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9日烏魯木齊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烏魯木齊市政府
  • 發文字號: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5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城市規劃與開發建設
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管理辦法

2014年5月9日烏魯木齊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發展規劃編制行為,完善發展規劃體系,保障發展規劃實施,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對一定時期、範圍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三條
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籌兼顧、民主決策、科學管理、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將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區(縣)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有關發展規劃,並做好本級發展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相關管理工作。
其他具有發展規劃編制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專項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第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是對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面部署和總體安排,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一規劃期的發展情況,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二)指導思想、發展戰略、發展目標、發展布局和指標體系;
(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和相關政策;
(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規劃期一般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七條
專項規劃是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現狀,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二)指導思想、發展戰略、發展目標;
(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和相關政策;
(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五)規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專項規劃分為重點專項規劃和一般專項規劃,規劃期原則上應與總體規劃保持一致。重點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主要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突出問題。
第八條
下列領域可以編制專項規劃:
(一)農業、林業、畜牧業、水利、工業、能源、交通、通信、信息化套用、商貿流通等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
(二)土地、水、煤炭、礦產、石油、天然氣等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三)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經濟、防災減災、應急能力建設;
(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旅遊、體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
(五)城鎮和新農村建設;
(六)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自治區確定的其他領域。
第九條
區域規劃是跨區(縣)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現狀,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二)指導思想、戰略定位、發展目標;
(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功能區布局和相關政策;
(四)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
(五)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六)規劃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規劃期一般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畫目標;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與本年度計畫相配套的專項計畫;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發展規劃草案。
專項規劃由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擬訂發展規劃草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擬訂發展規劃草案。
區域規劃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編制,擬訂發展規劃草案。
第十二條
重點專項規劃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編制目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一般專項規劃由有關部門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立項建議,經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後確定。專項規劃立項後,其編制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發展規劃編制應當按照前期準備、擬訂草案、銜接協調、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審核與批准、公布等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
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或者批准前,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工作程式:
(一)做好基礎調查、信息蒐集、課題研究以及項目論證等前期工作,擬訂發展規劃草案;
(二)將發展規劃草案送有關部門徵求銜接協調的意見;
(三)通過報紙或者網站公布發展規劃草案,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徵詢社會意見,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四)組織召開專家諮詢委員會或者專家諮詢小組進行論證並形成書面論證意見;
(五)綜合各方面意見,形成最終發展規劃草案。
第十五條
發展規劃編制部門對部門銜接協調、徵求公眾意見和專家論證等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合理採納,對未採納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未經部門銜接協調、徵求公眾意見以及專家論證的發展規劃草案,不予審核、批准。
第十六條
編制發展規劃草案,依法需要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依法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開展水資源論證工作,編寫水資源論證報告。
第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在報送批准前,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八條
發展規劃編制部門報送發展規劃草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發展規劃草案文本;
(二)發展規劃編制說明(包括規劃編制過程,部門銜接協調意見、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
(三)部門銜接協調意見、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
(四)其他相關材料。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發展規劃,還應報送有關環境影響結論和審查意見、水資源論證報告。
第十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重點專項規劃草案由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專項規劃草案由同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批准。
區域規劃草案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二十條
依法批准的發展規劃,是市、區(縣)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依據,應當遵守和執行。
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另有規定外,依法批准的發展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發展規劃批准後,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確定時序進度,落實具體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發展規劃實施工作機制,將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納入績效評價與考核,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發展規劃實施過程中開展執行情況評估,發展規劃期滿後進行總結評估。
評估工作可以由發展規劃編制部門自行承擔,也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並形成評估報告,作為修訂發展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發展規劃需要調整或者修訂的,由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或者修訂方案,並經過部門銜接協調、徵求公眾意見以及專家論證後,按照原程式進行審核、批准和公布。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編制發展規劃,或者擅自調整、修訂發展規劃的,由發展規劃批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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