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修正)

1991年10月1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 1993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1993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3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管理,保障郵電通信安全、暢通,發展郵電通信事業,以適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郵電通信是全局性、先導性、基礎性的公用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郵電通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方針,優先發展郵電通信事業。
第三條 郵電通信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
第四條 郵電部門應與郵電通信有關的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協作,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使用郵電通信,有權制止損壞郵電通信設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的行為,並向公安機關、郵電部門報告。
第五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檢查通信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六條 省郵電管理局是本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通信行業管理職責。
各地、市、縣郵電局(含郵政局、電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電通信管理工作,並根據本條例規定行使通信行業管理職能。
第二章 郵電通信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市政工程年度建設計畫,必須包括郵電通信專業規劃和建設計畫,並應通知當地郵電部門參加。
郵電通信專業規劃包括郵電局(所)、網路設備、電信管線、收發訊天線區、衛星通信地球站和微波通道等。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保障郵電通信專業規劃和建設計畫的實施,統籌安排,統一征地,並可適當減免城市基礎設施和小區配套費。
省會至各地(市)的郵電通信幹線,由省郵電管理局負責投資建設,沿途受益的地、市、縣應在拆遷、征地、賠青等方面予以優惠和扶持。
地(市)至縣和縣與縣之間的郵電通信線路,由地(市)和省郵電管理局聯合投資建設,當地郵電部門組織實施。
市內電話、郵電支局(所)用房和其他設施,由所在地的地(市)、縣和郵電部門聯合投資建設,當地郵電部門組織實施。
縣(市)至鄉(鎮)的電信設施,由所在地縣(市)、鄉(鎮)和郵電部門聯合投資建設,縣(市)郵電部門組織實施。
對參加聯合建設者,郵電部門應給予優惠待遇。對貧困地區、內地山區的郵電通信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和郵電部門應從財力、物力上優先給予扶持。
鄉(鎮)至村的電信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按郵電部門的技術標準自行建設,所在地縣(市)郵電部門應予以技術指導。
第九條 城市新區、舊城改造、獨立工礦區、住宅區、開發區及大型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應包括郵電通信設施,並同步建設;未包括的,城鄉建設、規劃管理部門不予審批。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車站、機場、港口,應根據社會對郵電通信需求和國家技術標準建設配套郵電通信設施。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建築,應按民用建築通信管線設計標準埋設通信管線,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民用建築通信管線設計標準,由省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郵電管理局制定,列入建築設計規範和竣工驗收技術規範。
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橋樑、隧道、立交橋時,城鄉建設、交通、郵電部門應互相配合,根據城鄉建設規劃和國家電信技術標準,預設通信管線或者預留位置。
上述所列配套郵電通信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當地郵電部門應參加郵電通信設施的設計會審、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居民院落的所有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在其門口設定信報箱或者收發室;二層以上樓房每一單位或者住宅每一單元應在地面層設定信報箱(群)或者總收發室;農村應逐步設立投遞信報箱(群)。
信報箱(群)是民用建築的配套設施,應列入民用建築設計標準(或規範)和竣工驗收項目。
第十二條 車站、機場、港口應統一安排公用郵電營業、郵件裝卸、轉運作業的場所和郵政車輛出入通道,準許郵政工作人員和轉運車輛提前進入工作場所。
郵電設施不全的車站、機場、港口應創造條件方便郵件裝卸、轉運作業。
第十三條 郵電部門埋設電桿和敷設通信管線,應節約用地,少占或者不占農田,所需土地無償使用;因施工損壞青苗、林木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除搶修外,郵電部門在道路、橋樑、隧道、立交橋等公用設施上施工,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郵電部門因施工造成公用設施損壞的,應按原標準或者協商標準修復。
第三章 郵電通信安全與保障
第十四條 郵電通信必須確保全全暢通。
縣級人民政府應將郵電通信設施列為治安保護對象,組織鄉鎮、村或者街道建立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責任制度。
郵電部門應加強通信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郵電通信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郵電局(所)、郵電標誌牌、標識牌、郵電通信車輛;
(二)郵亭、信筒(箱)、信報箱、郵運碼頭、郵件轉運站、報刊和集郵銷售門市部(銷售亭)及其他辦理郵電業務的場所、設備;
(三)公用電話亭(點)、電桿、電線、電纜、光纜、管道、人(手)孔、無線電台、微波站、機務站、增音站、線路巡房、終端房、衛星通信地球站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十六條 廢品收購單位和個人應憑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收購廢舊通信電纜、電線和其他線路器材,並登記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
禁止收購無證明或者個人出售的廢舊通信電纜、電線和其他線路器材。
發現盜賣、變賣通信器材或者有可疑線索的,應報告公安機關或者郵電部門。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投幣式公用電話機、磁卡電話機、信箱、信筒、郵政自動出售設備等郵電通信設施內拋塞易燃易爆物品、可漬物、可穢物;
(二)在電桿、拉線、無線電塔桿、標樁等郵電通信設施上搭掛物品,拴系牲口或者其他物品;在距電桿、拉線塔桿、無線電塔桿五米內挖沙、取土、堆土;
(三)在市區外架空線路兩側各2.5米、市區內架空線路兩側各1.5米範圍內,天線區域周圍2米範圍內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在地下電纜兩側、市話管道邊緣各1米範圍內建房搭棚,各3米範圍內挖沙、取土、挖溝、鑽探、堆放垃圾,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廢液或者廢渣;
(五)在設有水底、海底電纜標誌的水域禁區內拋錨、拖網、挖沙、爆破以及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六)在郵電通信設施附近燒荒、燒窯、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城鄉建設、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前款(三)、(四)項間距規定審批建房和臨時用地。郵電部門應事先報備通信線路位置、路由等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因生產、建設或者施工需要,實施下列行為可能影響郵電通信設施安全或者效能的,必須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的技術防護措施,或者承擔相應費用,負責落實遷改場地、器材後,方可進行:
(一)搬遷、改建、拆除郵電通信設施或者改變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橋樑、鐵路、隧道、農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設管道、疏浚航道的;
(三)開路、炸石、砍樹、修房蓋屋的;
(四)布設電力線路、電站網路、電車線路、電氣管道、煤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道、廣播線路、通信線路以及使用干擾性、腐蝕性設備的;
(五)排放腐蝕性廢氣、廢液、廢渣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郵電通信設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為。
第十九條 電力、郵電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技術規範與技術標準,建設高壓輸電線路與通信線路。建設高壓輸電線路與原有通信線路無法避免平行、跨越,對通信可能產生危險影響或者干擾影響時,電力部門應事先同郵電部門協商,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按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原則裁決。
第二十條 植樹(含行道樹)、種竹應按規定標準與郵電通信線路保持距離。對危及郵電通信線路安全的樹、竹,郵電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對已影響郵電通信線路安全而未修剪的樹、竹,郵電部門可以修剪,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郵電部門建設微波通信設施、衛星通信地球站、天線區、短波收發訊區,應說明電波傳輸方向、保護區域範圍和標準要求,按《福建省實施辦法》,向所在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經批准後,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郵電部門所提要求,控制審批該保護區域範圍內的新建建築物,以防止影響無線電波傳輸。
第二十二條 禁止非法複製、銷售和使用重號的無線行動電話、無線尋呼等通信終端設備。
禁止盜用他人電話賬號、碼號,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郵電專用標誌、郵電標誌服、郵電日戳、郵政夾鉗、郵袋等郵電專用品。
第二十四條 帶有郵電專用標誌的郵電車、船和郵電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需進出港口和通過渡口時,應優先放行。
帶有郵電專用標誌的郵電車輛執行公務確需通過禁止行車路線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由有關部門核准通行、停車。遇有執行公務的郵電專用車輛違反交通規則或者有其他違章行為時,執勤民警在抄錄相關車號及駕駛人員姓名後,應先將車輛、人員放行。事後,違章駕駛人員應主動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標有郵電專用標誌的郵電車、船從事走私、投機倒把等非法活動。
禁止非法攔截郵電通信車輛或者截留、檢查郵件、電報,妨礙郵電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六條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單位負有載運郵件的責任,應保證優先發運。
郵電部門應與承運單位簽訂郵件運輸契約,共同遵守。郵件增多超出運輸計畫時,郵電部門應向承運單位辦理加運手續;承運單位應優先接收和發運,防止郵件積壓。
承運單位因故臨時停運或者改變運行時間、停靠位置時,應及時通知郵電部門;未及時通知造成郵件延誤的,由有關運輸單位負責疏運。
第二十七條 海關依法監管、查驗出入境郵遞物品,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扣留、查封、沒收時,應書面通知海關所在地郵電部門和相關郵件的收件人或者寄件人。
第四章 通信市場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下列主要郵電通信業務,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業務;
(二)郵票發行;
(三)電話號簿、郵政編碼簿的編印發行;
(四)長途電話、電報、市內電話、900兆赫無線行動電話、數據傳輸、圖文傳真、地方國營的農村電話;
(五)磁卡電話的磁卡印製、發行和銷售;
(六)國家規定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的其他通信業務。
除國家另有規定和郵電部門委託代辦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經營前款規定的郵電通信業務。
第二十九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省郵電管理局審核批准,可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國家通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向社會放開經營的電信業務。
第三十條 報刊出版部門應充分利用郵政報刊發行網,做好報刊發行工作;郵電部門應加強與報刊出版部門協作配合,改善服務,提高質量,充分發揮郵政報刊發行網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十一條 公用和專用通信網的建設必須統籌規劃、協調發展。除軍隊、鐵路等有特殊通信需要的部門可建設專用通信網外,其他部門、單位應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網,避免重複建設。
第三十二條 專用通信網只限內部使用。在公用網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經省郵電管理局審查同意,專用通信網可臨時經營部分郵電部門統一經營的業務,但必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依法納稅。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無繩電話機,其工作頻率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主機發射功率不得超過50毫瓦,副機不得超過20毫瓦。
第三十四條 電信通信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公用通信網使用的傳真機、數據機、用戶交換機及電話機等通信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並應持有國家通信主管部門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標誌;
(二)按照核准的項目使用通信設備;
(三)不得擅自在公用通信網內接裝通信終端設備或者影響公用通信網安全運行的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擴大或者改變通信設施、設備的用途;
(四)按照規定及時繳納電信資費。
第三十五條 申請新建、改建和擴建無線專用通信網,包括跨省和跨地(市)、縣的短波、超短波、微波網路及需要進入公用網的地區性無線通信網,在報送無線電管理部門審批之前應按規定報國家通信主管部門或者省郵電管理局歸口會審。
第三十六條 鄉鎮集體經營的農村電話,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並與縣(市)其他基礎設施統籌安排;縣(市)郵電部門應在業務上予以指導幫助。
鄉鎮集體經營的農村電話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通信的法律、法規,執行郵電部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業務標準。
第三十七條 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省郵電管理局監製;未經監製,不得組織生產、銷售。
印製明信片必須符合國家通信主管部門規定的規格標準。縣級以上郵電部門,經省郵電管理局批准,可以印製發行帶有“中國人民郵政”字樣的明信片;其他單位印製明信片,由省郵電管理局監製,但不得帶有“郵政”字樣,未經監製,不得組織生產、銷售。
因工作需要仿印郵票圖案的,必須按照仿印郵票圖案的有關規定,報經國家通信主管部門所屬的郵票主管部門或者省郵電管理局審核、批准。印製單位不得承印未經批准的仿印郵票圖案或與郵票相似的印件。
第五章 郵電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郵電局(所)、郵亭必須在明顯位置公布營業時間、經營業務種類、收費項目和標準,無償為用戶提供正確使用郵電業務的諮詢服務。
郵政信箱(筒)應標明開啟次數和時間。
郵電部門應設定用戶監督意見簿,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受理用戶來信來訪,接受社會對郵電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郵電部門受理安裝、遷移電話、用戶電報、傳真等申請,應根據機線條件、規定的用戶類別和提出申請的順序在規定時限內予以安裝、遷移,逾期不能安裝、遷移的,應向用戶說明原因。
郵電部門接到用戶電話故障報告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修復。因線路重大故障等原因不能如期修復的,應及時通知用戶。
郵電部門對通信設備進行檢修或者更新,需要中斷通信或者變更用戶號碼的,應提前公告,通知用戶。
第四十條 郵電部門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並有國家通信主管部門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標誌的電話機等通信終端設備,應準許進網使用。
第四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和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以及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涉及電話、無線行動電話、無線尋呼的改名、過戶事項,由人民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隨附相關法律文書副本,經當地郵電部門審核用戶資料無誤,並由相關用戶繳納應付費用後,郵電部門予以辦理改名、過戶手續。
第四十二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電通信情況;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要求中斷他人通信的,應予拒絕。
第四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區內設立的收發室及其工作人員對郵件、電報的傳遞負有迅速、準確、完整、保密的責任。
郵電部門應在方便民眾的適宜地點設定郵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點)或進行流動服務,城建、工商、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也應在選址、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城鎮主要街道應根據條件設定晝夜服務的公用電話。
第四十四條 郵電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堅持文明、優質服務。不得拒絕辦理應辦的郵電業務,故意延誤郵件、電報的傳遞,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通信服務,擅自變更郵電業務資費標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或者隱匿、毀棄、私拆郵件和竊聽電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損壞郵電通信設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的,由當地郵電部門責令賠償修復費用和阻斷通信所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郵電部門應當移送而不移送的,由上級郵電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建築和臨時用地,由當地郵電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建築或者臨時用地被責令拆除或者恢復原狀而造成相對人損失的,由審批部門負責賠償。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省郵電管理局或者地、市、縣郵電部門處以15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郵電部門可停止對其提供通信服務,限期追繳或者補收資費。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省郵電管理局或者地、市、縣郵電部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分別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依法處理。
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上級郵電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造成用戶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上級郵電部門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郵電部門沒收通信設備、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責令賠償用戶損失,並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責令退還物品和收取的資費,可並處罰款。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五)、(六)項,第二十九、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省郵電管理局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沒收非法證件,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撤銷批准檔案,責令郵電部門停通中繼線,並向社會公布;涉及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負責對其用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套用解釋權屬省郵電管理局。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修訂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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