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是2002年6月9日撫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2-06-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2002-06-09
【生效日期】2002-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2002年6月9日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適應平時和戰時報警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實施辦法》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以下簡稱警報設施),是戰時防備敵人空襲,平時用於洪澇、地震等嚴重災害報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報器、控制設備、信號發收設備、電力設備及其管線、防雨設備以及有關建築設施等。
第四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市警報設施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指導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
(二)提供有關器材,進行技術指導和組織專業技術訓練;
(三)辦理警報設施遷移、報廢、更新及局部地區報警審批手續;
(四)按上級機關要求組織實施警報試鳴;
(五)法律法規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建設、電信、電業、新聞、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應協同做好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和布局方案安裝警報設施時,各有關單位不得阻撓並應按技術要求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條警報設施的所在單位應按國家規定負責安裝在本單位的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指定具體部門和專人負責警報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同時完善便於維護管理的階梯、護欄、通道等相關設施,發現影響警報設施正常使用的情形,應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並及時報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警報設施的所在單位應根據上級機關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指揮下實施或協助實施統控或自控形式的警報信號的發放。
第七條供電部門應保障平時與戰時使用警報設施的電力供應;在遷移警報網點或者新安裝警報設施時,還應協助架設電力供應線路。
第八條電信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對人民防空警報網的通信線路給予優先保障;對警報中間站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定期對警報器控制線路進行測試;在戰時或平時遇有突發事件時,應保證警報網所需線路的調用。
第九條人民防空無線電警報網所用國家分配的專用頻率,無線電管理部門應予以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戰時所用無線電台報警頻率,應不受干擾。
在人民防空警報音響覆蓋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用於生產、生活的音響信號及信號程式,不得與人民防空警報信號混同。
第十條各新聞宣傳單位平時應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防空防災警報預案和正常年度警報試鳴的宣傳、公告等工作。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涉及警報設施性能和安全的,其建設單位應事先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嚴重妨礙警報設施性能和安全或者損壞警報設施的,應負責恢復或重建。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動。確需拆除或移動的,必須報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補建或者補償。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警報發放權,戰時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揮機關;平時需要組織試鳴,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試鳴前五日發布公告;如遇發生洪水、地震、核化事故等重大災害需要鳴放時,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對在警報設施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依法賠償損失或給予相應處罰等。
(一)擅自遷移、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的;
(二)損壞防空警報設施的;
(三)占用人民防空無線電警報網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的;
(四)阻撓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五)在防空警報專用供電線上搭線或堵塞到達警報設施通道的;
(六)在防空警報設施及其周圍存放劇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的;
(七)進行影響防空警報設施使用或降低警報設施使用功能作業的。
第十六條故意損壞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逾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