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郵電通信管理辦法

《甘肅省郵電通信管理辦法》在1991.09.13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郵電通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1年09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9月13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頒布單位,檔案簡介,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民政府。

檔案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郵電通信管理,保障郵電通信的正常進行,維護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郵電通信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省郵電管理局是本省郵電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管理全省郵電通信工作;各地(州、市)、縣(市、區)郵電局(含郵政局、電信局)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電通信工作,省郵電管理局對全省郵電通信工作實行行業管理。
第四條 發展郵電通信事業應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原則和優先、扶持的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支持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加快本省郵電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不斷提高郵電通信能力。各村民委員會應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農村郵電通信設施,教育村民自覺維護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
第五條 郵電部門應當加強經營管理,加快郵電通信建設,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各有關部門應當對郵電通信工作給予支持。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揭發。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盜竊、破壞郵電通信設施。
第二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時,應包括郵電通信發展規劃。各級郵電部門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基礎資料並協助搞好規劃。
第八條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住宅區或者舊城區成片改造時,應當把郵電通信設施的建設納入統一規劃。
第九條 新建辦公樓、高層建築等,應根據需要預設電話管線、室內分線箱、過牆管等設施。
住宅樓應在適當的位置安裝住宅標準信報箱;未安裝的,應由產權單位補設。
第十條 郵電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由省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郵電管理部門共同制訂,列為驗收項目,由郵電部門參與工程的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新建和改建道路、鐵道、橋涵、隧道等工程,應按郵電通信規劃預設電信管道,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第十二條 郵電部門設定電桿和埋設電纜,在保持線路合理走向的前提下儘量節約用地。所需土地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無償使用。
在通信線路施工或檢修時應愛護農作物和林木;損毀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三條 在公路、鐵路兩側建設郵電通信設施,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建築紅線控制範圍以外修建;如因特殊情況,必須在紅線控制範圍內修建的,應事先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在林區建設郵電通信設施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郵電部門可在方便民眾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適宜地點,設定郵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郵筒、信箱、電纜交接箱或者進行流動服務,有關單位應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條 供電部門應優先安排郵電通信用電。特殊情況必須停電時,供電部門應提前通知郵電部門。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與郵電部門採取聯合投資、聯合建設等形式,發展郵電通信事業。
第十七條 郵電部門的公用電信網是國家電信網的主體,有關部門的專用電信網,是公用電信網的補充。專用通信設施需要進入公用通信網的,應符合進網標準和有關規定,並經郵電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鄉鎮和鄉鎮以下的郵電通信設施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郵電通信部門的技術標準組織實施。郵電部門在通信技術、業務管理和人員培訓方面予以指導和幫助。
第三章 郵電通信設施安全保護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郵電通信設施安全和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宣傳教育,督促郵電部門加強對郵電通信設施的維護,必要時組織力量進行護線聯防。
第二十條 郵電部門應加強對郵電通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郵電通信設施遭到破壞或損壞時,應及時組織修復,保障郵電通信的暢通,其他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一條 嚴禁下列危及和破壞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電(光)纜的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垃圾、笨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通信線路設備上拴牲口、搭掛線路和其它物品;
(三)向通信線路設施射擊、拋擲雜物或其他危害通信線路設備;
(四)攀登通信設施;
(五)在市區內通信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市區外通信線路兩側各兩米範圍內植樹(行道樹與通信線路的空間距離應不少於兩米);
(六)在地下電(光)纜兩側各兩米範圍內建房、三米範圍內挖沙、取土、開溝、葬墳及設定廁所、畜圈、糞池、沼氣池等;在架空線路兩側各兩米範圍內建房、五米範圍內設磚瓦窯、石灰窯等腐蝕線路設備的建築;
(七)在設有過河(江)電(光)纜及其標誌牌和架空飛線桿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挖沙、炸魚或進行其他危及通信安全的作業;
(八)在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範圍內爆破、開荒;
(九)移動、損壞或偷盜破壞通信線路設備。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審批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時,應考慮通信保密和安全因素。通信線路設施一般不得改遷;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改遷時,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的同意,並由改遷單位承擔改遷費用或按雙方協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在通信線路設施附近興建或改建道路、橋樑、涵洞、房屋、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木、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其他線路、敷設管道和上下水作業,如可能危及通信線路設施安全或影響通信暢通,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的同意,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如因以上作業導致通信設施損毀或中斷通信的,由責任方承擔修復費用,並按郵電部門有關規定賠償因中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 興建輸電線路、電氣鐵道、專用通信線路,廣播線路、干擾性電氣設備以及建設有腐蝕性排放物的工廠或安裝有腐蝕性排放物的設備,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和影響通信線路暢通時,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的同意,並承擔採取技術防護措施所需經費和維護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微波通道淨空控制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影響郵電通信的高層建築。確需在微波通道淨空控制範圍內新建高層建築物的,除經城建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外,還應事先徵求郵電和無線電管理部門的意見。
凡未按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建設超過微波通道淨空控制範圍規定的建築物,影響無線電波傳輸時,由建設單位負責承擔因此而採取措施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六條 除有關部門指定的收購專點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回收郵電通信器材。
出售廢舊通信器材,必須持有關部門的證明。
第四章 郵電通信的社會保障
第二十七條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單位,均負有載運郵件的責任,應保證郵件優先發運,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在運費上給予優惠。
第二十八條 車站、機場、港口、碼頭應當統一安排裝卸、儲存郵件所需的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九條 帶有郵電專用標誌執行郵電通信任務的車輛和郵政工作人員通過橋樑、渡口、隧道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在禁停地段停車的,由有關部門核准通行或停車。
第三十條 郵電車輛和郵電工作人員在運遞郵件、電報途中如發生一般交通違章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或執勤人員應當予以糾正,並通知郵電部門妥善處理,但不得扣留車輛和人員,以免中斷郵電通信或延誤郵件、電報投遞。違章人員在完成公務後必須主動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
第三十一條 郵電業務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郵電部門不得經營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物品的寄遞業務,不得經營公用電信業務。郵電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公用電信業務和代售郵票業務。
第五章 郵電通信服務與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使用郵電業務,嚴禁利用郵電通信渠道進行違法活動。
第三十三條 郵電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堅持文明服務。不準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電業務,不準故意延誤投遞郵件、電報,不準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電通信服務,不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不準擅自改變郵電業務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郵電部門應當在營業場所明顯的位置公布營業時間和經營業務。
郵政信筒(箱)應當按規定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
郵電部門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營業時間、暫時停止或限制辦理部分郵電業務、改變開筒(箱)頻次和時間,必須經上級郵電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郵電部門應當認真驗視用戶交寄的各類郵件和交發的電報,嚴格執行關於禁止和限量寄遞物品的有關業務規定。
第三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限和投遞點投遞郵件、電報,並按收件人地址、信報箱號碼準確及時地投遞。
用戶單位新建、合併、撤銷或遷址的,應及時通知當地郵電部門,避免造成郵件、電報的延誤。
第三十七條 郵電部門對受理的用戶安裝電話、用戶電報、傳真等業務的申請,應按照郵電部有關業務規程辦理,並提供維修服務,保障通信暢通。
第三十八條 郵電工作人員對用戶使用郵電業務的情況和通信秘密,應嚴格保密。
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必須對有關郵件、電報進行檢查或扣留時,應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九條 海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按時監管查驗國際郵遞物品,保證運遞時限。扣留、沒收國際郵遞物品時,應當按照郵政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 禁止利用郵政運輸車輛從事走私、投機倒把等非法活動或其它違法違章的活動。
禁止利用郵電營業場所經營內容反動、淫穢、兇殺、迷信和其他未經出版部門批准出版的書報刊。
第四十一條 郵電部門應當設定用戶監督電話、用戶意見箱(簿)受理舉報或投訴,接受對郵電通信質量和服務工作的監督,並將舉報、投訴的處理結果及時答覆舉報人和投訴人。
第六章 處罰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造成郵電通信設施損壞、阻斷通信的,應責令其承擔修復費用,並賠償因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郵電部門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郵政儲蓄存款、匯款被冒領,郵電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賠償或採取補救措施。
用戶因損失賠償同郵電部門發生爭議時,可以要求上一級郵電部門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應責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一)損壞郵政設施;
(二)在郵電局、所門前或者出入通道設攤、堆物、妨害用戶用郵或者影響運郵車輛通行;
(三)在辦理郵電業務的場所無理取鬧或者擾亂正常秩序;
(四)阻礙郵電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尋釁滋事;
(五)攔截郵電運輸工具、非法阻礙郵件運遞或者強行登乘郵電運輸工具;
(六)非法檢查或者截留郵件;
(七)其他妨害郵電部門或郵電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違章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內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和收繳禁止經營的書報刊,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郵電通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郵電通信設施損壞、阻斷通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郵電通信設施是指:
(一)電桿、電線、電纜、光纜、線擔、隔電子、拉線、終端分線設備及其他架空線路附屬設施;
(二)在地下、水底埋設的電纜、光纜,各種布纜管道、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區間通話柱、公用電話、公用電話亭及其他埋設線路附屬設施;
(三)無人值守微波站、無線通信中繼站、微波無源中繼站及反射板、無線電短波收發信天線、塔桿、微波站和衛星通信地面站天饋線、鐵塔、通信導航設施及其他無線通信附屬設備;
(四)郵電局(所)、郵電標誌牌、貼報欄、宣傳欄(牌)、郵電通信車輛及其他運輸工具;
(五)郵亭、信筒(箱)、信報箱、郵件轉運站、報刊和集郵門市部(銷售亭)及其他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設備和用品。
第五十一條 本省境內專用通信設施的保護,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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