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泉城廣場管理的通告》在1999.09.07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泉城廣場管理的通告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9.07
- 實施時間:1999.09.07
為加強泉城廣場的管理,為遊客創造一個良好的遊覽、休憩、娛樂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的規定,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廣場的公共設施,維護廣場的公共秩序。
二、泉城廣場的管理範圍為:東至南門大街西側人行道(不含山東省科技館);西至趵突泉南路東側河道;南至濼源大街北側人行道;北至黑虎泉西路南側人行道綠地護欄。
三、遊覽區內嚴禁建設與廣場管理無關的各種建(構)築物及臨時設施。
四、嚴禁在遊覽區域內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雜耍賣藝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五、嚴禁砍伐、折損、刻劃樹木或採摘花卉,嚴禁踐踏草坪或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
六、嚴禁隨地吐痰、吐泡泡糖、便溺、亂扔亂倒廢棄物、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在護城河、噴泉等觀賞水體內排放、傾倒污水、游泳、洗滌衣物。
七、嚴禁污損、挪動、侵占、破壞、偷盜廣場各種公共設施。
八、嚴禁酗酒、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或進行宣傳淫穢、色情、迷信和渲染暴力的活動。
九、嚴禁在遊覽區內隨地躺臥、露宿、乞討等有礙廣場容貌的活動。
十、遊客不得攜犬入內,不得捕捉、傷害廣場鴿。
十一、禁止各種車輛進入遊覽區,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一律停放在廣場地下停車場內或指定位置。
十二、泉城廣場管理處負責對廣場的綜合管理,受市城建、環境衛生、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委託,對違反本通告第五、六、七條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十三、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