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郵政條例

《甘肅省郵政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8月1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郵政條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郵政條例
  • 單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間:2012年8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2年10月1日起
概述,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三章 社會扶持,第四章 普遍服務,第五章 快遞業務,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修訂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

概述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3號)
2012年8月1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社會扶持
第四章 普遍服務
第五章 快遞業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民政、交通運輸、進出口檢驗檢疫、海關、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郵政有關的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郵政事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逐步實現郵政普遍服務均等化。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四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郵的原則編制全省郵政發展規劃;市(州)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全省郵政發展規劃編制本地區郵政發展規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建設給予支持,重點扶持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的建設。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旅遊區、商業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同時建設配套的郵政服務網點、郵筒(箱)和郵政報刊亭等郵政設施。
第六條 鄉鎮應當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所。行政村或者中心村應當設定村郵站(點),負責本村郵件的接收和投遞工作。村郵站(點)建設應當納入當地新農村建設規劃,地方財政給予資金支持,由村委會負責提供所需場地和人員,郵政企業負責提供業務單式、用具和業務方面的支持和指導。鄉鎮郵政所和村郵站(點)的選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方便民眾用郵。
第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等應當設定接收郵件的場所,並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小區、居民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將郵政信報箱群建設納入建築設計範圍,並在地面首層設定信報箱群,所需費用計入建設成本。未設定信報箱群或者設定的信報箱群未達到國家標準的,相關部門不予驗收。已建成的居民小區或者居民樓未設定信報箱群的,由產權所有者、管理者負責設定或者委託郵政企業設定,所需費用由產權所有者協商解決。
第八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徵收郵政場所、拆遷郵筒(箱)時,應當與當地郵政企業協商,在方便用戶、保證郵政工作正常進行和不降低服務標準的情況下,由徵收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將郵政設施遷移或者另建,所需費用由徵收、拆遷單位依法承擔。

第三章 社會扶持

第九條 郵政企業根據社會需要和城市規劃要求,經批准在公共場所設定郵筒(箱)、郵政報刊亭等公用設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等相關費用,有關部門應當在選址、用地、供電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條 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必須用於建設非營利性郵政設施,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前款所稱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包括郵件處理中心、郵政支局(所),郵政運輸、物流配送中心,郵件轉運站,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集裝容器(郵袋、報皮)維護調配處理場。
第十一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普遍服務運郵車輛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免辦道路運輸證;在執行郵件運遞任務時免收停車費;通過收費路段時通行費予以優惠,具體優惠數額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普遍服務運郵車輛需要經過禁行路線、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進出港口和通過檢查站時,應當優先放行;發生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通知相關企業,並協助保護郵件安全。
第十二條 快遞企業運遞快件的專用車輛,需要經過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車。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審核的市(州)縣郵政企業及所屬分支機構網點表冊,統一辦理年檢手續。
第十四條 工商、稅務、民航、鐵路、海關等相關部門應當對快遞企業發展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普遍服務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普遍服務標準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禁限寄物品目錄、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並提供必要的服務用品(具)。
第十七條 郵政企業在城市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六天,投遞郵件每天至少一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於五天,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五次。
郵政營業網點調整營業時間時,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發布公告。
第十八條 具備通郵條件的住宅或者單位,郵政企業應當自住戶和單位辦理郵件投遞手續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通郵。
尚不具備通郵條件的地段、單位或者個人的郵件、報刊,投交雙方可商定投交點,也可設立郵件代投點,統一接收郵件。未設定收發室的居民小區、未設定信報箱或者信報箱不能使用的居民樓房,社區委員會或者其物業管理單位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服務提供必要協助或者代收服務。
第十九條 用戶交寄信件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封,並正確填寫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通知郵政企業,郵政企業應當根據變更後的地名和門牌號碼進行投遞。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機密;
(二)違反國家規定,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收寄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
(三)擅自變更郵政普遍服務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強迫、誤導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或者搭售商品;
(四)無故拒絕、拖延、中斷郵政業務;
(五)違法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六)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貪污、冒領用戶款物;
(七)出租、出借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或者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
(八)轉讓、出租、出借郵政專用用品(具);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快遞業務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快遞服務標準提供快遞服務。
第二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並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地域範圍提供快遞服務。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快遞企業設立、撤銷或者分立、合併分支機構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對尚未投遞的快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快遞企業收取快件時,應當在快遞運單詳細填寫快件的重量、資費等信息,並在顯著位置註明時限、保價及賠償條款等保障用戶權益的相關內容。
用戶應當閱讀快遞運單,正確填寫收寄人的姓名、地址、電話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數量,同時在相應位置簽字確認。
快遞運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公開的服務承諾視為契約條款。
第二十五條 快遞企業組織投遞應當不超出向用戶承諾的服務時限,同城快遞超過承諾時限三日,省內異地和省際快件超過承諾時限七日視為徹底延誤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快遞企業對快件提供至少兩次投遞。因收件人的原因投遞兩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遞企業投遞的,快遞企業可以加收費用,並應當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快遞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
快遞企業從業人員中符合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標準的人員比例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二)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三)積壓、扣押、延誤寄遞服務或者擅自中斷寄遞服務;
(四)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的行為;
(五)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快遞服務的監督管理,及時受理用戶的申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設定用戶意見簿、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用戶對服務質量的監督,對用戶的舉報和投訴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二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管工作的需要,對外發布有關郵政業服務質量的報告。
第三十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報告企業有關經營情況、服務質量情況,提供準確、完備的統計數據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郵政企業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撤銷,並至少提前十日向社會公告。
郵政企業設定郵政營業場所和撤銷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安全。
第三十三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務阻斷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規定協助財政、審計部門對郵政企業使用郵政普遍服務補貼資金實施監督。
第三十五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指導郵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快遞企業的郵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三十六條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申請人應當依法在郵政管理部門取得《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憑《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第三十七條 生產郵政用品(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郵政行業標準,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監製,核發監製證書。不得無證或者盜用、冒用、借用監製證號生產、銷售郵政用品(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定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住宅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拆除、遷移郵政設施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新建居民樓和新建單位具備通郵條件,並辦理了投遞登記手續,十五個工作日內不通郵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郵政企業改正。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八)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郵政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快遞企業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它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本條例所稱特殊服務,是指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送等服務。
本條例所稱快遞業務,是指快速收寄、分發、運輸、投遞單獨封裝、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要儲存的物品,按照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者指定地點,並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郵政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就《甘肅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一、修訂《甘肅省郵政條例》的必要性現行的《甘肅省郵政條例》是2003年8月1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於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甘肅省郵政條例》實施以來,對促進郵政事業發展、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郵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郵政業的快速發展,特別是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現行的《甘肅省郵政條例》中的大部分內容與《郵政法》的規定不相一致,一些條款已不適應我省郵政業的發展和對郵政市場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上位法調整,立法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4月24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為適應郵政體制改革的需要和市場發展的變化,對調整的法律關係進行了重大修訂完善,同時創設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條款。基於1986年《郵政法》制定的《甘肅省郵政條例》,立法依據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完善。並且由於新修訂的《郵政法》部分條款比較原則、巨觀,需要結合我省郵政業發展和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二)執法主體發生重大變更《甘肅省郵政條例》制定於政企合一的背景下,當時的郵政實行政企合一的體制。根據2005年《國務院關於印發郵政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5〕27號)的要求,甘肅省郵政管理局於2006年9月11日成立,成為甘肅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甘肅省郵政條例》在內容的適應性和制度的協調性上已經不適應新的情況,有必要進行修訂。(三)法律規範對象發生了重大變化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包括快遞服務在內的郵政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修訂後的《郵政法》,明確賦予了郵政企業以外的各類快遞企業的法律地位,而政企合一時制定的《甘肅省郵政條例》沒有包含郵政企業以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已經明顯不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它的適用範圍較窄,無法據此對快遞市場進行監管,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四)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郵政普遍服務是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通信權利的基本措施。加強和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是這次修改本條例的最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最核心的內容。新《郵政法》第86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具體辦法。我省國土面積廣闊、自然條件多樣、基礎設施薄弱、農村人口比重高,確保郵政普遍服務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省郵政普遍服務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基礎設施建設滯後,郵政提供普遍服務的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局所網點、郵件處理中心等)不能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同步發展。全省1200多個鄉鎮中,523個沒有郵政所;全省10000多個行政村中,除鄉鎮和城鎮周邊的以外,基本都是靠捎轉帶解決通郵問題。城鎮住戶的信報箱,儘管早已有相關部門的規定,但安裝率始終不高,只有20%左右,大大低於全國平均水平。這些問題造成老百姓用郵不便或是無法用郵,企業和民眾反映強烈。另一方面,由於我省地理環境特殊,郵政企業運行成本高,出於自身經濟效益的考慮,對農村地區、邊遠山區的郵政服務重視程度不夠。局所減少,業務功能降低,服務頻次減少,設備設施落後,服務半徑不斷擴大等。因此通過地方立法明確我省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具體措施,規範郵政服務行為,促進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發揮郵政普遍服務在促進貧困地區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三農”、滿足人民民眾用郵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2009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郵政法》頒布實施後,我局考慮到體制調整和上位法變動對郵政行業監管的需要,開始著手準備修訂工作。2009年11月2日省郵政管理局向省政府法制辦上報了修訂計畫,2010年至2011年多次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研討郵政業發展與市場監管問題;多次深入外省和本省各市州、縣、鄉、村進行調研,對郵政普遍服務等情況掌握了較為充分的第一手資料。2011年,根據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計畫,省郵政管理局正式向省政府上報了《條例(修訂草案)》。考慮到條例修改所涉及的內容與郵政企業密切相關,省政府法制辦於2011年5月27日專門赴省郵政公司召開意見徵集會,並在會後先後兩次收到來自於省郵政公司的正式意見函,總計27條意見。在此基礎上,為了兼顧和保障郵政公司以外的快遞企業的利益,也為了確保條例修改的合法性、合理性,使條例的內容設計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地服務於社會,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郵政管理局,邀請省人大領導、法學專家、社會知名律師、省郵政公司代表和各快遞企業代表,於2011年8月12日召開了《甘肅省郵政條例(修訂草案)》立法論證會。會議討論了對條例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與會專家圍繞刪除條款、新設條款、優惠政策和法律責任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並提出了很多具有針對性和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將原條例的6章29條,修改、充實為現在的8章45條,使條例內容深化拓展,體系更加完備。三、需要匯報說明的幾個問題(一)關於起草《條例(修訂草案)》中我們把握的幾個原則在《條例(修訂草案)》起草的過程中,我們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郵政行業發展的現狀和郵政行業管理的實際,注重把握四個原則:一是堅持與上位法統一的原則。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的,我們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是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國家郵政局有明文規定的,我們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對上位法規定比較原則的條款,重點結合我省實際予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二是堅持完善郵政行業管理體制原則。根據《郵政法》對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規定,《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政企分開後省郵政管理部門的法律地位及其監督管理職能,細化了郵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全省郵政業發展規劃、審批郵政企業設立、撤銷郵政普遍服務網點等方面以及快遞市場準入等方面的職能,明確規定了監督檢查的職能。通過地方立法,確保郵政管理部門監管不失位、不越位。三是堅持突出重點的原則。《條例(修訂草案)》把保障郵政普遍服務作為重中之重,結合甘肅實際,全面補充完善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充分反映近年來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對郵政普遍服務的扶持政策措施,從立法層面固化郵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成果,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監督措施和法律責任。四是堅持從甘肅省情和甘肅郵政業實際情況出發的原則。(二)關於保障郵政普遍服務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根據《郵政法》關於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有關規定,《條例(修訂草案)》從幾方面規定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措施。一是將郵政業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加快建設郵政服務設施,重點加強對鄉鎮郵電所、村郵站和居民樓房信報箱建設的扶持力度,享受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有關政策;三是徵收、拆遷郵政服務場所的補償規定;四是明確了郵政管理部門、郵政企業在普遍服務中的責任和義務以及支持郵政企業履行普遍服務的措施。(三)關於快遞業的健康有序發展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和開放,我省快遞市場年均以14%的速度增長,快遞業的快速發展為服務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和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由於快遞服務市場長期以來缺乏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範和引導,缺乏政策支持,發展環境亟待改善。所以依照《郵政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地方立法更好地規範快遞市場,促進快遞業健康、有序發展。《條例(修訂草案)》一是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鼓勵支持快遞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比如快遞車輛的進城停靠、限號通行以及稅收優惠等問題;二是明確規定了快遞企業及從業人員的條件要求等,並針對快遞企業在攬收、處理、運輸、投遞等方面的問題做了處罰性規定。(四)關於拓展農村郵政網路服務範圍為了充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物流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關於推動農村郵政物流發展意見的通知》精神,同時也為了進一步做大做強農村郵政物流,充分發揮郵政企業服務“三農”的作用。修改過程中我們增設了第四十四條,規定:“郵政企業在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同時,可以利用農村郵政網路資源開展農業生產資料、日用消費品和農副產品配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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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快遞服務標準提供快遞服務”,“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並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地域範圍提供快遞服務。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這是新《甘肅省郵政條例》規定的關於快遞業務的經營和服務標準。
25日,甘肅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甘肅省郵政條例》頒布實施情況新聞發布會。甘肅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曾施霖介紹,該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8月10日修訂通過,2012年10月1日期實施。
曾施霖說,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甘肅省郵政條例》中的大部分內容與《郵政法》的規定不相一致,一些條款已不適應我省郵政業的發展和對郵政市場的監管。
曾施霖表示,修訂後的《郵政法》明確賦予了郵政企業以外的各類快遞企業的法律地位,而政企合一時制定的《郵政條例》沒有包含郵政企業以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已經明顯不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同時,曾施霖在介紹新《郵政條例》的基本特點時表示,新《條例》規定了同城三日、異地七日視為徹底延誤快件,快遞企業應賠償。強化了對快遞企業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處罰措施。
針對“快遞變慢遞”現象,新《甘肅省郵政條例》還規定了同城快遞、省內異地快遞的服務時限,《甘肅省郵政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快遞企業組織投遞應當不超出向用戶承諾的服務時限,同城快遞超過承諾時限三日,省內異地和省際快件超過承諾時限七日視為徹底延誤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此外,《甘肅省郵政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對於違反本條款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快遞企業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甘肅省郵政管理局副局長王勝禮說:“新修訂的《郵政條例》由原來的六章二十九條增加至現在的八章四十六條。結合郵政體制改革和郵政行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變化,從甘肅省實際出發,將甘肅省郵政體制改革成果固化下來,明確了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對《郵政法》的補充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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