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業和民用建築預埋通信管線暫行辦法

成都市工業和民用建築預埋通信管線暫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92年12月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工業和民用建築預埋通信管線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法規
  • 地區:成都市
  • 發布時間:1992年12月7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105
【發布文號】成府發[1992]208號
【發布日期】1992-12-07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成都市工業和民用建築預埋通信管線暫行辦法
(1992年12月7日成府發〔1992〕208號)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通信設施建設的統一管理,適應單位和個人安裝電話及其它通信設施需要,加快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區範圍內新建三層(含三層)以上工業和民用建築,必須結合土建工程預埋通信管線。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通信管道,建築物內的通信管線和線路設備,都應納入工程設計範圍內。
第三條成都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下同)是預埋通信管線設施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預埋通信管線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市電信局負責預埋通信管線的技術工作。
第四條預埋通信管線應通達建築物的下列範圍:
(一)工業建築的每層或每個作業間內;
(二)商店科研教學等建築的每層或部分房間內;
(三)辦公室賓館旅館等建築的每個房間內;
(四)高層住宅樓、標準較高的多層住宅樓應通達每套住宅單元室內,一般標準的多層住宅樓應通達每層或每套住宅單元室內。
第五條新建工業和民用建築應當編制預埋通信管線規劃。
通信管線規劃應由建設單位約請市規劃、電信等有關部門和設計單位共同提出,納入其建設項目總體規劃並報市建委審批。
第六條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預埋通信管線,應納入工程設計範圍內,其具體設計規範由市建委、規劃、電信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小區規劃時,要統籌規劃通信管線的設定,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要求預埋通信管線。
第八條市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時,應同時審查是否將預埋通信管線設計納入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內;對未納入的,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補報。
第九條工業和民用建築預埋通信管線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
第十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通知市電信局參加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施工單位應如實提供通信管線預埋方面的施工圖和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建築物內的通信管線由市電信局統一管理和使用,建設單位不得改作它用。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建築物內未預埋通信管線的,市電信局不予驗收;未按設計規範預埋通信管線,經驗收不合格的,限期其改正,未改正的,市電信局不予保證其通信設施的安裝。
第十三條對按本辦法規定預埋通信管線的用戶申請裝機,市電信局應提供迅速、方便的電信服務,並進行技術指導,接受民眾監督。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郵電部、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各縣(市)新建工業和民用建築預埋通信管線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市建委會同市電信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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