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10
【發布文號】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第18號
【發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珠海市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珠海市
人民政府規章備案的規定》經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0年6月29日通過,現予
發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
2000年7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珠海市人民政府規章備案的規定
(2000年6月29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規章的審查和監督,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廣東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規,按照法定程式制定的,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公布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第四條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人民政府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報送規章備案應當包括備案報告、規章正式文本和制定說明各15份。規章制定說明應當包括規章的制定依據、程式、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備案規章、規章審查要求和建議的收文、存檔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負責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八條審查內容主要包括規章是否存在以下問題: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同法律、行政法規、廣東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
(三)違背法定程式的;
(四)其規定被認為不適當的。
第九條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章提出審查意見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規章進行審查。
第十條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斗門縣和香洲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規章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審查的要求,對規章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規章審查建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可以根據審查建議對規章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需要徵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當在15日內回復。
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規章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委派人員或者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並可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後,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經主任會議同意,以法制委員會名義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對書面審查意見應當在兩個月內答覆,提出對有關規章的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認為規章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情形之一,市人民政府應當修正而不修正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關於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的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關於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的議案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七條關於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的議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提請表決的撤銷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關於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的議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及時在《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和《
珠海特區報》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備案規章經審查處理終結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應當於7日內將審查情況或者處理結果書面答覆審查意見、要求和建議的提出人。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所制定的規章目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查。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應當就規章的制定情況以及備案工作情況於每年一月底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上一年的年度報告。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成立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