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在1999.08.19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空警報設施管理工作的通告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8.19
  • 實施時間:1999.08.19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確保在敵人空襲或遇到自然災害時,迅速準確報警,市政府確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進行全市防空警報試鳴。從二○○○年起,每年的五月三日定為我市防空警報試鳴日,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防空警報的發放權,戰時屬於市最高指揮機關,平時發生災害事故及需要組織試鳴時,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市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本市人民防空警報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指導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辦理警報設施的遷移、拆除、更新及局部地區報警的審批手續;按照上級的要求組織警報試鳴。各區、縣(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在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警報設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警報設施的安裝、遷移、拆除工作;檢查指導警報設施所在單位的維護管理。
三、警報設施所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安裝在本單位的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警報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發現影響警報設施正常使用的情形,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並及時報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四、供電部門應當保障警報設施的電力供應,在安裝、遷移警報設施時協助架設電力線路。電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防空警報通信給予保障,優先提供防空警報通信所需的電路和信道,優先傳遞警報信號,對設在電信部門機房內的警報設施提供工作條件並負責維護管理。新聞單位應當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防空防災警報預案的宣傳及警報試鳴的公告工作。
五、防空警報通信網路所需的無線電頻率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防空音響警報信號相近或頻率相似的音響信號。
六、在安裝防空警報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方便條件,不得阻礙。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報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的,須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予以補建或補償。
八、對違反通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的;占用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專業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的;阻撓安裝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九、故意損壞防空警報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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