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人民防空設施的管理,促進人防事業的發展,增強城市防空能力,根據《遼寧省人民防空設施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防空設施管理規定
- 地區:大連
- 對象:人民防空設施
- 目的:加強我市人民防空設施的管理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設施(以下簡稱人防設施)是指人防工程(包括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具有防護能力的地下建築)及附屬配套設施(包括地面偽裝房、管理房、擋土牆、排水溝、專用 道路、專用水電設施、專用碴場)和人防指揮、通信、警報、三線戰備廠點等設施設備。
第三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人防辦)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城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人防辦做好人防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人防設施實行誰建設,誰管理,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鼓勵開發和利用人防設施為社會服務。
第六條 人防設施建設規劃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有關部門在編制、審查、實施城區建設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分區規劃和專業規劃時,應當同時考慮人防設施建設。
第七條 人防設施建設計畫由市人防辦負責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全市國民經濟發展計畫下達後組織實施。
人防設施建設用地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人防設施建設(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除外)由人防辦負責方案論證、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定額管理、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
第九條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應與地面建築項目同時修建。因地質、施工條件等原因不能與地面建築項目同時修建的,應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地產綜合開發建設用地涉及人防設施的,審批部門應在協定期間與項目所在地人防辦或人防設施管理單位聯繫,提出意見報市人防辦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未經市人防辦批准,在人防工程專用碴場範圍內,已建的有礙人防工程功能發揮的永久性建築,應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在人防用地範圍內,修建的影響人防戰備功能發揮的臨時建築,要限期拆除。
第十二條 人防設施的管理單位利用人防工程為社會服務,應向市人防辦提出申請,經審批辦理登記手續和領取使用證後方可使用。利用人防設施為社會服務時,應簽訂有償使用契約。
人防設施是國有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人防辦審核市政府批准,不得轉讓、抵押和拆除。
第十三條 已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單位因破產或與外商(包括港、澳、台商)合資合作,其人防設施收歸市人防辦管理;經市人防辦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人防工程,但須按規定進行維護管理並接受市人防辦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人防設施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人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向人防設施內及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
(二)在人防設施安全範圍內採石、伐木、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築地面工程設施;
(三)在非專用的人防設施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四)侵占、損毀、買賣和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五)損毀和擅自拆除人防警報設施;
(六)隨意改動人防設施結構和內部設備。
第十五條 人防經費屬國防經費,必須按國家人防財務管理規定納入人防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人防經費的來源包括:
(一)國家財政預算撥款;
(二)地方財政預算撥款;
(三)企事業單位自籌人防經費;
(四)人防設施有償使用收費;
(五)結合民用建築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資金;
(六)人防設施拆除補建費。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按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人防辦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人防設施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