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民政府規章備案的規定》是1998年9月9日哈爾濱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人民政府規章備案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98-09-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版權資訊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09
【生效日期】1998-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正文
市人大常委會對備案的規章是否適當進行審查。
(一)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規是否相牴觸;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否合理;
(三)制定程式是否合法。
規章備案時,應當報送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備案報告1份、正式文本及說明各5份。
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1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發布的規章目錄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室負責規章審查的綜合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備案規章有必要撤銷時,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