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電通信的正常進行,促進我省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郵電管理局主管全省郵電通信工作,地、市、縣郵電局主管本地區的郵電通信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郵電通信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與郵電部門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郵電通信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郵電通信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檢舉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妨礙郵電通信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二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各級郵電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郵電通信的需求,制定本地區郵電通信發展規劃,納入所在地城鄉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按規定程式申報、批准後施行。有關部門應在選址、施工以及物資供應、勞力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六條 城市電信管線的布設,按國家規定的電信技術標準納入城市建設計畫。新建或改建橋樑、隧道,新辟或預寬城市道路,需要敷設電信管線的,應與上述工程同步建設。郵電部門應向建設部門提供設計資料,並承擔所需資金。
第七條 負有轉運郵件任務的車站、機場、港口、碼頭,應當統一安排郵件裝卸和轉運作業的場地及出入通道。新建、改建、擴建時,上述設施應納入規劃。
第八條 新建辦公樓與民用建築,在設計時應安排樓外電話線路和樓內電話布線;需要收投郵件的,應設定總收發室或統一標準的信報箱;新建住宅小區和樓群應建設信報箱群。上述設施,由省郵電管理局和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統一設計標準,列入竣工驗收項目。所需經費列入基建投資。現有建築無上述設施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產權單位逐步補設。
第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郵電部門聯合投資、聯合建設,合作發展郵電通信事業。郵電部門在大力發展公用通信網的同時,要積極主動為專用通信提供諮詢和服務,搞好規劃和協調。要支持和幫助地區性專用通信通過必要的技術改造與公用網聯通。
第十條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郵電局(所)、通信線路或其他通信設備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在不低於原設施功能的前提下,安排合適場所遷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
第十一條 郵電部門建設郵電通信設施,應當節約用地,愛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因施工造成其他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按規定予以賠償。
郵電部門在建築物上附接通信線路,應事先徵得建築物管理單位同意,建築物管理單位應予配合。
第三章 郵電運輸的保障
第十二條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單位,應當保證郵件優先發運,防止郵件積壓。郵電部門要按時向有關方面提供郵運計畫。
郵件在運輸單位保管或運輸過程中,發生損毀丟失的,運輸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郵運契約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執行郵件運輸和郵件、電報投遞任務的車船,以及搶修通信設備的車輛。進出港口、通過檢查站(點)和橋樑、渡口、隧道時,有關單位應優先放行。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在禁停地段停靠的,可憑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及郵電專用標誌通行或停靠。
第十四條 郵電通信用電,供電部門要優先安排。郵電運輸和自備電源所需油料。有關郵門應列入計畫,保證供應。
第四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保護
第十五條 所有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全、通信線路的規定》,嚴禁破壞郵電通信設施、盜竊通信器材的違法行為,不得妨礙郵電部門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條 各種架空線路及其附屬設備、增音站、中繼站、微波站、衛星地面站等,均不得擅自移動、攀登、拴系牲口、搭接線路和物件,不準向上述設備射擊、拋物,不準在危及線路安全的範圍內進行爆破、挖洞、取土、建房、搭棚、排放腐蝕性氣體以及進行其他危害線路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在埋有地下電纜、光纜標誌的上方和兩側規定距離內,不準進行鑽探、開挖、打井、建房等施工作業,不準堆放垃圾、礦渣、易燃易爆物品,不準傾倒腐蝕性液體。
第十八條 在設有水底電纜、光纜標誌的水域規定範圍內,嚴禁拋錨、拖錨、挖砂、鑽探、爆破及進行其他危及電纜、光纜安全的作業。
第十九條 在國家一級、二級微波通道的規定淨空控制範圍內,不得修建影響通信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
第二十條 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房、築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林、架設線路、敷設管道、運輸超高大物件和進行水下作業,凡有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均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施工時,郵電部門應派員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在長途通信機房、市話通信機房及重要地纜管道周圍規定距離內興建賓館及其他建築物,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道路兩旁樹木與電信線路之間,應保持規定的距離。因樹木生長影響線路安全時,管護單位應及時修剪。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時。郵電部門可修剪危及電信線路安全的樹木,並及時告知城建主管部門或樹木所有者。
第二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原因,國家重要通信線路及其他通信設施受到損壞時,當地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協助郵電部門進行搶修。
第五章 郵電通信的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郵電部門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
第二十五條 郵電部門所屬企業應在明顯位置公告營業時間和經辦業務種類,郵政信箱(筒)應標明開箱(筒)時間。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營業或限制受理部分郵電業務、改變郵運頻次和時間的,必須經縣以上郵電部門批准,並公告用戶。
郵電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妥善投遞郵件、報刊和電報。
第二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根據需要,在方便民眾的地方設定公用電話,並在有條件的公用電話點辦理傳呼業務。
用戶申請安裝電話,郵電部門應按照規定及時安裝,並定期進行維修。
第二十七條 其他單位自備的內部電信設備,需要進入電信公用網的,應按規定報批和取得進網許可證,郵電部門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任何非郵電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電部門提供的通信設施和線路從事經營活動。主要通信業務必須由國家統一經營,專用通信網只限內部使用,原則上不得開放公眾業務。在公用通信網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經當地郵電部門審查同意,專用通信網可臨時經營部分公眾業務,但必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依法納稅。
郵電部門有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省內接入電信公用網的電信用戶的終端設施,實行必要的檢查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消除影響或進行修復。逾期不消除影響或修復的,由郵電部門消除影響或修復,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並可對其處以所需費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郵電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營業,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由於郵電部門的責任,造成郵件丟失、損毀及誤兌匯款的,郵電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郵電工作人員利用或協助他人利用郵電通信設施進行違法活動,情節較輕的,由郵電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偽造郵資憑證、日戳、匯票、儲蓄存單(折)及郵電專用標誌,利用郵運車船、郵電專用品、郵電專用標誌進行非法活動,或利用技術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