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規定

《淮南市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規定》在1993.08.20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規定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8.20
  • 實施時間:1993.08.20
第一條 為了維護郵電通信設施安全,保障郵電通信暢通,促進本市郵電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安徽省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電通信設施保護。
第三條 郵電通信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制止和檢舉破壞郵電通信調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妨礙郵電通信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郵電通信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經常開展保護郵電通信線路的宣傳教育工作,將轄區內的郵電通信設施作為重點保護對象。必要時各級人民政府和郵電部門應組織沿線各單位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民兵組織進行護線聯防。
第五條 郵電通信設施包括:
(一)郵電局(所)、郵電標誌牌、標識牌、宣傳欄(牌)、郵電通信車輛及其它郵電運輸工具;
(二)郵亭、信筒(箱)、信報箱、信報間、郵運碼頭、郵件轉運站、報刊和集郵銷售門市部(銷售亭)、其它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設備和用品;
(三)公用電話亭(點)、電桿、電線、拉線、光纜、電纜、管道、線擔、隔電子、人(手)扎、標樁、天線、饋線、地線、無線電台、微波站、機房站、增音站、線路巡房、衛星地球站及其附屬設施。
第六條 禁止向投幣或公用電話機、磁卡電話機、公用電話亭、信箱(筒)、信報箱、信報箱間(群)、郵政自動出售設備等郵電通信設施內拋擲任何雜物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張貼廣告等各種宣傳品。
第七條 禁止在電桿、拉線、標樁、天線塔桿、支架等郵電通信設施上拴系牲口,搭掛電力線、電燈線、有線廣播電視線等非郵電通信線路和其他物品;禁止在距電桿、拉線、塔桿、天線塔桿5米內挖砂、取土、堆土。
第八條 各種架空線及其附屬設備、增音站、中繼站、微波站、衛生地面站等,均不得擅自移動、攀登、拴系牲口、搭掛線路和物件,不準向上述設備射擊、拋物,不準在危及線路安全的範圍內進行爆破、挖洞、取土、建房、搭棚、排放腐蝕性氣體以及進行其它危害線路安全的活動。
第九條 在埋有地下電纜、光纜標誌的上方,不準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不準傾倒腐蝕性液體;一米的範圍內,不準建屋搭棚;三米的範圍內,不準鑽探、工挖和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可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築。
第十條 在設有水底電纜、光纜標誌的水域規定範圍內,嚴禁拋錨、拖錨、挖砂、鑽探、爆破及進行其它危及電纜、光纜安全的作業。
第十一條 在郵電通信微波通道的規定淨空控制範圍內,不得修建影響通信的建築物或其它構築物;不得在地下電纜兩側、市話管道邊緣各一米範圍內建屋搭棚;不得在建成區外架空線路兩側各三米、建成區內架空線路兩側各二米範圍內建屋搭棚。
第十二條 布設高壓輸電線路、通信線路、有線廣播線路或使用干擾性電氣設備、腐蝕性設備時,必須符合保護相關地區內原有電信設施的技術安全標準;對可能危及電信設施的建設,建設單位應事先與郵電部門取得聯繫,經同意後,方可按照規定批准建設。
第十三條 在郵電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房、築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木、架設線路、敷設各種管道、運輸超高大物件和進行水下作業,凡有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均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施工時,郵電部門應派人監督。因樹木生長影響線路安全時,由郵電部門會同管理單位修剪或砍伐。
第十四條 在建區外地下電纜兩側各二米,在建成區內地下電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範圍內不準植樹、種竹。新建地下通信管線,應接城建規劃安排,保持與樹木之間的規定距離。
第十五條 在長途通信機房、市話通信機房及重要地纜管道周圍規定距離內興建賓館及其它建築物,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第十六條 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慶當按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間隔距離等有關要求審批建房以及其它建築物,郵電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通信線路位置及其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因建設工程需要,必須拆遷郵電局(所)、信筒(箱)、郵亭、電話亭或郵電機線等設施時,建設單位應事先向郵電部門提出申請,經郵電部門同意後,方可拆遷。拆遷復建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廢品回收和加工利用部門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廢品收購的規定,不得收購個個出售的郵電通信器材,發現盜賣、變賣郵電通信器材的非法行為或可疑線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郵電通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十條的,由郵電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責任者停止侵害,及時消除影響或修復。逾期不消除影響或修復的,由郵電部門消除影響或修復,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並處以所需費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對損壞郵電通信設施、阻斷通信的單位或個人,郵電部門除責令其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損失外,並可以處以損失費用總額1至5倍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違章建築物,郵電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或利用技術手段危害通信安全,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在保護郵電通信設施、阻止或減少郵電事故、協助偵破或追回被益的郵電通信器材以及協助搶修郵電通信線路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郵電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郵電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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