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社區(村)文化室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社區(村)文化室管理辦法》在2014.11.03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社區(村)文化室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11月03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2月08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社區(村)文化室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0月31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3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層文化建設,促進社區(村)文化室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網路作用,更好地滿足民眾的文化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區(村)文化室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社區(村)文化室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惠及民眾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村)文化室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社區(村)文化室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社區(村)文化室設施設備的配置、更新、維護及開展活動所需經費,並按照建設規模、服務項目、服務人口確定每年對社區(村)文化室的財政投入數額。
第五條 市、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社區(村)文化室的規劃、建設和服務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社區(村)文化室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社區(村)文化室的具體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社區(村)文化室的日常運行管理。
第六條 市、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化惠民服務項目與社區(村)文化室的文化服務活動相銜接,創新文化惠民服務的形式和內容,加強基層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養社區(村)文化骨幹,並強化與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協作,共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標準化、均等化和數位化。
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和街道(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與社區(村)文化室開展對口業務指導和輔導,開展流動文化服務,向其配送文化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社區(村)文化室建設規模執行以下標準:
(一)社區文化室建設規模:
1.服務人口為3000人以下的社區,每個社區文化室的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2.服務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社區,每個社區文化室的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二)村文化室建設規模:
1.服務人口為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每個村文化室的建築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
2.服務人口為1000人至3000人的行政村,每個村文化室的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3.服務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每個村文化室的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第八條 社區(村)文化室既有建設規模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採用改擴建、置換、租賃等形式逐步達到標準。
新建社區(村)辦公用房的,應當將社區(村)文化室納入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標準進行建設。
第九條 社區(村)文化室應當設立書刊閱覽室、教育培訓室、文體活動室等活動場所,根據需要配置圖書、報刊、電腦、宣傳欄(櫥窗)、文化體育健身器材等設施設備。
社區(村)文化室活動場所可以一室多用,根據其功能特點可以懸掛多種標牌,發揮資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
有條件的社區(村)文化室可增設室外籃球場、羽毛球場及用於電影放映、文藝演出和健身娛樂的文體活動廣場。
第十條 社區(村)文化室配置的設施、設備和圖書等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登記及相關手續,依法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為社區(村)文化室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根據民眾實際需求,組織豐富多彩、民眾喜聞樂見的文體娛樂活動,並著力引導居(村)民自發開展民眾文體活動。
第十二條 社區(村)文化室應當向民眾免費開放,開放時間可以根據民眾的實際需求合理安排。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社區文化室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於40個小時,村文化室每周累計開放時間不少於30個小時。
第十三條 社區(村)文化室的開放時間、服務項目、注意事項等應當向民眾公示;因設施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社區(村)文化室的功能和用途,不得擠占、挪用、出租社區(村)文化室的場地和設施設備。
第十五條 鼓勵志願者參與社區(村)文化室的文化服務活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向社區(村)文化室提供贊助、捐贈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社區(村)文化室建設規模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居(村)民委員會未按照規定時限向民眾開放社區(村)文化室的,由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社區(村)文化室的功能、用途或者擠占、挪用、出租社區(村)文化室的場地和設施設備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行政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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