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為了保障郵電通信設施安全和通信暢通,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發展郵電通信事業,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 發布日期:1992-01-19
  • 生效日期:1992-01-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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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818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1-19
【生效日期】1992-01-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1992年1月19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電通信設施安全和通信暢通,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發展郵電通信事業,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郵電管理局是全省郵電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全省通信實行行業管理。
地、市、州、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郵電局(含郵政局、電信局,下同)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並在上一級郵電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行署)領導下,主管本轄區內的郵電通信工作,在本轄區內改造通信行業管理職能。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郵電通信工作,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方針,鼓勵和扶持郵電通信事業優先發展。
郵電部門應遵循人民郵電為人民的宗旨,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
第二章 郵電通信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郵電通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編制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必須包含郵電通信專業規劃和建設計畫。
鄉鎮集體所有的通信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郵電部門應在業務上予以幫助,並做好具體工作。
第五條 新建或擴建車站、機場、大型工礦企業、城市工業區、住宅區,以及規劃發展新的郊區、衛星城鎮或對舊城進行成片改造,應當建設與之配套的郵電服務場所和郵電設施,所需經費列入基本建設計畫,資金來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新建大樓(包括住宅),應根據郵電通信需要並按規定標準預設電話管線,在地面層設信報收發間、信報箱或信報箱群。現有居民樓未安裝信報箱,則居民樓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按標準逐步安裝。
前款設施由郵電部門設定或安裝的,有關單位應承擔所需費用。
預設電話管線和信報箱的設計施工標準,由省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省郵電管理部門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新建或改建道路、鐵路和大型橋樑、隧道及其他建築物時,應根據規劃設計並按設計標準建設電信管道或預留電信線路位置。資金來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城市建設中郵電通信設施的規劃、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當地,郵電部門應當參加。
第九條 通信管線需經過橋樑、隧道、人防工程、水利工程等建築物和橫跨航道以及需使用公路用地時,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通信管線如不影響原有建築物的使用和不改變其結構的,不另支付費用。有關部門需要對附設通信線路的建築物進行檢修時,郵電部門應予配合。
第十條 郵電部門設定電桿或埋設電纜,應當合理規劃、節約用地,依法辦理用地手續。設定電桿,所需的土地無償使用;但使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被損毀的,應按規定補償。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攔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的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的施工。
第十二條 郵電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在方便民眾的地方設定郵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郵筒、信箱、電纜交接箱或者進行流動服務,城建部門應當做好有關設施的規劃工作,公安、交通、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郵電部門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郵電建設的開發基金等,必須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通信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公用和專用通信網的建設必須統籌規劃,提倡並鼓勵聯合建設。單位需要建立專用通信網,凡郵電部門能提供電路的,應採取租用方式;郵電部門不能提供租用電路的,除軍隊及鐵路、防汛、電力、航運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門外,應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與郵電部門聯合建設。
第十五條各單位的專用通信網,只限於內部使用,不得對外營業、出租或轉讓。
在公用通信網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經省郵電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專用通信網可臨時經營部分公眾業務,但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進入公用通信網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並報經縣以上郵電部門批准。
新裝或改裝進入公用通信網的用戶交換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進網標準,並按規定的標準配足中繼線。用戶不得自行利用已有的電話中繼線,將用戶交換機與公用通信網溝通。擅自進入公用通信網拒不改正的,郵電部門可以停止其使用公用電話業務。
第十七條單位申請新建、擴建、改建無線專用通信網(包括跨縣以上行政區域的短波、超短波、微波網路及需要進入公用網的地區性無線通信網),在報送無線電管理部門審批之前,應先經郵電部門歸口會審。
第十八條下列郵電業務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郵電部門委託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經營: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機要檔案和機要刊物的寄遞;
(三)郵票的出售、集郵品的製作和印有“中國郵政”字樣的明信片的印製;
(四)公用通信網中的市內電話、長途電話、會議電話、電報、無線移動通信、無線尋呼、電召、數據傳輸、圖文傳真業務;
(五)公用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簿的編印發行;
(六)磁卡電話的磁卡印製、發行和銷售;
(七)國家規定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的其他郵電業務。
受委託辦理郵電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應嚴格執行統一的郵電業務規章制度和資費收取標準,接受郵電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郵電通信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單位,負有載運郵件的責任。郵電部門委託運輸單位運送郵件,應與其簽訂運郵協定。受委託運送郵件的運輸單位應接收和發運郵件,並保證郵件安全。
郵件在運輸單位保管或運輸途中,發生損毀、丟失、短少、水濕、污損的,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有關運輸單位應按照運郵協定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較大的車站、民用機場、港口、碼頭應設有辦理公眾郵電業務的場所,並為郵電部門提供裝卸、轉運郵件的固定作業場所和通道,允許郵政工作人員及轉運車輛提前進入現場,做好裝卸郵件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攔截、扣留、搭乘郵電通信車輛和非法檢查、扣留在運輸、傳遞過程中的郵件;不得阻礙郵電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縣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必須對通信內容進行檢查或對郵件、電報予以扣押時,由上述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向縣以上郵電部門出具檢查通知書,郵電部門必須負責撿出。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檢查、扣押郵件。
第二十二條帶有郵電專用標誌的車船和工作人員,在執行郵件運輸、投遞任務和搶修通信設施時,有關港(渡)口、道路檢查站應優先放行;經公安機關核准,允許其在城鎮禁行路線和禁止停車地段通行或停車;途中發生交通違章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運遞任務後,由違章人員主動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
第二十三條郵電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發展郵政儲蓄業務,並接受人民銀行在金融業務上的指導;有關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如數支付郵政儲蓄、匯兌業務所需要的款項,以保證郵電部門向用戶兌付。
第二十四條電力、石油等部門應將郵電通信生產部門列為重要用戶,為保證郵電通信暢通供應必需的生產用電用油。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公用郵電通信業務,必須按規定繳納郵電資費。逾欺拒不繳納的,郵電部門可以停止其使用郵電記帳業務。
第二十六條凡新建、搬遷的單位和居民住宅,由該單位或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門向所在地郵電部門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對具備通郵條件的,郵電部門應及時辦理,至遲從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通郵。
第二十七條單位收發人員對郵件負有保護和及時傳送的責任。禁止私拆、隱匿、毀棄郵件。對在本單位無法投遞的郵件,收發人員應及時退還郵電部門處理。
第五章郵電通信設施保護
第二十八條郵電通信設施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電通信設施安全和保護工作的領導,開展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教育,組織有關單位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民兵組織保護通信設施。
郵電通信設施遭受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破壞、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保護和搶修。
第二十九條禁止下列影響、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信筒(箱)、公用電話亭、信報箱等郵電通信設施內投擲雜物,或在這些設施上張貼廣告、宣傳品、啟事及各種印刷品等;
(二)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範圍內點火燒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
(三)在距電桿、拉線五米內挖砂、取土,在架空線路兩側各兩米,天線區域周圍兩米內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及其兩側各一米內建房搭棚,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及其兩側各三米內挖砂、取土、挖溝、掘井、鑽井或設定廁所、糞池、沼氣池、牲畜圈等可能腐蝕電纜的建築,在市區內地下通信管線兩側各零點七五米、市區外地下通信管線兩側各二米範圍內栽植樹木;
(五)在埋有地下通信管線的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者傾倒腐蝕性物質;
(六)在設有水底通信管線標誌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及進行其他危及水底通信管線安全的作業;
(七)在電桿、拉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施上拴牲畜和搭掛廣播、電力等非郵電通信線;
(八)擅自移動、拆除或損毀郵電通信設施;
(九)其他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先於郵電通信線路建設的建築、設施,不符合前款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應當拆遷的,郵電部門應按規定支付拆遷費用。
第三十條因建築施工、修築道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採伐樹木、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地下管道(管線)和進行水下作業、排放腐蝕性廢氣、廢液、廢渣等,需要拆遷通信設施或改變通信方式,或者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時,必須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後,方可作業。
拆遷通信設施或改變通信方式需要的費用,由提出遷改的單位或個人負責;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實施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郵電部門對地下、水底通信管線等隱蔽的通信設施和無線電桿塔等高空通信設施,應當按規定設定標誌。
第三十二條郵電部門建設微波通信設施,應當向所在地區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備案,說明微波傳輸方向保護區域範圍、標準和要求。
在微波傳輸方向保護區域範圍內新建建築物,城市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應根據郵電部門提出的備案說明進行審批;新建的建築物不得影響微波傳輸。
第三十三條對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木,凡需要修剪枝葉的,由郵電部門通知樹木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在三日內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郵電部門可以自行修剪。需要伐除的,由郵電部門與樹木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協商,並依法辦理採伐手續後伐除。
修剪樹木枝葉,不給予經濟補償;採伐樹木應按規定補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輸電線路需要與郵電通信線路交越時,應保持規定的空間距離,確保郵電通信線路的安全。
現有的輸電線路與郵電通信線路交越未達到規定的空間距離的,郵電部門與有關電力主管部門應共同協商,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達到規定標準。採取措施所需的費用,按照誰後建設誰承擔,同時建設共同承擔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五條除經公安、工商部門批准登記可以收購廢舊通信器材的收購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購電線、電纜等通信器材。單位或個人出售廢舊通信設備和器材,必須持單位證明;無證明的,收購單位不得收購。
廢品收購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廢舊物資中,發現盜賣或者變賣通信設備和器材的可疑線索時,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郵電部門。
第六章郵電通信服務與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郵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的監督。
郵電部門應當加強對郵電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
第三十七條郵電局(所)應當公開營業時間;投遞頻次和經辦業務範圍、資費標準,並根據方便民眾的需要,適當調整營業時間。
郵政信箱(筒)上,應當標明開啟的頻次和時間。
郵電部門應按照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電報。
第三十八條郵電部門應當受理用戶安裝、遷移或拆除電話的申請,並按照規定的業務程式辦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的,至遲在15日內答覆用戶。
第三十九條郵電部門應當定期維修郵電通信設施,及時排除故障,保持設施完好,保障郵電通信暢通。
郵電部門在接到用戶故障申告後,應當立即查修,並答覆用戶。
第四十條禁止郵電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和竊聽電話;
(二)故意延誤郵件、電報的傳遞時間;
(三)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電通信服務;
(四)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電業務;
(五)擅自改變郵電業務收費標準和增加收費項目;
(六)強迫用戶使用高資費郵電業務;
(七)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第四十一條郵電部門應採取設定用戶監督電話、監督信箱、接受用戶來訪等方式,受理舉報或投訴,接受對郵電通信質量和服務工作的監督。對舉報、投訴的處理結果,應從收到舉報、投訴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答覆舉報人和投訴人。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發展郵電通信事業,保護郵電通信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郵電部門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致使郵電通信建設工程不能按計畫完工和造成經濟損失的,郵電部門有權要求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同時可申請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及其行政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郵電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職權分工,給予下列處罰: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額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採取補救措施;造成郵政設施損毀或通信線路損壞、中斷通信的,應責令其承擔修複線路的費用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六條郵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郵電部門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郵政儲蓄存款、兌款被冒領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由於郵電部門的責任造成電報稽延或者發生錯誤以致失效的,郵電部門負責退還所收電報資費,向用戶道歉,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破壞郵電通信設施,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妨害郵電通信管理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意見

一、根據目前郵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建議條例第六章對郵電部門增加如下義務性規定:
郵電部門應當受理用戶安裝、遷移或拆除電話的申請,並按照郵電部或省郵電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程式辦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安裝、遷移或拆除的,應當在15天內答覆用戶。
郵電部門應當按照郵電部或省郵電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電報。
在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擅自改變郵電業務收費標準”後增加“和增加收費項目”的內容。
二、根據《郵政法》第十七條中“郵票……由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發行”的規定,建議將(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中“郵票的發行”修改為“郵票的出售”。
三、建議在第七章增加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議對(草案)作如下文字技術性修改:
1、將第一條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2、將第八條中“新建辦公樓、高層建築、住宅樓”修改為“新建大樓(包括住宅)”,以與郵電部、國家城建總局《關於城市規劃要綜合考慮郵電通信建設規劃的通知》的提法相一致;將該條中“預設電信管線”修改為“預設電話管線”。
3、將第十四條中的“電纜交換箱”修改為“電纜交接箱”。
4、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機要檔案和刊物”修改為“機要檔案和機要刊物”;將該條第二款中“受委託辦理郵政業務”修改為“受委託辦理郵電業務”。
5、將第二十三條中“辦理公眾電信業務”修改為“辦理公眾郵電業務”。
6、在第四十二條各項之前冠以序數。
7、將第五十三條中的兩處“處理”均修改為“處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保障郵電通信設施安全和通信暢通,發展郵電通信事業,以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民眾生活的需要,加強郵電通信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草案修改稿經過一審,作了一些修改,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通過。1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集省政府法制辦、省郵電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逐條作了認真研究修改;1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並再次作了修改。現將修改的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二條關於公用郵電設施的設定,應當先由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做好規劃。根據委員的意見,已在該條中增加了:“城建部門應當做好有關設施的規劃工作”的規定。
二、草案第十七條對無線專用通信網的建設審批程式作了規定,有的部門對該條的依據問題和其中“郵電部門審查同意”的提法,提出了不同意見。經與省政府法制辦研究,認為草案這一條有關審批範圍和程式的規定,是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郵電部聯合發出的國無管(1990)22號檔案的規定來寫的,但其中“郵電部門審查同意”的提法可以按有關部門的意見,修改為“郵電部門歸口會審”,這樣就與國家有關規定一致起來了,我們已照此作了修改。
三、有的委員對草案第二十四條有關優先供應生產用電用油的規定提出了修改意見,現按委員的意見將該句修改為:“為保證郵電通信暢通供應必需的生產用電用油。”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條有關新建、搬遷的單位和居民住宅通郵的問題,應當增加對郵電部門的約束性規定。根據《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現將這一條修改為:“凡新建、搬遷的單位和居民住宅,由該單位或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門向所在地郵電部門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對具備通郵條件的,郵電部門應及時辦理,至遲從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通郵。”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中涉及郵電通信與其他設施之間的關係,在保障郵電通信的前提下,要注意按先後的原則處理經濟利益,其他設施需要拆遷時,郵電部門應支付拆遷費用。故此,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該條中增加了一款:“先於郵電通信線路建設的建築、設施,不符合前款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應當拆遷的,郵電部門應按規定支付拆遷費用。”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條對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木,凡需要修剪枝葉的,應當規定一個具體期限,以便操作。據此,將該條中一句修改為:“由郵電部門通知樹木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在三日內修剪。”
七、有的委員提出,郵電部門應當加強內部的管理,尤其是要注意對郵電工作人員的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故在第三十六條中增加了一款:“郵電部門應加強對郵電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
八、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七章中應當增加有關獎勵的規定,還有的提出,處罰部分占的篇幅過大,有些重複,應適當簡略或合併。根據上述意見,現已在第七章中增加了有關獎勵的規定(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將有關規定調整到前面相關的條款中後,刪去了草案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有關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分的規定合併為一條(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條),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合併為一條(修正草案第四十六條)。
九、有的委員還對草案中的一些規定提出了意見或問題,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對這些問題作了認真研究,有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了修改,有的屬於改進工作的建議和批評意見,均已交由省郵電管理局統一研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措施來解決,還有的考慮到有關部門協商過一致意見,又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議不再改動為宜。
此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草案的文字和結構方面作了一些技術性修改,這裡不再一一列舉。
以上說明妥否,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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