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是一部青海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12月11日發布,1993年04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2701
- 發布日期:1992-12-11
- 生效日期:1993-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通信網的組成與管理,第三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與建設,第四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和社會保障,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 則,
簡介
【發布單位】827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11
【生效日期】1993-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2-11
【生效日期】1993-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青海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11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郵電通信管理,保障通信設施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經濟和改革開放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的郵電通信規劃、建設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郵電通信包括:郵電部門的郵政、電信公用通信和其他部門設定的專用通信。
本條例所稱郵電通信包括:郵電部門的郵政、電信公用通信和其他部門設定的專用通信。
第三條省郵電管理局是全省郵電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對通信實行行業管理。
州(地、市)、縣郵電局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轄區的郵電通信工作。
州(地、市)、縣郵電局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轄區的郵電通信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郵電通信工作的領導,重視郵電通信建設,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多方投資、聯合建設的方針,鼓勵和扶持郵電通信事業發展。
政府有關部門應配合郵電部門共同做好郵電通信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義務,對違反郵電通信管理的行為,有權阻止或報告有關部門。
政府有關部門應配合郵電部門共同做好郵電通信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義務,對違反郵電通信管理的行為,有權阻止或報告有關部門。
第五條郵電部門應當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通信網的組成與管理
第六條全省通信網由郵電部門的公用通信網和其他部門的專用通信網組成。郵電部門的公用通信網是國家通信網的主體。其他部門的專用通信網,是公用通信網的補充。
第七條專用通信經省郵電部門批准,可以對外營業、出租、轉讓或聯網。
專用通信進入公用通信網,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設備應符合通信技術體制和標準,持郵電部門頒發的進網許可證及標誌後,方可進網,並承擔擴充公用通信網的建設費用。
專用通信進入公用通信網,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設備應符合通信技術體制和標準,持郵電部門頒發的進網許可證及標誌後,方可進網,並承擔擴充公用通信網的建設費用。
第八條郵電基本業務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管理,郵電部門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電業務。
在公用通信網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經省郵電管理局批准,專用通信單位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後,經營部分郵電通信業務。
在公用通信網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經省郵電管理局批准,專用通信單位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後,經營部分郵電通信業務。
第九條使用郵電通信的用戶,必須按規定繳納郵電通信資費。對藉故拖延或拒不繳納的,郵電部門可停止其使用的郵電通信業務,並限期追繳所欠資費。
由於郵電部門的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按國家規定給予賠償。
由於郵電部門的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按國家規定給予賠償。
第十條省郵電管理局負責全省的郵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通信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審核公用、專用通信網的發展規劃和計畫;
(三)審核專用通信網的設立和進網終端設備;
(四)協調公用通信網和專用通信網的相互關係;
(五)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專用通信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申請經營部分郵電通信業務;
(六)監督檢查郵電通信技術業務的執行情況,提供諮詢,組織業務培訓等,支持和幫助專用通信進行技術改造。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通信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審核公用、專用通信網的發展規劃和計畫;
(三)審核專用通信網的設立和進網終端設備;
(四)協調公用通信網和專用通信網的相互關係;
(五)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專用通信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申請經營部分郵電通信業務;
(六)監督檢查郵電通信技術業務的執行情況,提供諮詢,組織業務培訓等,支持和幫助專用通信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各級郵電部門應根據國家郵電通信長遠發展規劃,結合當地經濟建設,制定郵電通信發展計畫,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市政工程建設年度計畫,必須包括郵電通信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
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市政工程建設年度計畫,必須包括郵電通信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
第十二條專用通信發展規劃和計畫須經省郵電部門審核,避免重複建設。
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無線專用通信網,在報送無線電管理部門審批之前,須經郵電部門歸口會審。
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無線專用通信網,在報送無線電管理部門審批之前,須經郵電部門歸口會審。
第十三條提倡和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引進外資,興辦郵電通信事業,鼓勵單位同郵電部門聯合建設郵電通信公用設施。對參加聯合建設的單位,郵電部門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給予優惠。
第十四條省會至各州(地、市)、縣的郵電通信幹線,由省計委和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規劃建設。
縣至鄉郵電通信,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省農村郵電通信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和建設。
鄉以下的郵電通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和建設,集體所有,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縣至鄉郵電通信,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省農村郵電通信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和建設。
鄉以下的郵電通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和建設,集體所有,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十五條建設城市新區、大型工礦企業、工農業生產基地、住宅區、開發區和城鎮擴建、舊城改造,應將郵電通信服務設施列入配套建設計畫,同步建設。
車站、機場應當設定公用通信服務設施或提供郵電通信工作場所及通道。
車站、機場應當設定公用通信服務設施或提供郵電通信工作場所及通道。
第十六條城鎮新建公共建築和需要安裝電話的民用建築,應預設電話管線、室內配線箱等設施,並應設信報收發間或標準信報箱;已建建築物未設的,根據需要由房產權屬單位補設。
電話管線、室內配線箱、信報箱等,是建築物的組成部分,維修或更新由產權單位負責。
電話管線、室內配線箱、信報箱等,是建築物的組成部分,維修或更新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公路、鐵路、橋樑、隧道等工程,建設單位應會同郵電部門同步建設通信管線或預留位置。
第十八條郵電部門設定電桿和埋設通信管線,應當合理規劃,節約用地,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對損壞青苗、林木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郵電部門修建郵電通信設施時,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供方便。
郵電部門修建郵電通信設施時,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郵電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在方便民眾的地方設定分支機構、郵亭、報刊亭、郵筒、公用電話等設施,或者進行流動服務,積極改善農村牧區的通信條件。
第二十條建設郵電通信設施時,有關地區或單位應在拆遷、征地等方面予以協助。
第四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郵電通信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哄搶和破壞。
郵電通信設施包括:郵電局(所)、通信站(段)、微波站、機務站、線路巡房、郵件轉運站、衛星地球站、塔架、通信線路、電纜及其他附屬設備;郵電通信車輛及其他專用運輸工具;郵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信箱(筒),以及其他辦理郵電業務的場所、設備。
郵電通信設施包括:郵電局(所)、通信站(段)、微波站、機務站、線路巡房、郵件轉運站、衛星地球站、塔架、通信線路、電纜及其他附屬設備;郵電通信車輛及其他專用運輸工具;郵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信箱(筒),以及其他辦理郵電業務的場所、設備。
第二十二條微波幹線通道淨空控制範圍內,任何單位不得建設妨礙微波傳輸的高層建築。必須建設時,城建部門應在批准前徵得郵電部門的意見,並由建設單位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必要的技術措施費用。
第二十三條在通信設施附近,新建建築物或埋設輸電線路、輸水、輸氣、輸油管道以及使用干擾性、腐蝕性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
規定。因技術、地理位置等原因可能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時,建設單位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承擔採取技術措施或遷改所需的費用。
規定。因技術、地理位置等原因可能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時,建設單位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承擔採取技術措施或遷改所需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架空明線下或地下電纜線路上,新植危及郵電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木,郵電部門可無償修剪、截乾或伐除。對原有危及郵電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木,郵電樹木,郵電部門可無償修剪樹枝;需要伐除的,郵電部門可商請林業(綠化)部門批准限期伐除,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帶有郵電專用標誌執行郵電通信任務的專用車輛,需要通過禁止行車路線或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由公安機關核准通行或停車。
執行郵電通信任務的專用車輛違章時,公安交通管理人員在抄錄相關車號及駕駛人員姓名後,及時放行。事後違章駕駛人員應主動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因肇事不能放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迅速通知其單位。
執行郵電通信任務的專用車輛違章時,公安交通管理人員在抄錄相關車號及駕駛人員姓名後,及時放行。事後違章駕駛人員應主動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因肇事不能放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迅速通知其單位。
第二十六條遇集會、遊行或局部交通管制時,執行郵電通信任務的專用車輛,應服從公安人員的指揮,公安部門應保證執行任務的郵電通信專用車輛的通行。
第二十七條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攔截執行任務的郵電通信專用車輛或扣留、檢查正在傳遞中的郵件、電報;不得妨礙郵電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車站、機場劃定的郵電通信通道內停放車輛,擺攤設點或堆放物品,保證通道暢通。
第二十九條廢品收購單位或個人不得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電線、電纜等通信器材。發現盜賣通信器材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郵電部門。
第三十條郵電部門應加強郵電通信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及時排除故障,保障郵電通信暢通,保護設施完好。
第三十一條郵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法律,堅持職業道德和文明服務,保證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拒絕辦理應當依法辦理的郵電業務;不得故意延誤投遞郵件、電報;不得擅自中止用戶的郵電通信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不得擅自改變郵電業務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電業務的情況或通信內容;接受用戶對郵電通信服務質量的監督。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郵電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為我省郵電通信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郵電通信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及時報告或協助郵電部門排除險情的;
(三)協助郵電部門維護、搶修郵電通信設施事跡突出的;
(四)制止或檢舉揭發損毀、盜竊、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和利用郵電通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在郵電通信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一)為我省郵電通信建設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郵電通信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及時報告或協助郵電部門排除險情的;
(三)協助郵電部門維護、搶修郵電通信設施事跡突出的;
(四)制止或檢舉揭發損毀、盜竊、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和利用郵電通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在郵電通信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准經營郵電基本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非法所得金額1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或造成郵電通信設施損壞或者阻斷郵電通信的,由郵電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可以並處賠償金額1至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破壞、盜竊郵電通信設施;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電線、電纜等通信器材;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妨礙郵電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電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電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199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