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加速郵電通信建設的若干規定

安徽省政府關於加速郵電通信建設的若干規定,於1985-12-30發布,包括了農村城市電信網點建設的相關內容。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12-30
【生效日期】1985-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加速郵電通信建設的若干規定
(1985年12月30日皖政〔1985〕123號)
郵電通信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目前,我省郵電通信相當落後,遠遠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儘快改變這種狀況,加速發展郵電通信事業,特作如下規定:
一、實行國家、地方、集體、個人一起上的方針,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地發展郵電通信事業。郵電部門應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搞好規化和管理,加強指導與監督。
二、郵電服務網點的設定,應當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的需要,方便民眾生活。各級政府必須把郵電通信建設,尤其是市內電話、農村電話和城鄉郵電服務網點建設,列入城市、鄉鎮建設的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未列入總體規劃的,應按郵電部門的要求,加以補充和完善。
三、建設新的城市工業區、生活區及高層樓記,建設部門應安排預留郵電通信管線;城市新辟和拓寬道路,應同時敷設郵電通信管道。因敷設地下管道而開挖和修復路面的費用,可比照城市供水設施的標準收取。因建設需要而必須遷建郵電通信線路的,應徵得郵電部門的同意,所需費用和材料由要求遷建的單位解決。
四、城市新建住宅區,應根據人口密度和服務水平,在半徑零點五至一公里範圍內,安排統建郵電局、所。城市樓房住宅應設郵政信報箱裝置;未設信報箱的,由產權歸屬單位補裝。
五、市內電話建設應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設資金除郵電部門投資外,可以按照誰使用、誰投資的原則,採取收初裝費、改制費、新業務開發費和預付金等方式籌集。市內電話的月租費,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向上浮動百分之二十,由此而增加的收入,作為專項資金,全部用於市內電話建設。各市縣可以根據需要,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中安排一部分用於市話建設,也可以把市內電話附加費單獨劃出,作為發展市內電話專用資金。需要新建市內自動電話綜合局的,由省郵電管理局給予適當補助。引進通信設備所需的外匯,由各級政府在外匯留成中統籌安排。市內電話建設的征地、拆遷等問題,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解決。
六、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內部的電話交換機,是市內電話的組成部分,應當協調發展。接入市內電話網的用戶交換機,其設備制式、技術標準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郵電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管理。凡設有市內專用通信網的地方,郵電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實行併網合營或聯網分營。
七、未設定郵電機構的鄉鎮,應儘快設定。除郵電系統積極籌建外,提倡鄉鎮自籌資金或組織企業、個人集資或合股開辦郵電代辦機構,誰投資、誰得益。農村信報投送問題,可採取農民承包郵路或設立“信報站”等辦法解決。農民投遞員和信報站人員的報酬,可以按報紙款的百分之十五和雜誌款的百分之十,向用戶收取專投費,由郵電部門按規定核發酬金;或者由鄉財政酌情補貼。收取專投費的具體辦法,由省物價局和郵電管理局另行制定。
八、農村電話是農村信息傳遞的重要手段,必須加快建設。所有鄉鎮都應儘快設定電話交換點。可以由郵電部門辦,也可以集體辦、聯合辦和個人辦。縣、區至鄉新架通信線路,一般由當地政府投資或集資,按郵電部門統一的技術標準建設,建成後可以交郵電部門統一管理。鄉鎮、集體和個人興辦農村電話事業,所需資金一般應自行解決。
地方國營的農村電話,要貫徹“以話養話”的原則,搞活經營,擴大積累,加快建設。農村電話月租費,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向上浮動百分之五十,並可按規定收取初裝費、改制費和改造費,以上收入,應全部作為建設基金。各地每年收取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超收收入,應安排一定數額發展農村電話。農村集鎮改造、建設需遷移現有郵電局、所和機線的,應由當地提供新的建設用地,並承擔部分遷改費用和材料。
九、發展郵電通信的各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級郵電部門要負責管好用好,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建設市內電話和農村電話所需的專用通信器材,郵電部門應積極供應。非專用器材和其他物資,納入各級物資供應計畫,統一安排。
十、郵電部門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改善經營管理,改進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在重視經濟效益的同時,要講求社會效益,進一步做好通信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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