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黑龍江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齊齊哈爾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污染事件、因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破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核事故的應急工作遵照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有關規定執行。
1.4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預案體系由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分預案、縣(市)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點風險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成。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齊齊哈爾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體系由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專家諮詢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縣(市)區政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2.1領導機構與職責
2.1.1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設立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氣象局分管領導組成。
市指揮部負責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
2.1.2成員單位職責
市生態環境局與有關部門依法調查、參與處置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負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市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參與調查工作,依法對事件涉嫌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採取行政、刑事措施;維護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市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籌集應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有關工作經費,確保重大、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正常進行,並監督資金的正常使用;負責市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重大、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城市供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等安全正常運行;負責做好涉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源安全;負責市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為應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通暢的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應急處置地;負責公共客運安全運行;負責市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涉及水利工程造成的生態及環境破壞處置工作;負責市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指導和協調涉及城市垃圾處理及園林綠化破壞等應急事件,維護設施和有關工作正常運行;負責市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做好涉及農田、漁業水體和野生水生生物重大、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的調查和處置工作;負責市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協調重大、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和衛生救援工作,及時對當地衛生部門提供支持;負責市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區域氣象信息和天氣預報;負責市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2.1.3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作為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嚴格執行市指揮部的指示,傳達有關要求,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溝通情況,向指揮部匯報。
(3)受理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報警,傳達指揮部指令,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現場處理。經指揮部批准,與新聞單位聯繫現場採訪工作。
(4)負責與省、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信息溝通。
(5)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專項預案。指導縣(市)區應急環境事件體系建設。組建和定期調整專家庫成員。
(6)組織協調宣傳教育和培訓、演練工作。
2.2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與職責
現場應急指揮以屬地政府為主。事發地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政府負責人擔任,負責指揮參與應急處置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突發事件發展及救援情況。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成立環境應急處置、工程搶險、醫療救護、物資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組。工作組各負其責開展工作。
發生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由市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與當地政府共同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任總指揮,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的應急指揮。
2.3專家組組成與職責
市指揮部設立應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專家組,聘請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相關專家組成。主要負責為合理處置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科學決策提供意見,進行處置技術方法指導。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預測預警機制,依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輻射環境監測,危險化學品廢棄管理,生態開發活動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包括對市域外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可能對我市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
3.2預警級別及發布
3.2.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範圍,預警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
3.2.2預警分級標準
3.2.2.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響的,啟動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預警: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
(2)因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民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萬元以上的;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的;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Ⅰ類、Ⅱ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3.2.2.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響的,啟動重大環境事件Ⅱ級預警: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民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3.2.2.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響的,啟動較大環境事件Ⅲ級預警: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3)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的。
3.2.2.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可能造成以下影響的,啟動一般環境事件Ⅳ級預警:
(1)發生3人以下死亡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的。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2.3預警信息發布
Ⅰ級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Ⅱ級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布。
Ⅲ級預警由市政府負責發布。
Ⅳ級預警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發布。
3.3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服務平台建在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全市統一發布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預警信息支持系統,做到信息傳遞及反饋高效、快捷,與有關部門資源共享。
4 應急回響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市、縣(市)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情況進行協調支援。
按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回響分為Ⅰ級回響(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Ⅱ級回響(重大環境事件)、Ⅲ級回響(較大環境事件)、Ⅳ級回響(一般環境事件)四級。當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報告,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1Ⅰ級回響
4.1.1啟動條件
發布Ⅰ級環境應急預警信息時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啟動Ⅰ級回響。
4.1.2回響措施
(1)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通與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
(3)由市政府統一向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必要時可向省政府請求支援。
(4)市政府派出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指導應急救援工作;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5)市指揮部在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的領導下,做好相關協調、處置工作。
4.2Ⅱ級回響
4.2.1啟動條件
發布Ⅱ級環境應急預警信息時省政府啟動Ⅱ級回響。
4.2.2回響措施
(1)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
(3)由市政府統一向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4)市指揮部根據事件的類型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並調集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派專家組到事發現場,提出對策和處置意見。必要時向市政府報告,請省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4.3Ⅲ級回響
4.3.1啟動條件
發布Ⅲ級環境應急預警信息時市政府啟動Ⅲ級回響。
4.3.2回響措施
(1)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
(3)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4.4Ⅳ級回響
4.4.1啟動條件
發布Ⅳ級環境應急預警信息時縣(市)區政府啟動Ⅳ級回響。
4.4.2回響措施
(1)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通與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
(3)邀請有關專家提出對策。根據專家建議,適時調整相關應急措施。
(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市指揮部提出請求。
5 應急處置
5.1事件分級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事件分級標準同預警分級標準一致。
5.2信息報告
5.2.1信息報告程式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市生態環境局在確認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後,30分鐘內電話報告市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1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初報;較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電話報告市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進行初報;一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4小時內報告。初報建議以圖表方式上報,報告內容大致為時間、地點、經緯度、事件類型、事件級別、污染物等。
如果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台人員或外籍人員,或者突發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5.2.2信息報告內容及方式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終報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及損失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與進展情況;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終報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採取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與事件危害或損失有關的證明檔案等詳細情況。
5.3緊急處置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當積極採取自救措施。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之前,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與事發單位溝通,實施有效的先期處置,事發地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力控制事件發展態勢。在不影回響急救援的情況下,注意保護事發現場的重要部位。
5.4指揮和協調
遵循屬地為主原則,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以突發事件主管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指揮協調機制。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完成應急處置工作。
5.5動員社會力量參與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發生後,市指揮部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經市政府批准,可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人員、車輛、物資等,全力投入應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中。
5.6新聞報導
市、縣(市)區政府在應急環境事件發生後,應適時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與應對措施等正確輿論引導。針對各種謠言、傳言要迅速公開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新聞發布方式主要有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媒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提供新聞稿、授權新聞單位發布等。
5.7應急處置終止
5.7.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發生現場得到控制,污染和破壞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發生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5.7.2應急終止的程式
(1)應急回響結束後,按照誰發布、誰終止的原則,由應急回響啟動機構發布應急終止指令。
(2)應急狀態終止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根據市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估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5.7.3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查找事件原因。市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單位查找原因,防止類似問題重複出現。
(2)評估與總結。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重大、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的起因、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對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影響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調查和評估。同時,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進行總結分析,形成文字材料,於應急終止後15天內向當地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作出報告。
(3)應急過程評價。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應急過程記錄;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情況;四是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結論要涵蓋以下內容: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要求;四是採取的主要防護措施和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合理;七是發布公告與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恰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4)預案修訂。有關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
6 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各級政府要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意見;對遭受污染或破壞的生態環境提出恢復建議。
6.2建立保險機制
建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應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7 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市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7.2裝備保障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應增加應急防護裝備和物資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
7.3資金保障
應急處置發生的消耗、折損等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7.4物資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及有關企業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應當建立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證應急需要。
7.5醫療衛生保障
由市衛健委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隊伍,擬定醫療救護計畫,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
7.6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必要時開啟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快速運送。
7.7社會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及縣(市)區公安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處置的社會治安保障工作。
7.8公共基礎設施保障
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水、電、氣、煤、油等正常供給,同時做好應急處置的廢棄、有害物質的處理。
7.9獎勵與責任
7.9.1獎勵
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貢獻較大,使國家、集體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少受損失的;
(3)對應急準備和回響提出重大建議,實施後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9.2責任追究
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而引發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5)貪污、盜竊、挪用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8 預案管理
8.1宣傳、培訓和演練
8.1.1宣傳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深入開展環境科學知識宣傳教育,普及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知識,增強公眾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能力。
8.1.2培訓
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定期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應急監測、處置等專門人才。
8.1.3演練
生態環境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按照應急環境事件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應急環境事件實戰演練,至少每3年組織1次,提高防範和處置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8.2預案更新
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問題時,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8.3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預案實施後,《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齊齊哈爾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齊政辦發〔2016〕23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齊政辦規〔2019〕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齊齊哈爾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019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印發的《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齊齊哈爾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齊政辦發〔2016〕23號)同時廢止。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
為加強和規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高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根據應急預案修訂原則,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和我市實際情況,我市修訂了《齊齊哈爾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二、主要內容
《預案》從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警和預防機制、應急回響、應急處置、後期處置、保障措施、預案管理等7個方面,制定了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
1.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預警和預防機制。主要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分四個預警等級,由輕到重依次為四級預警(藍色)、三級預警(黃色)、二級預警(橙色)、一級預警(紅色),一級為最高級別。
3.應急回響分級實施。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以屬地為主的原則,市、縣(市)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應急處置領導工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情況和分工進行協調和支援。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能力時,應及時報告上一級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4.應急處置。包括突發事件分級,分級標準同預警分級標準一致。規定了信息報告程式、內容和方式;事發單位、應急隊伍、當地政府應先期採取的措施;建立應急指揮協調機制,必要時經批准可以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政府應適時發布應急工作新聞報導,做好輿論引導。還明確了終止條件、程式以及終止後應採取的行動。
5.後期處置。規定了各級政府要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專家對受災情況進行評估,對遭受污染和破壞的生態環境提出恢復建議等。
6.保障措施。規定了通訊、救援裝備、資金、物資、醫療衛生等保障措施。平時有足夠的儲備,並做好充分的應急準備。
7.預案管理。明確了宣傳、培訓、演練,預案更新和生效時間。
三、目的
為加強和規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提高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和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