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建監察工作的通告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建監察工作的通告》在1999.04.3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建監察工作的通告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4.30
  • 實施時間:1999.04.30
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適應現代化省會城市建設的需要,市政府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城市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城市監察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濟南市城建監察總隊在市建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各監察支隊、大隊開展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工作。各監察支隊、大隊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主管部門和區管理為主,業務上接受總隊領導。
二、城建監察總隊、支隊和大隊的主要職責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依法保證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順利實施,維護城市正常的社會生活、生產秩序。
三、下列城建監察支隊,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行使城建監察處罰權。
(一)規劃監察支隊受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二)城建監察支隊受市城建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三)房管監察支隊受市房屋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房屋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四)土地監察支隊受市土地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五)建築管理監察支隊受市建築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建築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六)人防監察支隊受市人防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人防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七)環境保護監察支隊受市環境保護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八)公用事業監察支隊受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九)地質礦產監察支隊受市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地質礦產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十)集中供熱監察支隊受市供熱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十一)環境衛生監察支隊受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十二)園林監察支隊受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園林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十三)房地產開發拆遷監察支隊受市房地產開發拆遷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對違反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房地產開發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監察處罰。
城建監察隊伍應當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四、高新技術開發區城建監察支隊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建監察工作。
五、槐蔭區、天橋區、市中區、歷下區、歷城區城建監察大隊,負責對本轄區範圍內違反城市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在其職權範圍內實施監察處罰,對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移交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六、在城建監察工作中,對重大的、有影響的違法、違章行為,總隊可組織領導、協調有關支隊、大隊聯合執法,對正在進行的違法、違章行為有權制止、糾正,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應當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行政處罰。
七、執法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城建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妨礙城建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城建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公民對違反城市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城建監察總隊、支隊和大隊應當設立城建監察舉報電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