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在2012.01.07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1月07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2月15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2012年1月7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公布 2022年8月1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範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分為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城鄉規劃、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統計、稅務、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編制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通過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投入。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引導保險資金、信託資金投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改建;
(二)政府收購、長期租賃;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比例配建或成套住房抵換;
(四)經濟適用住房、直管公房按規定程式轉換;
(五)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設的公寓、宿舍;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委託政府管理用於公共租賃住房;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
第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優先保障供應。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選址應當考慮住房困難群體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需求,統籌規劃區位布局。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綠色建築的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質量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設面向本單位職工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標準和供應對象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定後,由相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並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提出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
家庭成員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依法確定的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十三條 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家庭,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全部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籍;
(二)本市城鎮低收入家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全部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籍,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以下;
(三)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戶籍,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四)本市新就業職工,具有本市常住戶籍,同時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在本市繳納社保,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五)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家庭成員均辦理了《居住證》,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聘用)契約或在本市繳納社保,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六)按照城市發展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其他群體。
第十四條 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並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材料齊全的,社區應當受理並錄入住房保障系統,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初審;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
(三)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申請人住房、收入等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的,報請區(縣)人民政府核准。區(縣)人民政府核准後,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同時組織在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社區進行統一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四)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家庭予以備案,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集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工單位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後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社區、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和市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設定住房保障視窗,同時利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技術推進網上受理。
第四章 輪候、配租及租金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施行輪候制度,輪候期一般不超過3年。輪候期內可申請住房租賃補貼,輪候期滿仍未享受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式應當體現互嵌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諧共居的要求。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契約應當載明住房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等相關費用的標準和支付方式,租賃期限、退出要求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續租審核制度。承租人在契約期限屆滿後仍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內向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級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符合續租條件的,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續租契約。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照適當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動態管理。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參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保障對象的收入情況,實行差別化的租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使用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如期繳納租金、物業費及相關費用。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不得閒置、轉租、轉借、擅自調換配租房屋,不得損毀、破壞配租房屋,不得擅自裝修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及配套設施。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且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改正的;
(三)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拒不改正的;
(四)破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無正當理由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等費用累計6個月以上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租賃期滿或者租賃契約終止的,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租賃契約約定處理,必要時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歸集和套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九條 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及時受理投訴、舉報。
第三十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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