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章備案的規定

1998年4月29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章備案的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4.29
  • 實施時間:1998.04.2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章的監督,規範規章備案工作,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瀋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並按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第三條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負責規章備案的組織、綜合、協調等工作。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規章的審查工作。
第四條 規章應當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將規章備案材料報送法工委。
規章備案材料包括:
(一)規章備案報告;
(二)規章;
(三)制定規章的法律、法規依據。
第五條 法工委收到規章備案材料後,對規章予以登記,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職責分工,送有關的工作機構審查。
對審查職責不明確的規章,由法工委審查。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兩個以上工作機構對規章均有審查職責,發生爭議的,由法工委協調解決。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就規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違背的問題進行審查。
第八條 對需要修改或撤銷的規章,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建議市政府自行改正或撤銷;
(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決定,予以撤銷。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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