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設定行政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的規定,於1986年3月8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3月31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設定行政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3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08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設定行政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的規定,於1986年3月8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3月31日廢止。
1986年3月8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設定行政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6.03.08 實施時間 1986.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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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證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依法進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的實際,制定本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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