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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滁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市境內或發生在市外但對我市有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及規定執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本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同應對,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見附屬檔案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市長領導下,市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研究、決策和部署。
2.2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成員:市生態環境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市林業局、滁州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電信公司、市移動公司、市聯通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2)。
市人民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以對市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市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發生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見附屬檔案3)。
2.3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推進全市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督促落實環境應急準備工作,辦理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2.4 市專家組
市環境應急專家組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建和管理,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2.5 市現場指揮機構
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6 市、縣(市、區)組織指揮機構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設立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負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縣(市、區)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設立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按照市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3 應急準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堅持關口前移,強化預案體系、風險防控、應急隊伍、應急裝備物資建設等工作。
3.1 預案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級及本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2 風險控制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本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完善風險防控措施;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3.3 應急隊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及生態環境部門要不斷推進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加大員工培訓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確保環境應急先期處置有序有效。
3.4 物資裝備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健全制度和規劃,配備符合實際需求的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開展應急資源調查,建立和充實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物資儲備信息庫並實行動態管理,有條件的地區應設立實物儲備庫。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3.5 科技支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套用,為環境應急處置提供科技支撐。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規範專家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諮詢作用。
3.6 聯動機制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相鄰地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健全風險防範、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
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監測機制,提高監測技術水平;通過日常環境監測、網際網路信息、環境污染舉報等途徑,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苗頭信息收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能力。
4.2 預警
4.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4)。
4.2.2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手機、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新媒體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可組織人員採取逐戶當面告知等方式。
預警內容:預警原因、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
預警原則上由縣級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其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發布,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通報;三級(黃色)及以上預警,由市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其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同時予以發布。
4.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及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措施。設定危害警告標誌,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3)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其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或危險消除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5 信息報告
5.1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人員。
事發地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接報後,立即核實、分析研判、分類報告。①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②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③對初步認定為重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市生態環境局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報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其中,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可直接向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同時報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
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在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國務院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及時續報信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按照原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執行。
5.2 信息通報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後應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同時報上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
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市生態環境局要及時通報相關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
6 應急回響
6.1 回響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分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市有關部門視情予以指導)。其中,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指導應對,市人民政府視情報省人民政府指導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同時組織應對,其中,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及省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指導應對。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將市級層面應急回響設定為一級、二級和三級3個等級(見6.3回響措施)。縣(市、區)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回響等級可參照市級層面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害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6.2 先期處置
縣(市、區)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本區域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調度力量,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財產損失,減輕或消除社會影響,並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6.3 回響措施
市指揮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情況,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三級回響。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將會產生嚴重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三級回響,同時報告市指揮部總指揮。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給予指導和支持。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二級回響。對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相應回響建議,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回響。市指揮部總指揮率領市生態環境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回響狀態。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必要時,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並作出工作部署。
一級回響。對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提出相應回響建議,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一級回響。市指揮部總指揮率領市生態環境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回響狀態(視情況報請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指導協調)。市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必要時,提請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並作出工作部署。
6.4 指揮協調
6.4.1 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回響,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1)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
(2)成立並派出現場指揮部,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處置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市級現場應急指揮部,在市級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
(3)根據需要,市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等應對工作;
(4)研究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5)統一組織應急處置信息發布,做好輿論引導;
(6)向受事件影響或可能受事件影響的省內有關市或兄弟市通報情況;
(7)視情向兄弟市或其他有關方面請求支援;
(8)配合開展事件調查和損害評估工作;
(9)配合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或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6.4.2 接到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將會產生嚴重後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回響,事發地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
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和支持事發地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主要工作:
(1)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2)指導事發地制訂應急處置方案;
(3)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對跨縣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6.5 應急處置
市指揮部各工作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污染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措施,查找並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制定並實施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條件、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3)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疏導援助。
(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專家會商
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範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6)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場監管和調控。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等。
(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手機、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等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針對重特大或敏感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在事件發生後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偵查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事發現場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情緒疏導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引發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6 回響終止
當事件處置基本完畢、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回響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回響。
7 後期工作
7.1 損害評估
應急回響終止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7.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按照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7.3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險企業開展理賠工作。
7.4 總結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由負責處置的屬地人民政府及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編寫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其中一般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應上報市人民政府。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縣(市、區)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制定的應急預案按照《滁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企事業單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同時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最佳化機制,不斷提升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滁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滁政辦〔2017〕1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3.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4.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標準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滁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起草《滁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二、修訂目的和總體考慮
2021年1月份省政府辦公廳修訂印發了《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21〕6號),市政府主要領導為此做了重要批示,要求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完善我市應急預案,並印發實施。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精神,進一步健全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工作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預測預警和應急回響能力,最大限度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對原預案進行修訂。
三、檔案起草過程
自2021年以來,經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開區、中新蘇滁高新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等35個單位徵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34條,其中南譙區、琅琊區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城管執法局等29個單位無修改意見;市委宣傳部、市經信、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管局和市文化旅遊局5個單位提出了修改意見,採納2條,部分採納2條,未採納1條。《滁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已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印發。
四、修訂主要內容
此次《滁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1、根據《中共滁州市委 滁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調整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部分成員單位的職責;
2、對原預案“2.組織指揮體系”增加“領導機構、市現場指揮機構”欄目。領導機構具體提法為:“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市長領導下,市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研究、決策和部署。”市現場指揮機構具體提法為:“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對原預案的“1.5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提出,內容無變動,單列附屬檔案1;對原預案的“4.2.1預警分級”進一步細化,明確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標準,並單列附屬檔案4;進一步細化4.2.2預警信息發布的內容、預警方式、發布方式、發布機構等內容。
4、對原預案的“3.1預案體系”內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要求更加具體、實用;
5、對原預案的“5.1信息報告”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修改為:“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因為省政府要求市政府2小時內報告;
6、對原預案的“5.2信息通報”通報部門原有交通運輸、安全監管、消防等部門,現增加公安交警部門;
7、對原預案的“6.2.2指揮協調(2)成立並派出現場指揮部,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處置工作”修改為:“成立並派出現場指揮部,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處置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中新蘇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市級現場應急指揮部,在市級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同時增加一項:“配合開展事件調查和損害評估工作”。
8、對原預案的“6.2.3應急處置(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在原內容基礎上增加:“針對重特大或敏感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在事件發生後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總體來說,本次《預案》修訂的內容基本與《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21〕6號)保持一致。具體包括以下8個方面內容:總則、組織指揮體系、應急準備、監測預警、信息報告與通報、應急回響、後期工作、附則。
五、創新舉措
一是《預案》明確提出了組織指揮體系的領導機構:“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在市長領導下,市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研究、決策和部署。”。
二是對預警分級標準、預警信息發布的內容、預警方式、發布方式、發布機構進一步細化,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
三是對信息報告時限有調整。原《預案》要求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現調整為1小時內報告。
四是對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增加新要求。“針對重特大或敏感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應在事件發生後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要根據《預案》任務安排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一是根據任務分工,進一步細化職責要求,形成工作成效。二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預案內容並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三是通過定期總結、組織應急演練等活動檢驗、完善預案,提升突發環境事件總體處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