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全省建築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若干意見的通知
蘇建質安[2011]847號各省轄市建設局(委),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張家港保稅區規劃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現“減少一般事故、控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等檔案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建築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見:一、建築施工企業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發生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其責任人(包括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合格證作出如下處理:1、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死亡1-2人的,暫扣其1年安全生產合格證;2、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死亡3-5人的,暫扣其2年安全生產合格證;死亡6-9人的,暫扣其3年安全生產合格證。以上所述責任人(企業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產合格證暫扣期內,不得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期滿後須參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的“三類人員”重新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工作。3、發生重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註銷其安全生產合格證,並終生不得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工作。以上所述責任人安全生產合格證暫扣起始時間或註銷時間自事故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二、監理企業在一個考核年度內所監理的工程項目發生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其責任人(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分別作出如下處理:1、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死亡1-2人的,暫扣其1年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2、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死亡3-5人的,暫扣其2年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死亡6-9人的,暫扣其3年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以上所述責任人在註冊監理工程師(包括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證書暫扣期內,不得從事工程監理工作,期滿後須參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從事工程監理工作;3、發生重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報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註銷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並終生不得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以上所述責任人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包括江蘇省監理工程師)證書暫扣起始時間或註銷時間自事故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三、省外建築施工、監理企業在我省承接工程施工、監理過程中,發生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對建築施工、監理企業進省備案做出如下處理:1、在一年內發生2起或2年內發生2起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3年內暫停辦理進省備案手續;2、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3年內暫停辦理進省備案手續;3、發生重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永久不得辦理進省備案手續。以上處罰起始時間自事故發生次日起計算。四、建築施工、監理企業發生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發證機關應當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其資質採取如下措施:1、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最後一次恢復之日起算,在1年內不得增加資質類別及資質升級;2、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自安全生產許可證最後一次恢復之日起算,在2年內不得不得增加資質類別及資質升級;3、發生重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自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之日起,降低建築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管過程中,發現建築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的有關規定,對建築施工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六、在建工程項目發生一般及以上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建築施工企業責任,各級招投標部門應立即停止有責任的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參加招投標的資格。如需恢復招投標資格,則須經有權單位恢復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招投標部門才能按照相關程式進行招投標資格審查。七、凡在建設過程中發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工程項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內各級各類優質工程獎、“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綠色工地”、“標準化示範工地”、“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稱號等參評資格。八、凡在轄區內,發生重特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取消該地區在本考核年度內“建築強縣”、“建築強市”、“建築之鄉”等稱號的參評資格。凡發生一般及以上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取消本考核年度內“百強企業”稱號的參評資格。九、各級各類行業協會(或社會團體),在組織企業和個人參加各級各類單項或綜合性榮譽稱號評比時,應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得到在本考核年度內該企業或個人安全生產無事故記錄的書面確認。主要包括:先進(或優秀)單位、先進(或優秀)個人、優秀企業家、優秀承包商等。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工程項目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通報批評建築施工企業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綠色工地”、“標準化示範工地”、“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稱號等參評資格。同時取消該項目管理人員在本考核年度內各類先進評比資格。1、未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相關手續的;2、未按有關規定配備安全員的;3、“三類人員”無證上崗、頂崗的;4、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頂崗的;5、項目經理無證上崗、脫崗以及頂崗的;6、未執行《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文)規定的。十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工程項目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通報批評監理企業外,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內“示範監理企業”、“優秀監理企業”、“示範監理項目”參評資格。同時取消該項目監理人員在本考核年度內各類先進評比資格。1、對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行為不予制止的;2、未按有關規定配備監理人員的;3、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無證上崗、脫崗、頂崗的;4、未按有關規定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的;5、未建立監理安全台賬的。十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安全生產監管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本考核年度內不得評為單項或綜合性的先進單位,並取消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人以及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受監項目的監督員等在考核年度內各類評優、評獎資格。1、考核年度內建築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突破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控制指標的;2、考核年度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建築生產安全事故的;3、考核年度內有瀆職行為的。十三、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單位在一年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在本考核年度內安全生產各類評優、評獎資格,並在全省範圍內通報批評。1、一年內上報事故快報2次及以上不及時的;2、一年內1次不按要求參加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或事故統計核對會議的;3、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下發的關於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類檔案,一年內發生2次不按照檔案要求傳達基層的。4、一年內發生2次不按檔案規定時間上報安全生產工作總結的,主要包括時段性、階段性、實擊性以及年終工作總結等。本通知主要依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和安全事故中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的責任,要堅持實事求是、全面衡量、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原則進行考核。各級建設行政監察機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及工會組織,要加強對同級單項或綜合性先進(或優秀)評比表彰活動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表彰獎勵活動的組織單位、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不執行本通知中有關規定的,應進行責任追究。以上通知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至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