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 通過時間:1988年7月14日
  • 第一次修訂:1999年9月23日
  • 第二次修訂:2010年10月29日
  • 第三次修訂:2016年6月29日
  • 第四次修訂:2017年6月30日
  • 第五次修訂:2018年12月26日
辦法全文
(1988年7月14日廣州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3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10年10月29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16年6月29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三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17年6月30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18年12月26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依法行使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人事任免權,規範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常委會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決定代理、通過職務、撤銷職務、接受辭職等人事任免事項。
第三條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全面貫徹推進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在常委會領導下承辦人事任免具體工作。
第五條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或者通過本會人員的下列職務:
(一)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任免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以上人選應當從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二)任免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三)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以上人選應當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四)通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以上人選應當從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六條常委會決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下列職務:
(一)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長或者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
(二)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任免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局長、主任。
第七條常委會根據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八條常委會根據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第九條常委會任免或者批准任免本市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的下列職務:
(一)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二)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十條常委會任免廣州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的下列職務:
(一)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廣州海事法院院長;
(二)根據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廣州海事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第十一條常委會任免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人員的下列職務:
(一)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
(二)根據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第十二條常委會任免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判人員的下列職務:
(一)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院長;
(二)根據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第十三條常委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主任會議在副主任中提出代理主任職務的人選,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
常委會秘書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主任會議從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出代理秘書長職務的人選,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主任會議在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提出代理主任委員職務的人選,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
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代理職務,直至相應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恢復工作或者選出新的相應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止。
第十四條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主任會議從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提出代理的人選,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如果人選不是副職領導人,應當先決定任命其為副職領導人,再決定其代理職務。決定代理檢察長,應當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主任會議從廣州海事法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副院長中提出代理的人選,提請常委會審議決定。如果人選不是副院長,應當先決定任命其為副院長,再決定其代理院長職務。
第十五條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的職務;可以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可以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的職務;可以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職務。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市人大常委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經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應當向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經常委會審議接受後,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十七條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市人民政府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以議案形式提出,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以報告形式提出。
提請機關應當同時附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職務呈報表》、擬任命人員考察材料或者免職人員的免職理由。考察材料要反映擬任命人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
人事任免議案、報告等材料及其電子文本、擬任免人員的照片,應當在常委會主任會議召開十日前送交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
第十八條凡提請常委會任命的本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副院長,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院長在審議任命前,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憲法和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書面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
提請常委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其他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其他檢察人員,廣州海事法院其他審判人員,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其他審判人員,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其他審判人員,在常委會審議任命前,分別委託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組織憲法和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免職務呈報表》。
第十九條提請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收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報送的人事任免材料後,應當於兩個工作日內將人事任免材料轉送常委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應當結合線上監督司法等工作中了解的情況提出意見,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條常委會審議任免案時,提請機關的正職領導人應當到會作提請報告或者人事任免案說明,介紹擬任免人員的情況和任免理由,並派人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正職領導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應當說明原因並委託副職領導人到會代其作提請報告或者人事任免案說明。
被提請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本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局長、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以及被提請批准任命的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應當到會與常委會組成人員見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人選應當作供職發言。
第二十一條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因違紀違法行為,需對其進行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降級處分的,由提請機關決定執行,報常委會備案;需撤銷其職務的,由提請機關報請常委會審議決定。
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撤銷職務案,應當由提請機關正職領導人員簽署的書面報告提出擬撤銷職務的理由,同時附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撤銷職務呈報表》。
常委會會議審議撤銷職務案時,被提出撤銷職務的人員可以到會或者書面陳述意見。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過程中,如果發現擬任免人員有足以影響其任免的事由,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委會會議討論同意,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意,可以暫不進行表決。待問題查清後,再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列入下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提請常委會會議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請機關書面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常委會會議表決人事任免案和撤銷職務案,採用無記名表決方式。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擬任免和撤職人員可以贊成,可以反對,也可以棄權。擬任免或者撤職的人員,必須獲得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始得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常委會表決人事任免案,一般應當逐人進行表決。常委會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逐案合併表決。
同一人在同一次常委會上需要免(辭)幾項職務的,幾項職務可一併表決;同一人在同一次常委會會議上,同時任命職務和免(辭)去職務的,可以先進行任職項的表決,再進行免(辭)職項的表決;對同一職務進行任職和免職兩項表決的,先進行免職項的表決,再進行任職項的表決。
第二十四條對提請常委會任命而未獲得通過的人選,提請機關認為必要,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提請常委會再次任命。經兩次提請任命未獲得通過的人選,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內,不得再提請任命其擔任同一職務。
第二十五條常委會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決定代理、撤銷職務或者接受辭職的日期,以常委會通過之日為準。常委會任免、決定任免、批准任免、決定代理、撤銷職務以常委會任免名單方式公布,常委會接受辭職以常委會決定方式公布,並以正式檔案通知提請機關。須上報批准、備案和下達批覆、通知的,由提請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未經常委會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職、離職和對外公布。
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人員,由常委會頒發《任命書》,《任命書》由常委會主任簽署。
第二十六條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在就職時應當按照《廣州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七條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市長必須在兩個月內提請常委會決定任命新一屆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
常委會任命的本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監察委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後,其職務無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上述情況由原提請機關報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因機構名稱改變但工作性質和範圍沒有改變的,不重新辦理任命手續;因機構撤銷或者本人在任期內去世的,其職務自行終止,不再辦理免職手續。上述情況由原提請機關報常委會備案。
提請任命新設機構人員職務的,應當同時附有依法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檔案。
第二十九條常委會在開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提出詢問和質詢案、組織特定問題調查,以及開展專題詢問和滿意度測評等工作時,可以了解其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並進行監督。
常委會對其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報告履職情況並進行評議。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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