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電力保障應急預案

《甘肅省電力保障應急預案》已經甘肅省政府同意,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8月4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電力保障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4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能源安全的重要論述,全面提高應急供電保障和電力恢復能力,最大程度降低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甘肅省內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時的電力保障應急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紅線意識,堅持底線思維,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充分發揮電力在應急中的保障作用。
(2)統一領導、各方聯動。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主體責任,統籌應急資源,強化協調聯動,確保應急狀況下電力可靠供應。
(3)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按照突發事件等級劃分、電力設備設施受損程度、重要用戶影響程度,分級分類開展縣(市、區)、市(州)、全省以及省際應急處置工作。
(4)立足實際、科學應對。著眼應急救援處置實際,科學調配應急資源力量,統籌開展電力搶修、應急供電、客戶保障等重點工作,全面提高電力保障支撐能力。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
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甘肅省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工信廳廳長、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董事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省委網信辦、省應急廳、甘肅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廣電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是:
(1)貫徹落實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部署要求;指揮、協調全省電力保障應急工作,及時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2)根據突發事件回響級別和電力設備設施受損實際情況,決定發布、調整和結束應急回響命令。
(3)統一調度全省電力應急資源,協調各成員單位暢通信息共享渠道,科學開展應急決策指揮。
(4)研究決策電力保障應急工作,統一發布電力保障相關信息,指導全省電力保障應急工作。
各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
2.2  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辦公室
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電力保障應急辦”)設在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主任由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董事長兼任。主要職責是:
(1)落實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各項任務,牽頭開展電力保障應急處置工作,及時跟進工作開展情況。
(2)負責電力應急保障各項準備工作,組建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完善電力保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3)負責應急信息的監測、分析、匯總、報送等工作,及時掌握、報告電力保障有關情況,向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報告重大問題並提出處置建議。
(4)組織相關方開展電力保障應急工作後評估,吸取教訓、總結經驗,不斷改進提升電力保障能力。
2.3  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電力保障工作需要,由電力保障應急辦在事發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授權省內相關供電企業負責人擔任指揮長,具體負責組織協調現場電力保障應急處置工作。
2.4  專家組
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根據工作需要,視情況組建突發事件電力保障專家組,負責突發事件電力保障分析評估,提出應急準備、回響啟動、應急處置、應急終止建議;參與制定應急、專業技術方案等;提供電力保障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
2.5  市(州)、縣(市、區)級組織指揮機構
市(州)、縣(市、區)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在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按照省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的指揮調度,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保障工作。
3  應急回響
3.1  回響級別
根據《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應急回響條件,突發事件回響級別、電力設施受損、停電範圍以及事態發展趨勢,將電力保障應急回響設定為Ⅰ、Ⅱ、Ⅲ和Ⅳ級,其中Ⅰ、Ⅱ級由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組長、副組長啟動,Ⅲ和Ⅳ級由電力保障應急辦啟動。
3.2  回響分級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Ⅰ—Ⅳ級應急回響,按照事件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電力保障應急回響。
(2)發生社會安全類事件,根據事件影響程度和範圍,由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確定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3)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涉及10戶以上一級重要用戶或30戶以上二級重要用戶,啟動Ⅰ級電力保障應急回響;涉及8戶至10戶一級重要用戶或21戶至30戶二級重要用戶,啟動Ⅱ級電力保障應急回響;涉及6戶至7戶一級重要用戶或11戶至20戶二級重要用戶,啟動Ⅲ級電力保障應急回響;涉及3戶至5戶一級重要用戶或6戶至10戶二級重要用戶,啟動Ⅳ級電力保障應急回響。
(4)其他需啟動電力保障應急回響的情況,由電力保障應急辦研判,報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組長同意後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3.3  調整原則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回響級別發生變化,對應調整電力保障應急回響級別。
(2)根據事件發展態勢和現場搶險救援實際情況,經應急指揮組研判同意後,可以降低(升高)電力保障應急回響級別。
3.4  回響措施
電力保障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在做好相關信息收集報告的同時,立即採取下列應急措施:
3.4.1  Ⅰ級回響措施
(1)根據通報的災情信息,由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了解電力設備設施受損情況,初步研判電力保障基本需求情況,調集全省電力應急資源和力量,並按照應急隊伍不少於100支、應急隊員不少於600名,應急發電車不少於10台、發電機不少於100台準備。
(2)由電力保障應急辦組織落實電力保障各項措施,電力保障各成員單位相關人員24小時值班值守。協調調集應急隊伍、出動應急發電車輛開展電力保障,必要時請求調配跨省電力保障應急資源。
(3)組織各成員單位召開會商研判會,研究電網運行方式調整、電力省間互濟,以及重點場所、重要用戶、特殊用戶電力保障措施。
(4)設立電力保障應急指揮部,調集各成員單位專家趕赴現場指導開展應急救援電力保障工作,做好事件分析研判和應急處置。
(5)在電力保障指揮組統一領導下,規範發布電力保障應急工作相關信息,跟蹤做好輿情監測與處置。
(6)由電力保障應急辦負責信息收集,每日即時向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匯報電網恢復、現場供電、重要用戶供電等情況。
3.4.2  Ⅱ級回響措施
(1)根據通報的災情信息,由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了解電力設備設施受損情況,初步研判電力保障基本需求情況,以河西、中部、河東三個片區為主體梳理災害區域人員、裝備、物資等基本情況,各片區按照應急隊伍不少於20支、應急隊員不少於120人,應急發電車不少於5台、發電機不少於50台、照明類設備不少於100台準備。
(2)成立現場專項工作組,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24小時值班值守,及時掌握有關情況,匯集電力保障應急信息。
(3)由電力保障應急辦協調調集全省電力應急隊伍、出動應急發電車輛開展電力保障,牽頭落實電力保障各項措施,組織做好現場照明電源、應急救援、災民安置點等供電保障工作。
(4)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副組長組織或委託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牽頭開展電力保障應急會商研判,研究重點場所、重要用戶、特殊用戶電力保障措施。
(5)在電力保障指揮組統一領導下,規範發布電力保障應急工作相關信息,跟蹤做好輿情監測與處置。
(6)由電力保障應急辦負責信息收集工作,每日自8∶00至22∶00,每2小時向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匯報電網恢復、現場供電、重要用戶供電等情況。
3.4.3  Ⅲ級回響措施
(1)根據通報的災情信息,由電力保障應急辦了解電力設備設施受損情況,初步研判電力保障基本需求情況,以市(州)為主體梳理災害區域應急人員、裝備、物資等基本情況,按照應急隊伍不少於5支、應急隊員不少於30人,應急發電車不少於1台、發電機不少於10台、照明類設備不少於30台準備。
(2)電力保障應急辦安排相關供電企業派出應急搶修隊伍、出動應急發電車輛開展電力保障,組織做好現場照明電源、應急救援、災民安置點等供電保障工作。
(3)必要時,電力保障應急辦派出專家成立現場處置專項工作組,指導現場開展電力搶修和供電保障工作。
(4)由電力保障應急辦負責信息收集工作,每日8∶00、12∶00、18∶00、22∶00向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匯報電網恢復、現場供電、重要用戶供電等情況。
3.4.4  Ⅳ級回響措施
(1)根據通報的災情信息,由電力保障應急辦了解電力設備設施受損情況,初步研判電力保障基本需求情況,以縣域為主體梳理災害所屬區域人員、裝備、物資等基本情況,按照電力應急隊伍不少於2支、應急隊員不少於12人,發電機不少於5台、照明類設備不少於10台準備,根據應急需要隨時調用。
(2)根據初步研判情況,市供電企業及時派出縣級電力應急搶修隊伍、攜帶發電機對重要用戶開展電力保障,組織做好現場照明電源、應急救援、災民安置點等供電保障工作,將市級應急隊伍作為電力保障後備力量,做好隨時支援準備。
(3)由電力保障應急辦負責信息收集工作,每日8∶00、18∶00向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匯報電網恢復、現場供電、重要用戶供電等情況。
3.5  回響結束
電力保障應急回響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結束應急回響,並及時向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匯報。
4  後期處置
4.1  設施恢復
電力保障應急工作結束後,按照省委、省政府和電力保障應急指揮組要求,各電力企業對現場恢復工作進行規劃和部署,制定合理有序的恢複方案。
4.2  徵用補償
電力保障應急工作結束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歸還徵用的電力物資和裝備。造成損失或無法歸還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4.3  總結評估
電力保障應急工作結束後,由電力保障應急辦組織開展電力保障處置後評估工作。
5  應急保障
5.1  技術保障
電力管理部門應聘請電力生產、管理、科研等各方面專家,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諮詢和決策支持。電網企業應認真分析和研究電網停電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和損失,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學習先進經驗,不斷完善電力保障應急技術體系。
5.2  裝備保障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在充分利用現有裝備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裝備資料庫和調用制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各應急指揮機構應掌握各專業應急救援裝備的儲備情況,並確保救援裝備數量和質量滿足本區域電力保障應急回響需求。
5.3  隊伍保障
電力保障應急辦應加強電力保障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相應的培訓、演練及考核,提高電力保障隊伍的專業技能和實戰能力。省內電網企業要不斷完善專業應急搶修隊伍,分層分級完善電力保障隊伍儲備機制,加大隊伍儲備力度,強化日常技能培訓和模擬演練,保障突髮狀態下隨調可用,滿足電力保障應急需要。
5.4  交通保障
在電力保障應急過程中,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為電力保障應急車輛提供優先通行的便利條件,並依據規定減免相關通行費用。
5.5  能源保障
事發地煤、油、氣等相關能源單位負責優先保證突發事件電力保障用煤、用油、用氣等需求,確保應急搶險條件下電力供應正常。
5.6  經費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和重要電力保障任務所發生的費用及災後重建資金,可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等專項資金支持。因電網安全事故造成的電力保障、恢復等費用,由電網企業承擔。
6  預案管理
6.1  預案評估
根據突發事件電力保障應急處置實際情況,分析處置過程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形成評估報告。針對應急資源和風險因素變化,原則應每三年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評估,並及時修改完善。
6.2  預案編制
(1)應急預案需按規定程式評審、報批後實施,修訂後的應急預案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科學分析、評估、管控風險,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
(3)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專家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
6.3  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較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4  培訓和演練
加強對電力保障應急預案宣貫培訓,省級層面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市縣級層面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電力保障應急處置培訓和演練。
7  附  則
7.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負責解釋。
7.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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