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規定

1998年4月29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4.29
  • 實施時間:1998.04.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執法檢查計畫的編制,第三章 執法檢查的組織實施,第四章 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和有關問題的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和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執行,提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的實效性,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檢查,是指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條 執法檢查應遵循的原則是: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民主、公開、公正;
(三)實事求是,注重實效。

第二章 執法檢查計畫的編制

第四條 執法檢查計畫分為市人大常委會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年度執法檢查計畫。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各有關工作機構的建議,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計畫(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於每年代表大會會議後的一個月內確定。
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計畫,應於每年代表大會會議後的一個月內制定,經法工委協調後,報主任會議備案。
第六條 執法檢查計畫確定後,於15日內印發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及區、縣(市)人大常委會。
臨時增加的執法檢查項目,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

第三章 執法檢查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根據執法檢查計畫,於實施執法檢查前一個月,提出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
執法檢查實施方案包括:執法檢查的內容和範圍、時間安排、方法步驟、組織領導和要求等。
第八條 實施執法檢查應成立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分別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或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可邀請市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九條 執法檢查組成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和政策。
執法檢查組應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可採取聽取匯報、組織視察、召開座談會、抽樣調查、實地考察、個別訪談等多種形式,了解掌握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按照執法檢查的要求,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如實匯報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執法檢查。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於執法檢查結束後二十日內,起草出執法檢查報告,經執法檢查組集體討論後,分別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三)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四)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和補充以及解釋的建議。

第四章 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和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並在分組會議或全體會議上審議。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就法律、法規實施中的重要問題提出質詢。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作出有關決議。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或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綜合整理,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後,印發給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在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改進執法工作的情況。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由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以書面形式轉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也應在六個月內,向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匯報改進執法工作的情況。專門委員會對改進執法工作情況不滿意時,可提出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並及時報告處理結果。
對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市人大常委會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應於年底對全年執法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綜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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