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和發展郵電通信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郵電通信事務和郵電通信建設。
第三條 江西省郵電管理局是全省郵電通信事務的主管部門。各地、市、縣郵電局(含郵政局、電信局),是當地郵電通信事務的主管部門。
本條例由各級郵電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郵電部門應當加強經營管理,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加快郵電通信建設,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各有關部門應當對郵電通信工作給予支持。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
第五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郵件、電報在運遞、傳輸途中不受檢查、扣留。
第七條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檢查、扣留被告人的郵件、電報和凍結匯款,以及因審理民事案件的需要,查詢、凍結匯款,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書面通知縣級以上郵電局,由郵電局指派專人辦理。揀出的郵件、電報移交時,應當辦理移交手續。
對不需要繼續檢查、扣留、凍結的郵件、電報、匯款,有關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郵電局,並辦理交還手續。郵件、電報在檢查、扣留期間發生丟失、損毀,由負責檢查、扣留的機關按照郵電部門的賠償辦法負責賠償,由郵電部門付給收件人。
第八條 依法沒收國內郵遞物品和匯款,必須由人民法院出具判決書或裁定書,或者由人民檢察院出具免予起訴決定書或沒收通知書,向郵件所在的縣級以上郵電局辦理沒收手續。
海關依法扣留、沒收進出口國際郵遞物品時,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海關所在地郵電機構及相關郵件的收件人或寄件人。
第九條 郵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嚴守國家秘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郵電部門和郵電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電業務的情況。
第三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郵電通信建設應當貫徹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原則。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郵電局應當根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社會對郵電通信的需求,制訂郵電通信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郵電通信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十二條 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住宅區建設或者舊城區成片改造,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與之配套的郵電機構和郵電設施,所需經費一併列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
第十三條 新建辦公樓、高層建築等,應當安排豎向電話管道,根據使用需要設分線箱、過牆管和安裝室內電話布線及插座。
新建的城市居民樓房需要按址投遞的,其每一單元的地面層應當安裝標準信報箱。
需要按址投遞的現有居民樓房信報箱,由居民樓房的產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按標準安裝。
第十四條 前條有關郵電通信設施由省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郵電主管部門制訂標準,納入建築標準設計,列為驗收項目,由郵電部門參與工程的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所需費用由基建計畫管理部門納入建設項目總概算。
第十五條 郵電部門應大、中型企業和大專院校的要求,可以設立為其服務的郵電機構,所需生產及生活用房由要求設立的單位無償提供。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公路、鐵路、橋樑、隧道時,有關部門應當與當地郵電局取得聯繫。郵電部門需要預留通信管線位置的,應按郵電通信規劃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郵電部門需要單獨施工的,應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郵電通信管線經過橋樑、隧道、人防工程、水工程等建築物和橫跨航道時,應當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在不影響原有建築物的使用和不改變其結構的情況下,不另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郵電部門建設電信桿路和地下管線,應當同當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聯繫,在保持線路合理走向的前提下儘量節約用地。損毀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郵電部門建設地下管線開挖城市道路和公路,須徵得市政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後,由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上述部門應當及時審批;建設地上桿線、地下管線需用公路用地的,應當徵得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
郵電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建設郵電管線,必須持有關批准檔案向城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第十九條 供電部門必須優先安排郵電通信用電。郵電部門備用的電源發電用油和郵電專用車輛的燃料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納入國家計畫供應。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工商、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郵電部門在方便民眾又符合規劃要求的適宜地點,設定郵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郵筒、信箱、電纜交接箱或者進行流動服務。
第二十一條 郵電部門的公用電信網和各部門的專用電信網,要以公用電信網為主,統籌兼顧,協調發展。除軍隊、鐵路、電力等有特殊需要的部門外,各部門應當儘量利用既有的郵電通信設施,避免重複建設。
專用電信網只供本部門、本單位內部生產調度、通信聯絡專用,不得對外經營或供外單位使用。專用長途網不能與公用電信網相聯。
各部門專用電信網需要進入公用電信網的,必須按郵電部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辦理手續,有關進網要求和機線設備的主要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郵電部部頒標準,並分擔由此而引起的擴充公用電信網的建設費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郵電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快農村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並對貧困地區的郵電通信建設從政策和財力、物力上給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以下農村郵電通信,可以由郵電部門自辦,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
辦理郵電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誰辦理、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與郵電部門簽訂協定,並接受郵電部門的檢查、指導,依法經營。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電話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屬於地方國營的納入省、地(市)、縣(市、區)計畫;經縣級郵電局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自辦農村電話,並納入鄉鎮建設和發展計畫。
第四章 郵電服務的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 下列郵電業務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非經郵電部門批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郵票的發行、集郵品的製作和印有“中國人民郵政”字樣的明信片的印製;
(三)公用電信網的市內電話、長途電話、電報、無線移動通信、無線尋呼、數據傳輸、圖文傳真;
(四)電話號薄的編印發行;
(五)國家規定由郵電部門統一經營的其他郵電業務。
第二十六條 各郵電機構提取辦理郵政儲蓄、匯兌業務所需要的現金,有關銀行應當及時如數支付。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擾亂郵電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影響用戶使用郵電業務。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郵電局、所及營業場所的出入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郵電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 禁止偽造郵電徽章等郵電專用標誌、郵電標誌服和郵電日戳、郵政夾鉗、郵袋、郵政信報袋等郵電專用品。
禁止偽造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郵資憑證。
第五章 郵電運輸和投遞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 車站、機場、港口,應當妥善安排裝卸、儲存郵件所需的場地和出入通道。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車站、公路車站、機場、港口,應當統一規劃郵件存放、轉運所需的場所和專用通道,由郵電部門承擔有關基建費用。
第三十條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單位,均負有載運郵件的責任,應保證郵件優先安全地運遞。郵電部門應當與承運單位簽訂運郵契約,共同遵守。
郵件增多超出運輸計畫時,郵電部門可以向有關運輸單位辦理加車(船)託運,有關運輸單位應當優先接收和發運,防止郵件積壓。
第三十一條 帶有郵電專用標誌執行郵電通信任務的車(船)和郵電工作人員通過橋樑、渡口、隧道、檢查站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核准通行或停車。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攔截、檢查和扣押正在執行郵件運輸或郵電投遞任務的郵電專用車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執行郵件運輸和郵件、電報投遞任務的郵電工作人員發生一般交通違章行為,有關部門又不便立即處理的,應記錄後予以放行並通知郵電部門,不得扣留車輛和人員;違章人員完成運遞任務後,應當主動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
第六章 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保護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郵電通信設施安全和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保護郵電通信設施的宣傳教育,督促郵電部門加強對郵電通信設施的維護,必要時組織力量進行護線聯防。
郵電通信設施遭受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破壞、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協助保護和搶修。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制止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或郵電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嚴禁破壞郵筒、信箱、公用電話等郵電通信設施,嚴禁利用技術手段危害通信安全。
第三十七條 郵電部門對地下及水底通信管線等隱蔽的通信設施和無線電桿塔等高空通信設施,應當按規定設定標誌。
第三十八條 在通信線路附近建設或者改造輸電線路、電氣化鐵路、廣播線路和對通信有干擾的電氣設備,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應事先與郵電部門協商,需要郵電部門採取技術安全措施的,應承擔所需費用。
第三十九條 在通信線路附近興建或改建道路、橋樑、涵洞、房屋、農田水利工程,敷設地下管道,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或者影響通信暢通的,應及時通知郵電部門,並採取技術防護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技術防護費用由建設或作業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改建郵電局、所或者郵電通信設施,應事先與當地縣級以上郵電局協商,在保證正常通信的情況下,由建設單位負責將郵電機構、設施遷移到適宜的地點或者另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 樹、竹因自然生長已經影響通信線路安全的,郵電部門可以自行無償修剪。對可能影響通信線路安全的,郵電部門應當通知樹、竹所有者或管理者限期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郵電部門可以自行無償修剪。
第四十二條 在微波傳輸方向保護區域內,建設部門不得批准建設妨礙微波傳輸的建築物;因國家需要確需建設的,建設部門應當在批准前徵得郵電部門的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必要的技術措施費用。
第四十三條 為確保通信線路安全,防止損壞通信線路設施,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範圍內燒窯、爆破、堆放易爆易燃物品或者設定易爆易燃品倉庫。
(二)不準在埋有地下通信管線的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者傾倒腐蝕性物質。在埋有地下通信管線的地面上開溝挖渠,應當事先與當地縣級郵電部門協商。
(三)不準在設有水底通信管線標誌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及進行其他危及水底通信管線安全的作業。
(四)不準擅自移動或者損壞電桿、電線、電纜、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人孔、手孔、分線箱(盒)、交接箱、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無人值守微波站等通信線路設施。
(五)不準在地下通信管線兩側各一米範圍內建房搭棚,不準在地下通信管線兩側各三米範圍內挖沙取土和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可能腐蝕電纜的建築。在市區內地下通信管線兩側各零點七五米、市區外地下通信管線兩側各二米範圍內不準植樹栽竹。
(六)不準在電桿、拉線兩側各五米的範圍內取土和在架空線路及天線區域兩側各兩米範圍內建房搭棚。
(七)不準擅自攀登電桿、天線桿塔、拉線及其附屬設施,不準在電桿、拉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它附屬設施上拴牲畜和搭掛廣播、電力等非郵電通信線,不準擅自搭接通信電力專線。
(八)不準向電桿、電線、隔電子、架空電纜、天線、天線饋線及線路附屬設施射擊、拋擲雜物或者進行其他危害通信線路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廢品收購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關於經營廢舊物資的規定。發現盜賣或者變賣通信器材的可疑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或者郵電部門。
廢品收購單位或代收點應當憑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收購廢舊通信器材;嚴禁收購無證明和個人出售的通信器材。
第七章 郵電通信服務與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郵電局(所)應當在明顯的位置公布營業時間和經營業務。
郵政信筒(箱)應當按規定標明開筒(箱)的頻次和時間。
改變營業時間,暫停或限制辦理部分郵電業務,改變開郵筒(箱)頻次和時間,必須經縣級以上郵電局批准。
第四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認真驗視用戶交寄的郵件和交發的電報,嚴格執行關於禁止和限量寄遞物品的規定。
郵電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限和投遞點投遞郵件、電報。
城鎮居民的郵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遞到院落門口或者樓房地面層的收發室、信報箱;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和工作人員的郵件、電報,投遞到單位收發室,收發室應當設在院落門口或者樓房的地面層;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樓、院辦公的,應當在地面層指定一處統一接收郵件、電報或者設定與單位名稱相對應的信報箱。
農村郵件一般投遞到村民委員會的固定地點;村民委員會以下的郵件,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與當地郵電部門根據交通條件和郵件數量等具體情況,協商投遞方式。
第四十七條 郵電局、所及其代辦機構辦理郵電業務,應當執行統一的資費標準,不得亂收資費。
第四十八條 郵電部門應當認真查驗領取給據郵件、兌取匯款的收件人、收款人以及代領人的有效證件,以防冒領。
第四十九條 新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應當由單位或者居民住宅的產權人或管理者到當地郵電部門辦理郵件、電報投遞登記手續。單位遷移地址或者更改名稱,報刊訂閱人變更地址,應當到當地郵電局辦理更名改址手續。對於符合下列條件者,郵電部門應當予以登記,並在三個月內安排投遞:
(一)具備郵電投遞車輛和郵電投遞人員執行職務的通行條件;
(二)有公安部門統一編制的標準路名和門牌號碼;
(三)安裝了接收郵件的標準信報箱或者設立了收發室。
第五十條 郵電部門在城市的市區、近郊區和縣城所在鎮內,應當按照需要和可能設定公用電話,並負責維護。
第五十一條 郵電部門對於用戶要求裝、拆、移電話的申請,應當儘快辦理。對用戶機線設備應當定期巡視,及時修復故障,保證正常使用。
第五十二條 郵電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勒索公私財物,收受賄賂。
第五十三條 禁止利用郵政運輸車輛從事走私、投機倒把等非法活動或其他違法違章的活動。
禁止利用郵電營業場所經營內容反動、淫穢、兇殺、迷信的和未經出版部門批准出版的書報刊。
第五十四條 郵電部門應當設定用戶監督電話、用戶意見箱或意見簿,制訂徵詢用戶意見和受理用戶申告的制度,接受社會對郵電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由於郵電部門的責任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或郵政儲蓄存款、匯款被冒領,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有關規定,由郵電部門賠償用戶的直接經濟損失;由於郵電部門的責任造成電報稽延或者發生差錯以致失效,郵電部門負責退還所收電報資費,但不承擔由此引起的其他賠償責任。
用戶因賠償損失同郵電機構發生爭議,可以要求該郵電機構的上一級主管部門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郵電部門實際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和郵電部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侵犯郵電專營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由當地縣級以上郵電部門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有關物品;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並由縣級以上郵電部門予以警告或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查封整頓,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應全部收繳禁止經營的書報刊和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罰款處罰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的收據。罰款、沒收的收入應全部上交同級地方財政,用於發展農村郵電通信事業。
第六十四條 郵電部門違反國家統一規定的郵電資費標準亂收資費的,上級郵電主管部門應協同物價監督部門嚴肅查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上一級主管部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郵件:指通過郵電部門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
(三)給據郵件: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電部門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四)郵遞物品:指用戶相互寄遞的印刷品和郵包。
(五)郵電通信設施:指郵電專用車輛、通信機器、郵筒、信箱和機房、線路、電路、天線以及其它附屬設施。
(六)電報:指用戶交郵電部門傳輸和投送的公眾電報、傳真電報和通過公用電信網直接傳送的用戶電報、用戶傳真等。
(七)數據通信:指裝有計算機的用戶之間或裝有計算機的用戶與裝有電報終端設備的用戶之間,通過公用電信網直接傳輸數據。
(八)無線移動通信:指利用郵電部門無線通信手段與移動中的用戶通話或者聯絡的無線電話、無線尋呼等。
(九)有效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等。
(十)郵電專用車輛:指郵政運輸車、電信工程搶修車以及投遞用機車、腳踏車。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