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告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告》在1999.12.1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告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2月15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證施工安全,市政府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進一步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市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所轄區域內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市、縣(市)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可委託市、縣(市)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建築活動,必須先到建築安全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建築安全生產資格審查手續;外地進濟建築施工企業在本市從事建築活動,須到市建築安全監督機構辦理進濟建築安全生產資格審查手續。建築企業領取建築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攬建築工程。從事垂直運輸機械、架設機具拆裝和起重吊裝工程、拆除工程、基礎和地下工程等特殊專業施工單位,必須到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辦理特殊專業安全施工審查手續。
三、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內,應持建築安全生產資格證、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等有關資料到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辦理建築安全監督手續,經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工;工程竣工後二十天內,建築施工企業應將施工安全管理資料報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實行總承包的建築工程,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生產負責,並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四、建築施工企業應加強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從事垂直運輸機械、腳手架搭設、架設機具拆裝、臨時用電架設和起重吊裝工程等安全重要崗位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建築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取得崗位操作證書後,方可從事專業操作。
五、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配備與工程量相適應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對工程進行安全監督。專職安全人員應當具備工程建設和安全專業知識,經過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後,實行持證上崗。建築施工企業的專職安全人員應當隨時進行建築安全生產檢查,按規範和標準檢查各項安全設施和防護裝置,保證設施和裝置完好、有效。建築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應當正確使用安全帶和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護用品,按照規定的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施工,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六、建築施工現場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施工現場周邊應當設定圍檔,施工時應按規定架設安全網、設定防護欄,在工程危險部位必須設定警示牌。多層、高層工程或在臨街及人流密集區域施工的工程,必須實行全封閉防護。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單位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深基坑施工或在動力設備、高壓線路、地下管線附近和密封防震、易燃易爆區域施工時,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採取特殊防護措施,確保周圍環境、設施及建築物的安全。
七、建築施工企業購置的各類安全防護用品、垂直運輸機械、架設機具、電氣設備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其技術指標和安全生產性能必須經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檢測、檢驗,未經檢測、檢驗或檢測、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規定安裝架設施工機械、機具和施工用電,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並接受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定期檢測。
八、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地下管線的安全、暢通。建設單位不得干預建築施工企業正常的安全生產活動,不得強行指令購買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機械、機具和安全防護用品。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施工企業不得施工。
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十、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作業環境和安全防護用品。
十一、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傷或死亡責任事故的,必須立即報告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並保護好事故現場,配合事故調查組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十二、違反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築施工企業,由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一)施工現場未按規定實行封閉式管理,無安全防護措施及安全標誌的;
(二)施工過程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三)使用未經檢測、檢驗或檢測、檢驗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和機具設備的;
(四)不按規定架設、安裝和使用施工機械、機具施工用電、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的;
(五)施工現場達不到文明、衛生標準,危及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及健康的;
(六)深基坑施工不採取防護措施,危及毗鄰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安全的;
(七)臨街或臨近高壓線施工未按規定進行防護的;
(八)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定專職安全人員,安全重要崗位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無證上崗作業的。
十三、違反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築施工企業,由建築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0元至50000元罰款:
(一)未取得建築安全生產資格證和專業施工審查手續或未按規定辦理進濟建築安全生產監督手續而擅自施工的;
(二)進行建築裝飾裝修,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的;
(三)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的;
(四)施工現場存有重大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施工現場被查封后擅自啟封施工的;
(五)多層、高層工程或在臨街及人流密集區域施工的工程,未按規定實行全封閉施工的;
(六)發生傷亡責任事故、設備事故或發生事故後遲報、瞞報、擅自處理的。
十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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