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城市容貌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城建局制訂的《濟南市城市容貌標準》業經市政府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期。
濟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濟南市城市容貌標準
  (市城建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環境,建設整潔、文明的現代化省會城市,根據《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
一、建築容貌
(一)新建、擴建、改建的一切建築物,應當講究建築藝術,注意美觀,其造型、裝飾等應當與環境相協調。
(二)現有的建築物,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主體建(構)築物一般每3至5年粉飾一次,粉飾面應當光潔平整、美觀大方,主次色調均勻,搭配和諧。
臨街破殘的建築物應當及時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險房屋和構築物,應當及時拆除或整修。
(三)封閉陽台、平台、外走廊不得使用磚瓦材料。在未封閉的陽台上吊掛雜物、堆放物品不得超過護欄高度;臨街建築物二層以上(含二層)搭建遮陽(雨)棚,其規格、色彩、造型應當與原建築相協調;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兩側拉繩晾曬物品。
(四)具有代表性風格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包括歷史遺蹟和名人故居等),應當保持原有風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動和拆除,並設定專門標誌。
(五)對臨街建築進行裝飾的,應當與原建築風貌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六)臨街建築物底層外部安裝空調外機或排氣扇,其下沿應當距離地面180cm以上。
(七)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築,應當按建築規定實行圍擋。工程竣工時應當拆除規劃確定拆除的建築物以及各種臨時工棚和設施,並將現場清理乾淨。
(八)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繁華地區的建築物前,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新建實體圍牆,現有實體圍牆應當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圍牆,高度不得超過180cm。街巷、樓群甬道設定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當與環境相脅調。
(九)臨街建築物設定的遮陽(雨)篷,應當整潔美觀,高度不得低於240cm,前伸不得超過200cm。
(十)牌匾應當依附牆體設定,前出一般不超過50cm。橫匾寬度不得超過門面高度的三分之一,豎匾長度不得超過門面高度二分之一。牌匾要突出店名和標誌,文字要簡潔、規範。
(十一)建築物頂部不得堆放雜物和搭建臨時棚(屋)。
(十二)臨街建築物變更門窗,應保持原建築物風貌,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道路設施
(一)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暢通。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陷等情況應限期修復。
(二)城市道路兩側的施工場地應進行圍擋。工期在3個月以內的可採用簡易材料圍擋;工期在3個月以上的應當用白灰粉飾的磚牆或制式金屬圍擋牆圍擋。
(三)挖掘城市道路應限時完成,施工現場應當採取圍擋措施,並晝夜設定安全警示標誌。施工機具、物料應堆放整齊,廢渣(土)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後應當立即恢復路面。毀壞的城市道路應當及時修復。
(四)設在城市道路上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等,應當保持齊備完好,並與路面保持水平狀態。
(五)交通路口除按規定設定必要的交通標誌等設施外,不得設定其它設施。
(六)設定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崗、治安亭、交通檢查亭、郵政筒、電話亭、讀報欄、宣傳欄、畫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標、站牌、標誌牌,候車亭(廊),安全護欄、隔離墩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對陳舊、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粉刷、維修或更換。
(七)設在城市道路和道路兩側的桿線,應當符合城市道路設計等規範。沿路通訊線應當定向集束,不得散亂。
(八)給水、排水、排污管道應當保持暢通,自來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後積水應當及時排除。
(九)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從事生產、修理、加工、賣藝等活動,不得設定集貿市場、擅自擺攤設點。
(十)臨街業戶應當保持門前整潔,不得堆成雜物或占道經營。
(十一)機動車、腳踏車存車處應在適當地點設定,車輛應當擺放整齊。在影響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道路和繁華地區,不得設存車處。
(十二)在城市道路兩側的河道、湖泊、溝渠和山嶺等範圍內不得擅自挖掘、開採、亂搭亂建建(構)築物或傾倒廢棄物。
三、戶外廣告
(一)戶外廣告的設定位置應適當,形式、規格和畫面應與街景相協調,並保持完好、整齊、美觀。
(二)主要街道、大型廣場、繁華公共場所應當嚴格控制戶外廣告的設定,在設定的戶外廣告中應適當增加霓虹燈廣告。
(三)在有特色和藝術性較強的建築物上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建築物牆體的立面一般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定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公共設施的使用,不得妨礙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
(四)同一廣告畫面中不得同時含有公益與商業廣告內容,同一載體中若同時並存公益和商業廣告,必須界劃明顯。
(五)建築工地廣告牌的畫面以建築工地工程圖和文字說明為主,繁華地段必須設定燈光,其形式、規格、製作應當與商業廣告等同。
(六)公共汽車及其他交通車輛的車身廣告不得覆蓋整個車體立面,畫面要美觀大方,同一線路車身廣告的基本色調應相對統一。
(七)布(條)幅、氣球、彩虹氣模、空飄物、廣告彩旗等戶外廣告,應當按批准的時限、地點和空間設定。設定期間要加強巡查、整修,期滿立即拆除,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八)商業櫥窗陳設應講究藝術性並結合季節、節日變化和新產品宣傳及時更換。
(九)戶外廣告的框架閒置時間不得超過30天,逾期閒置的,應當拆除或臨時設定公益性廣告。
(十)各種戶外廣告的文字用語要準確,無簡化名稱、無錯別字,漢語拼音與外文不得混用。
(十一)陳舊、破損、脫色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洗刷乾淨。
(十二)在建築物、公共設施和樹幹上不得亂寫、亂畫、亂刻、亂貼、亂掛廣告。
四、戶外裝飾燈
(一)高層建築(七層及以上)、主要場所及位於主要街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市、區戶外裝飾燈建設規劃要求安裝戶外裝怖燈。
(二)安裝霓虹燈、軟管燈、滿天星等應當規範造型,講究整體效果,要儘量選用優質材料。
(三)安裝建築物輪廓燈、射燈應當充分體現其主體建築特色,做到主次分明。
(四)戶外裝飾燈應當與路燈同時開啟,戶外裝飾燈街、商業建築的戶外裝飾燈及經營性廣告裝飾燈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應當通宵開啟,其餘時日可在22時之後關閉;遇有重大活動,按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開啟和關閉。
(五)各類戶外裝飾燈及燈飾應當保持完好,對殘缺損壞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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