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在2013.12.28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2.28
- 實施時間:2014.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施建設,第三章 設施維護,第四章 設施使用,第五章 法律責任,相關報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提高預警報警能力,適應戰時應戰、平時應急報警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指戰時發放防空、平時發放防災警報信號的設備設施,包括組成人民防空警報所需的發放、傳遞、控制等設備及相關的通信、供電線路和構築物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廣播電影電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配合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做好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發放工作。
第六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國防戰備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義務。對損害和破壞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向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檢舉。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人民防空警報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八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按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對需要設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工程(含已建),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按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標準修建相關基礎設施,提供專用房和線路、管孔、電源。
第十條 人民防空行政部門依法按照招投標、政府採購的規定購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並按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方案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組織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應當依法辦理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定台站手續。
第三章 設施維護
第十一條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組織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開展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維護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設定點所在單位應當對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給予協助和配合。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所在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屬者應當在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指導下,明確機構或者人員管理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發現可能影響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正常使用情形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門。
設定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權屬發生變更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取得該建築物、構築物權屬者負責。
第十三條 廣播電影電視、無線電管理、通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傳遞方案,保證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及時優先傳遞。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人民防空指揮通信所需的頻率。
通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所需的控制線路、指揮通信網占用的管線、專線、中繼線路等給予優先保障。
供電企業應當掌握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用電負荷特性、自備應急電源的配置和使用情況,並按照重要電力用戶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人民防空警報設施、通信線路和電源線路,不得妨礙對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檢查。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確需拆除、遷移的,應當報當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批准,並在規定期限內重新安裝。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涉及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採取防護措施,並向當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報告,接受人民防空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設施使用
第十七條 戰時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由戰時組成的人民防空指揮機構決定。平時應急和試鳴警報信號的發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負責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發放的組織實施。
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屬專用信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號,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報通信專用頻率。
第十八條 每年9月18日為全省人民防空警報試鳴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民防空警報試鳴制度,市(州)、縣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人民防空警報試鳴具體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確需鳴放災情預警、報警信號的,能發放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單位,可以先行鳴放警報信號,並在24小時內報當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有發放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義務的單位,接到發放指令後應當無條件、優先及時發放防空防災警報信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人民防空警報信號鳴放。
第二十一條 防空警報:使用國家規定的三種防空警報信號。防災警報:鳴15秒、停15秒,反覆6遍為一個周期(時間3分鐘)。解除警報:連續長鳴一聲,時間為3分鐘。
語音、文字、圖像警報信號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門通知廣播、電視、網路、通信運營等單位發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一)占用人民防空警報專用頻率、使用與人民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的;
(二)擅自拆除、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的;
(三)阻擾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個人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未按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標準修建相關基礎設施和提供專用房、線路、管孔、電源的;
(二)發現可能影響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正常使用,而未採取必要措施並及時報告的;
(三)危害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妨礙對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檢查的;
(四)工程建設涉及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全,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並按照規定報告的;
(五)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先行鳴放警報信號後未及時備案的。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相關報導
12月1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十二屆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貴州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人民防空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防空襲、平時應急救災的重要手段。制定《規定》是加強我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適應戰時應戰、平時應急需要,是規範警報設施建設,提高警報設施維護質量的需要。
《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維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廣播電影電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配合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定》明確: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對需要設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規定》明確:市(州)、縣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開展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維護技能培訓,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設定點所在單位應當對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維護給予協助和配合。同時,強調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所在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屬者對發現可能影響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正常使用情形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門。
《規定》確定每年9月18日為全省人民防空警報試鳴日,旨在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防空警報平時應急救災的重要作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規定》明確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確需鳴放災情預警、報警信號的,可以先行鳴放警報信號,並在24小時內報當地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備案。
《規定》自2010年2月開始起草以來,起草小組先後10多次修訂草案,分赴山西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六盤水市、盤縣、黔西南州、興義市等地進行調研,並在已有的工作基礎上借鑑兄弟省市同類立法經驗形成初稿後,印發各市(州)、縣人防辦和省直有關部門、部分縣人民政府再次徵求意見,同時在貴州省人民政府網上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