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的通知在1989.08.30由福建省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福建省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8.30
  • 實施時間:1989.08.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郵電通信的正常進行,提高通信水平,促進本省郵電事業的發展,以適應我省改革、開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憲法、郵政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郵電通信事務和通信建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郵電通信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對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並向公安機關或郵電部門報告。
第四條 郵電通信是城鄉公共基礎設施之一,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切實措施,實行多種渠道集資辦郵電,提高地方郵電通信能力。
第五條 郵電部門應當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
第六條 福建省郵電管理局是本省郵電通信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各地、市、縣郵電局是國家的通信企業,也是當地的通信管理部門,對郵電通信、通信設施負有管理、保護的責任。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
第七條 郵電部門對用戶的郵件、電報、電話負有保護、保密的責任。除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條 海關依法監管查驗進、出境國際郵遞物品,需要部分或全部扣留查封、沒收時,應嚴格按海關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電部門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電業務情況。郵電工作人員對用戶使用郵電業務的情況和通信秘密,必須嚴加保密。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區內設立的收發室及其工作人員對郵件、電報負有迅速、準確、保密傳遞的責任。
第三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郵電通信發展計畫,應納入城鄉總體規劃,統一安排,統一征地,對郵電服務設施可適當減免城市配套費。設定與建設標準應符合郵電部規定。
第十二條 郵電通信企業應當在方便民眾的地方設定分支機構、郵亭、報刊亭、電話亭、郵筒、信箱等設施,或進行流動服務;社會有關部門應給予配合、支持。
第十三條 車站、機場、港口、碼頭應當統一安排郵件裝卸和轉運作業的場所和出入通道。
已建車站、機場、港口、碼頭無上述設施的,應當創造條件,方便郵電部門裝卸、轉運郵件和電訊作業。在改建、擴建時,應當將上述設施納入改建、擴建規劃。
第十四條 新建高層和多層建築,應在建造時預設豎向電話管道,每層設一隻分線盒;三類以上宿舍應每戶預埋電話管線;高層建築應每戶預留“過牆管”,並在地面層無償提供進出電話線路交接分線設備用房。
電話管道、設備用房是建築物的組成部分,列入房屋竣工驗收項目,設計標準應符合郵電部門規定,維修或更新由產權單位負責。
已建高層和多層建築無上述設施的,應根據經濟可能逐漸補設。
第十五條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安排郵電服務網點。新建高層建築應當在地面層預設郵政信報箱間;新建多層住宅樓房應當在每單元地面層適當部位安裝與住戶室號相對應並符合郵電部門規定的信報箱。設有信報總收發室或有專人負責收取信報的除外。
信報箱間和信報箱是建築物的組成部分,列入建築設計標準和竣工驗收項目。維修或重新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
已建高層和多層住宅樓房無上述設施的,應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補設。
第十六條 城鎮街道、里弄的地名地址和門牌號應當統一規劃,相對穩定。
第十七條 電話管線的布設,按國家規定的電信技術標準納入市政規劃。
在新建、改建主要道路、重要地段橋樑、地下鐵道、隧道、立交橋時,應預留電話管線位置,屬於市政建設的費用應列入市政計畫。
各有關管線單位應當各按規定走向地位鋪設管線。
第十八條 郵電部門設定電桿和敷設電纜,應儘量節約用地,少占或不占農田,所需土地無償使用。
郵電部門進行通信線路施工或檢修時,應當愛護農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如損壞青苗、林木,應按國家規定標準賠償。
第十九條 郵電部門應積極發展郵電公用通信網。在公用電信網不能適應其需要時,有特殊通信需要的部門,經國家批准可以自建專用電信網,自建的專用電信網只限於內部通信,不得對外營業。
專用電信網如需要與郵電的公用電信網接網時,必須根據國家統一的電信網技術標準和進網要求,並經當地郵電部門批准。除專用網外,進入公用網的用戶小交換機之間,不得自行聯通。
無郵電通信設施的地方,郵電部門應當積極與其他部門聯合建設。
無線通信網的建設,應符合《無線電管理規則》,並應經福建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條 對郵電通信生產用電,供電部門應當按“重要用戶”規定優先安排,確保通信用電不間斷。
第二十一條 郵電通信設施一般不得遷改。因市政工程或其他建設需要,必須遷改郵電的房屋設備、機線設施或信箱、信筒、郵亭、報刊亭和公用電話亭等服務設施等,有關建設單位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負責安排遷移所需的場地、器材和費用。
第四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通信線路必須確保全全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郵電通信設施應列入當地政府治安保護對象。
第二十四條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可漬物、可穢物塞入投幣式公用電話、信箱、信筒。公用電話亭、信箱、信筒周圍不得擺攤設點、搭蓋或堆放雜物。
第二十五條 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審批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地下電纜兩側、市話管道邊緣各一米範圍內建屋搭棚;不得在市區外架空線路兩側三米、市區內架空線路兩側二米範圍內建屋搭棚。
第二十六條 在電話地下管線上方進行鑽探、開挖、堆物、造房和在架空明線下方新蓋建築物或有其它危害線路安全的作業等施工活動時,應事先與當地郵電部門聯繫,按有關規定徵得同意並採取確保通信安全的技術措施後,方得動工。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在布設電力線路、電站網路、電車、電氣管道、煤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道、通信線路、有線廣播線路以及使用干擾性、腐蝕性設備時,必須符合有關國家保護電信設施的技術安全要求和技術標準。確因技術、地理位置原因達不到規定要求而需要郵電部門採取措施時,應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負責因採取措施所需的器材和費用。
第二十八條 郵電通信用的衛星地球站天線區、短波收發訊天線區和微波通道受國家法律保護。在市區和郊區建造高層建築時,應當避免建築物阻擋或影響無線電波的正常傳輸,未按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建築物超過淨空控制規定,影響無線電波傳輸,需要郵電部門採取措施時,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二十九條 植樹(含行道樹)、種竹與電信線路之間應當按規定標準保持距離。對危及通信安全的樹、竹,郵電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無償修剪,對已影響通信線路而未修剪的樹、竹,郵電部門可以無償修剪。
第三十條 帶有郵電專用標誌的郵電車船和郵電工作人員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放行。帶有郵電專用標誌的郵電車輛確因需要通過禁止行車路線或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核准通行、停車。如遇有執行任務的郵電專用車輛違反交通規則或其他違法行為時,執勤民警在抄錄相關車號及相關郵電人員姓名後,先將車輛、人員優先放行,事後處理,以免延誤郵件、電報及搶修任務。
第三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原因,造成國家重要通信幹線或通信設施損壞,各級人民政府應協同郵電部門組織搶修,確保重要通信暢通。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對保護郵電通信設施、阻止或減少郵電事故、協助偵破或追回被盜的郵電通信器材及協助搶修郵電通信線路等,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集體或個人,由郵電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而造成郵電通信設施損壞或阻斷通信的,郵電部門有權責令責任單位或個人依照法律和郵電部門有關規定賠償修復費用和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損壞郵電通信設施或損害其工作效能、危害通信安全或阻擾、妨礙郵電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應區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電報、竊聽他人電話,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應分別情節,依法處理。
郵電工作人員犯前款規定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禁止或限制寄遞的土特產品範圍由省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發布的有關郵電通信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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