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淮南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是淮南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15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03-04-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淮南市
【發布文號】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
【發布日期】2003-04-15
【生效日期】2003-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淮南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4月15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實現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社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指用於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的警報信號的發放、控制設備及相關的通信、供電線路、構築物等附屬設施。
第四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社會化管護的原則。
第五條人民防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建設、規劃、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做好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負責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並指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護人員,確保防空警報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市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和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七條市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確定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設點單位(以下簡稱設點單位);設點單位應當為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提供方便,不得阻撓。
被確定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高層或多層建築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有的,共有單位均為設點單位。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施。
設點單位要求拆除、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時,應當向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拆除、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費用由設點單位負擔。
第九條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築物權屬發生變更時,權屬變更當事人應當辦理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及維護管理責任移交手續,併到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電信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和應急調度方案,定期對線路進行測試,在戰時或遇到突發事件時,應當保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所需線路調用。
第十一條供電企業應當保障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電力供應;在遷移或新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時,應當協助架設電力供應線路。
第十二條電信、移動通信、無線尋呼、廣播電視、報社等單位,平時應當參加人民防空行政部門組織的防空襲演練的相關工作;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息。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行政部門應當對設點單位的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護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阻撓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設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管理不善、違章操作或者失職造成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損壞的,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修復,拒不修復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防空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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