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發布日期】1998-10-23
【生效日期】1998-1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1998年10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和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在戰時防空襲或平時遇有自然災害時,迅速、準確地發放警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防空警報設施,是指戰時防空襲或平時遇有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時,發放警報的工具。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空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防空警報發放的具體實施工作;
(二)制定防空警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防空警報控制中心的維護管理;
(四)對防空警報設施管理人員的檔案和技術檔案進行管理;
(五)檢查指導各縣(市)、區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移位、拆除及日常維護保養。
第五條各縣(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所轄範圍內的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掌握本縣(市)、區防空警報設施的布局、技術狀況和使用情況;
(二)組織有關單位落實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交給的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移位、拆除等工作;
(三)完成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下達的警報維護管理任務;
(四)及時向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匯報警報發放或試鳴情況。
吉化集團公司、瀋陽鐵路局吉林鐵路分局的人民防空辦公室作為區一級防空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行使同各縣(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相同的職責。
第六條防空警報設施的設定,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根據防空襲的需要和城市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對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的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移位、拆除等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撓或拖延。
第八條未經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安裝、移位、拆除防空警報設施。不得隨意改動防空警報設施的部件和線路。
禁止損毀或破壞防空警報設施。
第九條設有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應按照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決定和要求,組織實施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移位和拆除。
第十條設有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維護管理人員應熟悉防空警報設施的技術性能和使用情況,定期維護保養,及時發現和排除故障,防止誤鳴(漏鳴、錯鳴)、損壞或丟失。
第十一條設定在有關單位的防空警報設施所發生的維護管理經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辦公室建設警報網所需的電路、頻率,電信部門、軍隊通信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優先解決並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電業部門應保證每台防空警報設施的不間斷供電。
第十四條設有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根據市最高指揮機關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發放警報。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試鳴警報。
第十五條本市戰時防空警報發放權屬於最高指揮機關。平時發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時的警報發放權屬於市人民政府。其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均無發放權。
第十六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拒絕、阻撓或拖延防空警報設施安裝、移位和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安裝、移位、拆除防空警報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至5萬元罰款;隨意改動防空警報設施的部件和線路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或破壞防空警報設施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並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第十條規定,管理人員因失職使防空警報設施誤鳴(漏鳴、錯鳴)、損壞或丟失的,視情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