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991年8月3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郵電通信事業,保護郵電通信設施安全、郵電通信暢通,適應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郵電通信的保護和發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郵電通信,指郵政通信、電信通信和農村電話通信。郵政通信是指通過郵政通信網對函件、包裹、匯款、報刊等實物進行傳遞;電信通信是指通過公眾電信網,對電報、電話、傳真、電視、廣播、數據等信息進行傳輸和交換;農村電話通信是指利用縣以下的農村公眾電信網,對電話、電報、傳真、數據等信息進行傳輸和交換。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郵電通信設施的範圍:
(一)郵電局(所)、郵電標誌牌、標識牌、宣傳欄(牌)、郵電通信專用車輛;
(二)公用電話亭(點)、電話機、郵亭、信筒(箱)、信報箱、信報間、郵件轉運站、報刊和集郵銷售門市部(銷售亭)、郵政儲蓄營業室(點)、其他辦理郵電業務的場所、專用設備和用品;
(三)通信用電桿、電線、拉線、線擔、隔電子、管道、管孔、配線箱、架空電纜、管道電纜、同軸電纜、光纜、通信標識、天線、饋線、地線、無線電台、微波站、機務站、增音站、線路巡房、衛星地球站及其附屬設施;
(四)其他直接用於郵電通信生產營業的設施。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郵電部門,指雲南省郵電管理局及各地、州、市、縣郵電局。
雲南省郵電管理局主管全省郵電通信工作,負有通信行業管理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各地、州、市、縣郵電局主管當地的郵電通信工作,負責承辦和管理當地郵電通信業務和郵電通信建設。
第六條 郵電部門應提高服務質量,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並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郵電通信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原則,將郵電通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籌安排,加快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郵電通信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事業。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郵電部門搞好郵電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自治組織,應通過各種形式,開展維護保障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 郵電通信設施建設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城市通信和農村電話的建設納入市政建設總體規劃和鄉鎮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郵電部門應集中力量搞好郵電公眾通信網的建設。各部門、各單位原則上不再建專用通信網(含無線電專用通信網)。確需建專用通信網的,應在立項時徵得省郵電部門同意,再報省計畫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車站、機場、港口、碼頭,應當在方便旅客的地方為郵電部門提供辦理郵電業務的場所和條件;郵電部門應當提供郵電業務服務。
第十三條 新建永久性公共建築,生產用房,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時,應預設豎向電話管線,預留過牆管孔,預埋室內管線,並無償提供進出口電話線路交接分線設備用房。
電話管線及通信設備用房,是建築物的組成部份,設計標準應符合郵電部門規定,列入房屋竣工驗收項目,維修或更新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 新建居民住宅樓或者其他建築,應有明確的住址和樓號。居民樓房每一單元的地面層應當安裝與住戶房號相適應的信報箱或者在樓房集中處設定信報箱間(群),供住戶接受郵件使用。新建大、中型商場、賓館,應設立郵政信報箱或者信報總收發室。
已建的居民住宅或其他建築,大、中型商場、賓館,無前款規定設施的,由產權所有者或者管理單位負責增設。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規劃、設計部門,在實施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時,應會同郵電部門制定標準,納入建築設計規範。
第十六條 各城鎮街道的地名、地址和門牌號,應由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實施,相對固定,便於投送信件、電報、報刊等。
新建企業、事業單位,應有統一編制的門牌號數,應具備郵電車輛通行和郵電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條件,應設立收發室或安裝接受郵件的信報箱(群)。
企業、事業單位和直接使用郵電業務的長期用戶遷移新址時,應提前向郵電部門辦理改址手續。
第十七條 郵電通信管線布設,應按國家規定的通信技術標準納入市政規劃。
建設郵電通信管線時,建設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非郵電部門,經有關部門批准自建的專用通信網(含無線電專用通信網),或向郵電部門租用的專用通信網,只限於本單位內部使用,不得開放公眾業務。
專用通信網需要與公眾通信網聯網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規定的通信技術標準和進網要求,並經省郵電部門批准。因專用通信設施入網所引起的擴充公眾通信網的建設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凡進入公眾通信網的用戶小交換機,不得與未進入公眾通信網的用戶小交換機聯通。
第十九條 為保證郵電通信暢通,供電部門對郵電通信生產用電,按一類用戶優先安排;石油供應部門對郵電通信生產用油,必須保證供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郵件運輸。
第二十條 一切單位或個人,因建設而影響或危及郵電通信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與郵電部門協商,經郵電部門同意,報經有關部門審批;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三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和保護
第二十一條 郵電通信設施應列為當地公安、保衛部門的重點保護對象。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並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信筒(箱)、公用電話機、電話亭、信報箱等郵電通信設施塞入雜物,投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在郵電營業單位門前或者出入通道設攤、堆物,妨礙正常營業活動的;
(三)在地下電纜和市話管道兩側外沿一米內,市區內架空線路兩側外沿二米內、市區外架空線路兩側外沿三米內建設、施工,或者在以上距離外的施工作業,可能危害線路安全的,未徵得郵電部門同意,未按有關規定採取確保通信安全措施的;
(四)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質的廢液、廢渣的;
(五)在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範圍內點火燒荒、燒窯、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在設有水底電纜的水域禁區內拋錨、拖網、挖砂、爆破以及從事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的;
(七)擅自拆遷或者損毀郵電通信設施的;
(八)破壞郵電通信和破壞、盜竊郵電通信設施的;
(九)其他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一切單位或個人下列行為影響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必須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其中影響無線電通信的,還應徵得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或承擔相應費用:
(一)新建或改建公路、鐵路、橋涵、隧道、電站、房屋、農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設管道、疏浚航道的;
(二)架設輸電線路、電車線路、專用通信線路、廣播線路,以及設定電氣設備的;
(三)生產企業排放或傾倒腐蝕性廢氣、廢液、廢渣的;
(四)其他影響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衛星地球站天線區、無線收發信天線區,微波通信的電波通道淨空控制範圍,不得新建影響通信的建築物。確需建設的,應採取防範措施,並徵得郵電部門或者使用單位的同意,報有關部門審批,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外國(含外國人和外國企業)在我省設立常設機構時,涉及郵電通信的,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關於通信技術安全、保密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新植樹木、竹子等,必須與通信線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凡原有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郵電部門可商請有關部門批准予以截乾或者伐除,並按有關規定補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郵電工作人員和帶有郵電專用標誌的車輛,在執行郵件運輸、投遞和搶修任務時,可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不受禁行路線、禁停地段的限制;進出港口、車站,通過橋樑、渡口,出入隧道,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方面應予優先放行。
郵電工作人員和郵電專用車輛,在執行公務中違反交通法規時,執勤交通民警應當記錄後先將車輛、人員放行,事後再予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國家重要通信幹線或通信設施損壞,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搶修,確保通信暢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出售廢舊通信器材的,只能出售給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經營的廢品收購單位;廢品收購單位對出售廢舊通信器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憑出售單位和縣級郵電部門的證明,方可收購。嚴禁非核准單位或個人收購廢舊通信器材。
第四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
第三十條 郵電部門對用戶的郵件、電報、電話等,負有保護、保密的責任,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電業務的情況和通信秘密。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檢查在運輸和中轉途中的郵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
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對郵電通信進行檢查的,必須由縣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利用郵電業務進行有損國家利益的活動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 海關、檢疫部門依法查驗、檢疫進出境國際郵件,應保證郵件的運遞時限,需要部分或全部扣留、查封、沒收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並書面通知郵電部門及有關郵件的收件人或寄件人。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住宅區內設立的收發室及其工作人員,對郵件、電報負有迅速、準確、保密傳遞的責任。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隱匿、毀棄或非法拆閱他人郵件、電報、竊聽電話。
第五章 郵電通信服務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郵電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堅持文明優質服務。不得故意延誤投遞郵件、電報;不得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電業務;不得擅自終止對用戶的郵電通信服務;不得擅自改變郵電業務收費標準;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和進行有損國家利益的活動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四條 郵電部門對本條例保護的郵電通信設施的範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規範作出具體規定。通信設施必須定期維修,及時排除故障,保持設施完好,保障郵電通信暢通。
第三十五條 郵電部門設定電桿和敷設電纜,應節約用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確需占用耕地、林地和砍伐林木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
郵電部門在進行通信線路施工時,應當保護農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如損壞青苗、林木,應按國家規定標準補償。
第三十六條 郵電局(所)必須公開營業時間、經辦業務的種類及收費標準。
郵電局(所)必須標明本區域的郵政編碼。
郵政信箱(筒)必須標明開啟次數和時間。
第三十七條 郵電部門必須按有關規定受理用戶安裝、遷移、拆除電話的申請;保障投遞郵件、電報的時限和安全。
第三十八條 郵電部門應當辦理依法設定的一切單位的郵件、電報投遞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郵電部門應當採取設定監督電話、信箱、接待站(室)等方式,接待用戶來信來訪;受理舉報或投訴,接受用戶對郵電通信質量和服務工作的監督。
郵電部門應將舉報、投訴的處理結果,及時答覆舉報人和投訴人。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 對執行本條例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郵電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為郵電通信設施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郵電通信服務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郵電通信設施隱患及時報告或排除險情的;
(四)協助郵電部門維護、搶修郵電通信設施事跡突出的;
(五)制止或舉報損毀、盜竊、破壞郵電通信設施行為的;
(六)制止或舉報利用郵電通信設施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郵電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開放公眾業務,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取消其進入公眾電信網的資格。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分別由郵電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損毀郵電通信設施、阻斷通信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並處以賠償金額一至五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偷盜電桿、電線、電纜等通信線路設備或利用技術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對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應及時組織偵破,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證照,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非法收購物,並處以非法所得或非法收購物價值一至五倍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對阻礙郵電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郵電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規定,情節輕微的,由郵電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省境內軍事通信設施的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本條例第三章、第六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章、第六章的有關規定適用於本省各部門專用通信網設施的保護。
第五十條 本條例由雲南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