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嚴禁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緊急通知(建質[2006]7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禁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緊急通知
- 類型:緊急通知
- 時間:二○○六年四月十日
-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通知內容,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日期,實施日期,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建管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從源頭強化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落實企業主體安全責任的重要手段。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得從事任何建築施工活動。
截至2006年3月底,全國大部分建築施工企業都依法申領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特級資質企業已經全部申領,一級資質企業也已基本申領,充分保證了各地建設任務的需求,但仍有一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32號)第六條規定要求,嚴格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對於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各地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嚴禁其從事建設項目招投標、施工等任何建築施工活動。對於無安全生產許可證仍擅自進行建築施工活動的企業,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對其嚴格處罰。
請各地認真統計應禁止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企業名單,制定詳細工作方案,切實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並將本地區採取有關措施禁止企業從事建築施工活動情況(包括已被禁止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企業名單),於2006年4月25日前以各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聯合檔案形式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發布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現已更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建設部的職責劃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
(四)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交通運輸部。
(五)將城市管理的具體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城市客運、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和建設檔案等方面的管理體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
(三)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四)住房保障司。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並監督實施。
(六)標準定額司。
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擬訂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部管行業工程標準、經濟定額和產品標準,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訂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國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八)建築市場監管司。
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
(九)城市建設司。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十)村鎮建設司。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十一)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十二)建築節能與科技司。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十三)住房公積金監管司。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四)計畫財務與外事司。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管理部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直屬單位、部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國際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組織制定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職稱標準;按規定承擔組織擬訂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準和評估標準。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34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10名、援派機動編制4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7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57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部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並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是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煤礦安全監察的直屬機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涉及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工作,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名義實施。
一、職責調整
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原有職責的基礎上,增加如下職責:
(一)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二)原國家經貿委承擔的協調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全國安全生產督促檢查、中國海洋(包括海域)石油作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必要時有關職責以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履行)。
(三)原由衛生部承擔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
(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主要職責調整為:
(一)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國務院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國務院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研究擬訂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制定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研究擬訂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並組織實施。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依法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權。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依法進行查處;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設在各地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進行管理。
(五)負責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國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六)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九)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一)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工作。
(十三)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設職能機構調整為11個:
(一)辦公室(國際合作司、財務司)
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承擔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保密、檔案、提案、信訪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及承辦機關及所屬單位管理體制、機構編制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民間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
組織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組織研究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承辦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複議和執法監督工作,指導安全生產系統的法制建設;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組織起草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報告;承擔全國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
(三)規劃科技司
組織研究擬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鑑定和技術推廣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負責相應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負責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四)安全生產協調司(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辦公室)
承擔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聯繫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組織、協調全國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負責組織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日常管理工作。
(五)生產安全應急救援辦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程、標準;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統一指揮、協調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分析預測特別重大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六)煤礦監察一司
依法監察大中型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大中型煤礦依法進行查處;組織大中型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大中型煤礦安全評估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大中型煤礦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大中型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為煤礦服務的其他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七)煤礦監察二司
依法監察小型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型煤礦依法進行查處;組織小型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小型煤礦安全評估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小型煤礦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小型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監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質等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相關的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海上石油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九)監督管理二司
依法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菸草、電力、貿易行業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指導、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組織相關的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水利、郵政、電信、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調查處理相關的特別重大事故,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司
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和擴建的安全審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安全審查和定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國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和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相關的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估工作;參與調查處理相關的特別重大事故,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或參與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人事培訓司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機構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職稱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全國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按照“人員要精幹、結構要改善、素質要提高”的精神,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行政編制調整為192名(含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20名(司局級)。
五、其他事項
(一)關於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問題。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行政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行政監管責任。
(二)關於交通、鐵路、民航、水利、建築、國防工業、郵政、電信、旅遊、特種設備、消防、核安全等有專門的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問題。公安、交通、鐵路、民航、水利、建設、國防科技、郵政、信息產業、旅遊、質檢、環保等國務院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業或領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行政監管責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從綜合監督管理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角度,指導、協調和監督上述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
(三)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和生產安全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發放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公安部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廠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訂煙花爆竹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有關標準、規範。
(四)關於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行為;衛生部負責擬訂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
發布日期
2006年04月10日
實施日期
2006年04月10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