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1998年10月30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10.30
  • 實施時間:1998.10.3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任免範圍,第三章 任免程式,第四章 任後監督,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依法進行。

第二章 任免範圍

第三條 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
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
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第四條 根據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提名: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或撤銷其職務;
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和局長的任免或撤銷其職務。
第五條 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
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或決定撤銷其職務;
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特別地區設立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或決定撤銷其職務;
批准撤換區、縣(市)人民法院院長。
第六條 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
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或決定撤銷其職務;
任免市人民檢察院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或決定撤銷其職務;
批准任免區、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七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八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市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接受其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辭職,批准區、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任期屆滿,新一屆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後,應當在兩個月內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和局長。未被重新任命的,其職務自然免除。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在特別地區設立的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檢察院的人員,如果其職務沒有變動,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一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由於機構撤銷、本人調離本市或退休的,由原提請機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去其職務;機構名稱變更的,由原提請機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新任命;任職期間去世的,其職務自然免除,並由原提請機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任免程式

第十二條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提請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提出書面報告,並附任免呈報表和考核材料。
第十三條 根據提請機關的報告,對擬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必要的法律知識考試,並將考試結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公布。對擬任命的審判機關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檢察機關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必要的考察。
第十四條 在考察前要徵求市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有反映或被舉報有問題的擬任命人員,責成提請機關對所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提出結論意見,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條 在對擬任命人員的考察中如發現有足以影響其任職問題的,或擬任命人員應參加法律知識考試而未參加考試的,或雖參加考試但考試成績不及格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予審議其任職。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要向主任會議報告對擬任命人員的考察、考試情況及初審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提請人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介紹擬任免人員的情況,說明任免理由。提請人因故不能到會,要委託副職領導人員到會作提請說明。
第十八條 擬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市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前,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表態發言。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事項時,提請機關有關人員到會介紹情況並回答詢問。如在審議中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被擬任命人員有足以影響其任職的問題,經主任會議討論可建議提請機關撤回提名;提請機關也可以自行提出撤回提名。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人事任免一般採取按表決器方式進行表決。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任命書。
第二十二條 凡需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命後公布。

第四章 任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和局長,須在任職後的兩個月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遞交任期目標報告,按要求遞交年度述職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遞交年度述職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議案。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審議工作報告、視察工作、執法檢查和述職評議等方式,對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監督。對不稱職或嚴重違法亂紀的,要免去或撤銷其職務。市人民政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授予市及和呈報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應事先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到行政處分,由提請機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2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國家工作人員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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