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郵電通信管理辦法

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九九0年六月十九日省政府第18號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郵電通信管理辦法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Henan Province on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 頒布時間:1990年06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6月19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郵電通信管理,促進郵電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的郵電通信事務和通信建設。
第三條 省郵電管理局主管全省郵電通信行業的管理工作。市(地)、縣(市)郵電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郵電通信行業的管理工作。
城建、交通、計畫、金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與郵電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郵電通信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電通信建設應當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實行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多種形式聯合建設,加快郵電通信設施的建設和更新改造,不斷提高郵電通信能力。
第五條 郵電通信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郵電通信設施進行綜合管理,保持設施完好,不斷改善和提高通信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施的效能,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服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檢舉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妨害郵電通信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二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各級郵電部門應根據社會對郵電通信的需求,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制訂本行政區郵電通信建設發展規劃,列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並根據設定郵電局、所的設計標準和規模,按公用配套設施安排用地。
第八條 郵電通信發展規劃,包括郵電局、所(含電信局、站,下同)、網路設備和電信管道、線路等,應納入城市規劃和市政工程建設年度計畫。
國家和地方新建或擴建的工農業生產基地、車站、機場、大型工礦企業、城市工業區和居民小區,應將郵電局、所和郵電設施列入市政配套範圍。
城(鎮)改建、擴建時,應將郵電局、所及電信管道、線路建設列入地區改造規劃和建設規劃。
第九條 新建辦公樓和其它高層建築,在設計時應當安排樓外電話線路和樓內電話布線。
居民樓應在適當位置安裝住宅標準信報箱或信報箱群。
上述通信設施,由當地城建部門會同郵電部門制定設計標準,納入建築設計規範,列為驗收項目。竣工後,郵電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驗收,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
第十條 郵電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增設通信服務設施,改善郵電服務。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郵電部門在方便民眾的地方設定信箱(筒)、郵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站)等郵電設施,或者進行流動服務。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或改建道路、橋樑、隧道及其它建築物時,應按規劃要求,預設電話地下管線。當地郵電部門應向城建部門提供有關設計資料,城建部門應依照地下管線綜合計畫,負責協調,組織施工。
郵電部門需要單獨施工的,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申請手續,城建、公安、交通等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郵電部門設定電桿和埋設電纜,應當節約用地。所需土地按國家有關規定無償使用。
郵電部門進行通信線路施工或檢修時,應當愛護農作物和林木,並可無償在建築物上附掛通信線,但應在附掛前通知建築物管理單位。附掛通信線的建築物檢修時,郵電部門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三條 供電部門對郵電通信用電應當按重要用戶優先安排供電。特殊情況必須停電時,供電部門應提前通知郵電部門。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郵電部門聯合投資,合作發展郵電通信事業。
鄉以下(不含鄉)的農村,按照“誰舉辦、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發展郵電通信事業。建設前, 應由郵電部門與鄉、村簽訂建設和辦理郵電業務的協定。
第十五條 郵電部門的公用通信網是國家電信網的主體,有關部門的專用電信網,是公用電信網的補充。
郵電部門應當支持有關部門和單位建設內部專用通信設施。但專用通信設施,只能用於內部生產指揮調度,不得對外營業,不得向外出租,不得同外部通信網連通。
專用通信設施,需要進入公眾通信網的,應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報經郵電部門批准。
第三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保護
第十六條 通信線路必須確保全全暢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嚴格遵守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郵電通信設施或者妨礙郵電機構、郵電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條 郵電服務設施一般不得遷改。因城市擴寬道路或其他建設的需要應拆遷郵電服務機構和設施時,有關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郵電、城建(規劃)等部門協商,並負責安排適宜的地點遷移或選址另建。所需拆遷施工費用由有關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在電話地下管線上方和規定側向、架空明線下進行鑽探、開挖、堆物、建房等施工作業時,應當事先與當地郵電部門聯繫。對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業,應當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採取確保通信安全的技術措施後,方得動工。施工時,郵電部門應當派員監護。
第十九條 郵電微波通道應當重點保護。不得在微波通道的淨空控制範圍內,新建或修建影響郵電通信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在布設高壓電、電站網路、電車、電氣鐵路、通信、有線廣播等線路與郵電通信線路平行、交越的間隔距離,以及使用干擾性電氣設備、腐蝕性設備時,必須符合有關保護原有電信設施的技術安全要求和技術標準。在採取保護措施時,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承擔採取必要措施所需用。
嚴禁在通信桿路上搭掛電燈線、廣播線和廣播喇叭。
不得在危及通信設備、線路安全的範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一條 行道樹與電信線路之間應當保持規定標準的距離。因樹木自然生長而影響電信線路安全的,樹木管護單位(個人)應及時修剪。
對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木,或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時,郵電部門可以無償修剪危及電信線路安全的樹木。
第四章 郵電運輸保障和服務、監督
第二十二條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單位,負有載運郵件的責任,應保證郵件優先運出,並按國家規定在運費上予以優惠。
郵件增多超出運輸計畫時,郵電部門可以向有關運輸單位辦理加車託運,運輸單位應當優先接收和發運,防止郵件積壓。
第二十三條 承擔運輸和投遞郵件、電報、報刊的郵電專用車、郵儲送款車和執行搶修任務的電信搶修車輛及人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核發特準通行證和停車證,在不影響交通安全情況下,準許其在禁行路線、禁轉彎和有交通高峰管制的地段通行及特準其在禁停地段停車裝卸郵件,但駕駛人員必須服從公安、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郵電車輛和郵電工作人員在投遞電報、運送和投遞郵件途中,如發生一般交通違章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或執行人員應予以糾正,並通知郵電主管部門,但不得扣留車輛和人員,以免中斷郵電通信或延誤郵件投遞。違章人員在完成公務後,必須主動到有關主管部門接受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運輸單位承運郵件,郵電部門應派員押運,運輸單位必須按與郵電部門商定的車站、機場、碼頭停靠,辦理郵件交接手續。
郵件在運輸單位保管或運輸途中,發生損毀、丟失、水濕、污損的,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有關運輸單位必須按照運郵契約和規定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 郵電部門在車站、機場、渡口轉運郵件時,有關單位應提供裝卸郵件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七條 郵電專用車輛所需燃料油,應納入國家用油計畫,保證供應。
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取郵電專用車輛的養路費、過橋費時,應給予適當優惠。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照《郵政法》和有關規定使用郵電業務。嚴禁利用郵電通信渠道進行違法活動。
郵電部門應協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利用郵電運輸進行投機倒把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郵電工作人員對用戶使用郵電業務的情況和通信秘密,應嚴格保密。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縣以上的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郵件、電報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上述國家機關檢查郵件、電報應出具書面證明,並通知縣以上郵電部門。
第三十條 海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監管查驗國際郵遞物品。扣留、沒收國際郵遞物品時,應當書面通知郵電機構及郵件相關的收件人或寄件人。
第三十一條 郵電局、所、郵亭應在明顯位置公告規定的營業時間和經辦業務範圍。郵電工作人員應按時投交郵件、電報。
郵政信筒(箱)應當標明規定的開筒(箱)頻次和時間。
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原因,郵電局、所、郵亭需要改變營業時間、暫時停止或限制辦理部分郵電業務;郵政信筒(箱)需要改變開筒(箱)頻次和時間的,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郵電部門應當實行徵詢用戶意見和受理用戶舉報制度,設定用戶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對通信質量與服務質量的監督。
第五章 損失賠償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因郵電企業的過失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和匯款誤兌的,應按照《郵政法》第三十三條予以賠償。造成電報稽延或者錯誤以致失效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退回所收報費。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由於違章夾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損失,或因封裝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的,污染或損毀其他郵件、物品、設備的,寄件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用戶因損失賠償同郵政企業發生爭議的,應按照《郵政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郵電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排除障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建議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郵電通信設施或擅自遷改、損毀郵電服務設施的;
(二)在郵電通信設施或郵電服務設施附近設定障礙物,妨害郵電通信工作的;
(三)盜竊、騙取、哄搶郵電通信器材或郵件的;
(四)攔截或強行搭乘郵電專用車輛不聽勸阻的;
(五)非法檢查、扣留郵件電報或郵電專用車輛的;
(六)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七)偽造、冒用郵電憑證、郵政日戳、郵電專用標誌或利用郵電進行違法活動的;
(八)在郵電通信工作場所尋釁滋事,侮辱、毆打郵電工作人員或阻礙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七條 郵電通信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對於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河南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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