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

為進一步完善空氣重污染應急機制,不斷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及時有效應對大氣重污染天氣,最大限度地降低大氣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減少污染持續時間、降低污染程度、強化公眾健康防護,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本市實際,在對《齊齊哈爾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6年修訂)進行補充完善的基礎上進行第二次修訂,形成本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26日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3〕37號)、《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環境空氣品質指數技術規定(試行)》、《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環辦〔2013〕504號)、生態環境部《關於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黑龍江省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2016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檔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齊齊哈爾市行政區域內,需要由市政府負責協調的大面積和持續性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本預案所指重污染天氣,是依據《環境空氣品質指數技術規定(試行)》中環境空氣品質指數大於200,即空氣環境質量達到5級(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沙塵暴造成的環境空氣污染不適用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加強日常監測與管理,強化節能減排措施,切實預防重污染天氣的發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
(2)屬地管理,統一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區,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回響。
(3)科學預警,及時回響。加強對全市大氣污染源監控,做好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日常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情況,科學預警並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回響體系。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加強各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各自專業優勢,綜合採用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協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及參與意識。
1.5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預案體系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重點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組成,共同構成齊齊哈爾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並與本預案相銜接,各責任單位根據本預案,對相關內容進行分解和細化。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及重點企業停限產名錄,並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各成員單位要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預案(實施方案),並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火電、鋼鐵、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險廢物處置、供熱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的預案(操作方案)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住建部門現場核定和專家(安全監管、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住建專家)評審後,在市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
成立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組織、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檢查評估等工作。指揮長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市有關部門為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成員單位: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交通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司法局等。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見附屬檔案。
2.2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負責貫徹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的批示和部署;組織重污染天氣研判、會商以及相關信息發布和上報;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回響措施;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組建重污染天氣專家組、監測預報組、督導考核組,指導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承擔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專家組
負責推進重污染天氣成因及應對方法的科學研究;分析、研判主要污染源和大氣污染情況;參與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回響及總結評估等工作,針對重污染天氣應對涉及的關鍵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供技術指導;負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預測預報組
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空氣品質的監測和預警預報工作方案;對空氣品質、氣象指標進行監測,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監測、預報數據信息,為預警、回響提供決策依據;負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5督導考核組
負責對各相關政府和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及時反饋有關情況,對履職不到位的提出問責處理意見。
3 監測和預警
3.1監測與會商
3.1.1現狀分析
市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和氣象觀測數據收集處理、現狀及趨勢評價等工作,並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3.1.2預報
監測預報組根據氣象條件變化趨勢,結合實時環境空氣品質及本地大氣污染物排放源情況,對未來環境空氣品質進行預報。
3.1.3會商
監測預報組建立重污染天氣會商制度,聯合開展重污染天氣監測及潛勢分析工作。監測預報組預報未來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應及時發起會商。採暖期每日會商。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每日至少會商2次,專家組參與會商。未發布預警信息,重污染天氣已經出現時,實時會商。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統一採用空氣品質指數指標,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
根據不同地區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大氣污染和氣候氣象特徵,不同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採取更嚴格的預警啟動條件。
按照污染控制分區和污染範圍,將預警劃分為三個層級,由低到高順序依次為城市預警、區域預警、全市預警。
按照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和嚴重性,將預警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順序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取消原有的藍色預警,改為健康防護提示性信息,當預測日均值>200持續1天時,隨空氣品質預報信息發布。
(1)城市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2)區域預警
橙色預警:七個以上的縣(市)區出現或將出現連續3日300   紅色預警:三個及以上相鄰的縣(市)區出現或將出現1日及以上AQI達到500,對該區域的重污染天氣預警。
(3)全市預警
橙色預警:七個及以上相鄰的縣(市)區出現或將出現連續3日及以上300   紅色預警:七個及以上相鄰的縣(市)區出現或將出現1日及以上AQI達到500,對全市全部區域的重污染天氣預警。
3.2.2預警發布與解除
(1)發布時間。當預測到未來空氣品質可能達到上述預警條件時,市政府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AQI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級別,並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品質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儘早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
(2)發布程式與方式。一旦預測未來將出現或已出現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組應及時組織聯合會商,根據現狀分析、預報信息,結合應急管控情況,進行綜合研判。經會商達到預警條件時,將預警信息報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並對相關縣(市)區提出預警要求。
達到城市預警條件時,由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組織發布本地的預警信息。
達到區域預警條件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本地的預警信息。各縣(市)區接到區域預警時,4小時之內啟動本地預警。
達到全市預警條件時,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批准後發布全市預警信息。各縣(市)區接到區域預警時,4小時之內啟動本地預警。
區域或全市預警時,污染程度超過區域或全市預警等級的縣(市)區按照當地實際情況發布預警信息並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污染程度未達到區域或全省預警等級的縣(市)區,按照接到的區域或全市預警等級發布預警信息並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
預警信息發布對象為需要採取措施的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預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氣出現的時段、預警等級、不利氣象條件情況、主要污染物指標以及未來一段時期內的趨勢定性分析。
針對企業和公眾的預警信息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專項實施方案發布。
(3)預警級別調整。預警信息發布後,由於氣象條件等因素髮生變化,預測預報組會商認為達到其他級別的預警條件,預報信息發生變化,需要升級或降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予以核實,並按照預警發布程式調整預警級別。當空氣品質指數在不同預警級別條件內頻繁波動時,可按高級別預警執行。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從嚴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儘早採取升級措施。
(4)預警解除。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改善到輕度污染及以下級別(AQI≦150),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以根據現狀分析、預報信息結合污染源管控情況決定是否可以解除預警,是否解除預警的決定向市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通報。
城市預警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組織發布。區域預警解除信息由接到區域預警解除通知的縣(市)區組織發布。全市預警解除信息經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批准後發布。
3.2.3預警措施
針對不同級別的預警,採取相應的預警措施。預警措施包括:
(1)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媒體和微部落格、手機簡訊等方式向受影響區域公眾發布信息,告知公眾主動採取自我防護措施。
(2)提出針對不同人群的健康保護和出行建議,特別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護。
(3)應急值班人員24小時上崗、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控,對大氣重污染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強度、移動路徑的變化及時做出預測預報。
(4)市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回響準備工作。
(5)學校、醫院、體育場(館)、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點)等重點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應做好大氣重污染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工作。
3.2.4區域應急聯動
當預測區域內多個連片縣(市)區空氣品質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且未達到區域預警啟動條件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基於區域會商結果,通報預警信息,相關縣(市)區應按照預警信息要求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開展區域應急聯動。
4 應急回響
4.1回響程式和回響分級
4.1.1應急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順序依次為Ⅲ級應急回響、Ⅱ級應急回響和Ⅰ級應急回響,與預警分級一一對應。
4.1.2應急回響啟動
明確應急回響程式,可以按照實時監測的AQI指數值立即進行應急回響,或者根據預報預警情形提前採取回響措施,避免大氣重污染出現或減少持續時間。
城市預警時,市級啟動相應等級應急回響。
區域橙色預警時,該區域內接到預警的縣(市)區啟動橙色應急回響。
區域紅色預警時,該區域內接到預警的縣(市)區啟動紅色應急回響。
全市橙色預警時,全市接到預警的縣(市)區啟動橙色應急回響。
全市紅色預警時,全市接到預警的縣(市)區啟動紅色應急回響。
4.2指揮與協調
各縣(市)區制定詳盡的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確定不同級別的現場負責人,指揮調度應急回響。根據事件的大小和發展態勢,明確應急指揮、應急協調、應急行動、擴大應急等回響程式。
當啟動全市重污染天氣預警時,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負責全面指揮與協調。
4.3應急監測
各縣(市)區應按當地政府要求,根據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職責開展監測。
4.4回響措施
市政府根據空氣污染預警級別和監測信息確定首要污染物,應針對不同類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徵,採取相應的回響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對因沙塵暴、臭氧等特殊氣候或原因引發的空氣重污染,及時發布健康防護提示。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性採取一種或多種措施進行應急回響,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前提下,鼓勵採取更加嚴格的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實施高級別應急回響,並明確啟動回響的時間、範圍、通知方式、監督內容等。
4.4.1黃色預警,Ⅲ級應急回響
4.4.1.1健康防護引導措施
(1)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運動。
(2)中國小、幼稚園停止戶外體育課、課間操、運動會等活動。
(3)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按照行業和屬地管理要求,加強對空氣重污染應急、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
4.4.1.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公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2)加大對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實施揚塵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強道路清掃保潔,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4)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使用。
4.4.1.3強制性減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前提下:
(1)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重點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掃保潔作業。
(2)停止室外建築工地噴塗刷粉、護坡噴漿、建築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業。
(3)對納入空氣重污染黃色預警期間製造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停產限產措施。
(4)全社會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減排比例達到10%以上(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內部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於上述總體要求)。
4.4.2橙色預警,Ⅱ級應急回響
4.4.2.1健康防護引導措施
(1)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運動;一般人群減少戶外活動。
(2)中國小、幼稚園停止戶外課程和活動。
(3)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患者的防護宣傳和就醫指導。
4.4.2.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公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2)加大對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實施揚塵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強道路清掃保潔,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4)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使用。
(5)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空氣污染情況實行錯峰上下班。
4.4.2.3強制性減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前提下:
(1)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重點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掃保潔作業。
(2)停止室外建築工地噴塗刷粉、護坡噴漿、建築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業。
(3)在實施工作日尖峰時段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礎上,國Ⅲ排放標準以下的輕型汽油車(含駕校教練車)禁止上路行駛。
(4)建築垃圾、渣土、砂石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5)對納入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期間製造業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停產限產措施。
(6)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燒烤。
(7)全社會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減排比例達到20%以上(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內部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於上述總體要求)。
4.4.3紅色預警,Ⅰ級應急回響
4.4.3.1健康防護引導措施
(1)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腦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儘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運動;一般人群儘量避免戶外活動。
(2)室外執勤、作業等人員採取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
(3)中國小、幼稚園採取彈性教學或停課等防護措施。
(4)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專家開展健康防護諮詢、講解防護知識,加強應急值守和對相關疾病患者的診療保障。
4.4.3.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
(1)公眾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2)加大對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實施揚塵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強道路清掃保潔,減少交通揚塵污染。
(4)減少塗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使用。
(5)企事業單位可根據空氣污染情況採取錯峰上下班、調休和遠程辦公等彈性工作方式。
(6)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在確保達標排放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大氣污染治理設施的使用效率。
4.4.3.3強制性減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運行的前提下:
(1)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重點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掃保潔作業。
(2)停止室外建築工地噴塗刷粉、護坡噴漿、建築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業。
(3)在實施工作日尖峰時段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礎上,國Ⅳ排放標準以下的輕型汽油車(含駕校教練車)禁止上路行駛;國Ⅳ排放標準以上標準機動車(含駕校教練車)按單雙號行駛(純電動汽車除外),其中本市公務用車在單雙號行駛基礎上,再停駛車輛總數的30%。
(4)建築垃圾、渣土、砂石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
(5)對納入空氣重污染紅色預警期間製造業企業停產限產名單的企業實施停產限產措施。
(6)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燒烤。
(7)協調加大外調電力度,降低本市發電負荷。
(8)全社會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減排比例達到30%以上,揮發性有機物減排比例達到20%以上(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內部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於上述總體要求)。
4.4.4補充說明
強制性措施中按照“一廠一策”的要求,指導企業根據污染排放績效制定不同的減排措施,嚴禁採取“一刀切”減排方式,通過停止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導重點行業企業分類制定並落實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對不可中斷或中斷周期超過24小時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提前指導企業調整生產計畫,確保預警期間達到減排比例要求,其他行業按照應急減排清單要求落實應急減排措施。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的公共及自備煤電機組以及其他已備案的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的企業,應根據協同處置量核算最低生產負荷。
涉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應結合實際不斷完善自身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回響操作方案),增強應急減排措施的科學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實性。鋼鐵、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險廢物處置、供熱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的應急減排措施,應進行現場核定和專家評審。
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加強對燃放煙花爆竹、露天燒烤、焚燒垃圾秸稈等禁止行為的監管。
進入區域或全市應急回響狀態時,區域或全市應按預警等級執行相應的應急回響措施。其中對涉及到公眾日常生活和區域交通運輸的應急回響措施,如健康防護提示、機動車限行以及中國小、幼稚園、停止戶外活動、停課等,按照本地實際空氣污染狀況執行。
需提前採取應急回響的,公眾防護措施和應急減排措施分開執行。提前採取應急減排措施,當污染達到相應級別時,再採取公眾防護措施。
在Ⅱ級、Ⅰ級應急回響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城區周邊進口警力部署,設定限行提示標誌,提示、勸返限行車輛;在城區內通過電子警察和現場檢查,嚴格執法處罰違反限行規定的機動車;對本地車輛在受限時間內駛入城區的,按照駛入勸導告知停駛、二次核查確認駛出、三次依法處罰的方式嚴格管理。
在Ⅱ級、Ⅰ級應急回響有關車輛限行措施中,軍隊、警務、生態環境執法、消防、急救、搶險、郵政(快遞)、保險勘驗救援、民生保障、環衛作業車輛和單位通勤車、公車、計程車、非本市車輛(如有特殊需要也可實施限行)除外。
當緊急發布橙色和紅色預警信息時,當天不採取機動車限行和停課措施。
施工工地和應急減排企業名單實行動態調整。
4.5信息公開
大氣重污染髮生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媒體公開有關信息。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大氣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範圍、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險程度、已採取的措施、可能受影響的區域及需採取的措施建議等。
4.6信息報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內發布重污染天氣橙色以上級別預警的啟動、級別調整和解除情況分別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
報告分為初報、續報、終報。初報應當在預警信息發布後1小時內上報,上報內容包括發生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啟動時間、級別、主要污染物、採取的應急措施、預警信息發布等情況;續報應當按指揮部辦公室的要求,每日定時上報,內容包括預警級別變化情況、採取的應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終報在預警解除後及時上報,內容包括應急回響終止情況。
重污染天氣信息應當採取網路、傳真形式報告,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7應急措施的執行與監督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轄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明確應急措施執行的程式和方式,尤其是明確啟動應急回響的時間、範圍、通知方式等,並明確監督應急回響措施實施的部門和內容。
4.8應急終止
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改善到輕度污染及以下級別,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解除預警,並提前發布解除預警信息,預警解除即應急終止。應急終止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下達應急終止指令。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根據本地、本部門情況做好終止回響後的相關工作。
5 總結評估
應急回響終止後10日內,督導考核組應及時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原因、影響、措施落實以及應急效果等情況的調查評估。對未按要求履行職責的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責任追究。根據調查評估結果,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總結報告。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將有關情況向各有關單位進行通報,對成員單位的人員、資金、物資、監測、預警、通信等提出應急保障調整要求。各有關單位應根據要求,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調整工作。
市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應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過程記錄,建立檔案制度。
市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每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過程進行評估,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發生及預警發布情況,各部門回響情況,企業措施落實情況,並於每年5月份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年度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經濟成本,以及預案內容的完整性、預警規定的詳實性、回響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專項實施方案完備性,評估結果應在5月底前函告上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根據總結評估結果,應急預案、實施方案需進行重大調整的,應在當年9月20日前完成修訂和報備工作。
6 應急保障
6.1組織保障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相關人員組成技術支撐、督導考核等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庫,並做好業務培訓。
6.2經費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氣資金投入力度,將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監督檢查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將空氣品質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等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費用及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工作資金,列入各縣(市)區管理職能部門預算。
6.3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畫,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縣(市)區管理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體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6.4預報預警能力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快環境空氣品質預測、預報能力建設,完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儀器設備、預測預報模型等軟硬體配備,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資料庫,加強環境空氣品質、氣象條件預測預報等相關領域基礎研究。建立並逐步完善齊齊哈爾市空氣品質信息發布和預報預警平台。
6.5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建立健全應急人員通信信息庫,各成員單位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制定應急信息通信系統及維護方案,確保信息通暢。
6.6醫療衛生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所致疾病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庫,並按照預案做好患者診治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相關醫務人員及時到位。加強相關醫療物資儲備與應急調配機制建設。以易感人群為重點,加強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常識宣教。
6.7制度保障
各有關成員單位應進一步加強重污染天氣工作制度建設,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或方案,重點建立健全工業大氣污染源減排、機動車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揚塵管理、社會動員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機制。
7 預案管理
7.1預案宣傳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路,加強預案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事件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7.2預案培訓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度培訓計畫,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確保培訓規範有序進行。
7.3預案演練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預案演練,編制演練方案,明確演練目的、方式、參與人員、內容、規則以及場景等,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組織機構、預警信息發布、應急回響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演練後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提出相關程式、措施的改進建議。可結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開展預案演練。
7.4預案修訂
本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進行預案修訂:
(1)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2)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
(3)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5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齊齊哈爾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齊政辦發〔2016〕22號)同時廢止。
7.6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授權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齊政辦規〔2019〕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齊齊哈爾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 (2019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印發的《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齊齊哈爾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齊政辦發〔2016〕22號)同時廢止。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
  近幾年,我國大氣污染問題日益突出,以細顆粒為主的灰霾天氣頻繁發生,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2013年9月,國務院印發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2014年1月我省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細則》。2015年8月,國家公布了新《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都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2016年4月,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了《齊齊哈爾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至今該預案已使用三年。按照應急預案修訂原則及國家、省、市的相關修改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政府機構改革,我市決定重新修訂《齊齊哈爾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使之更適合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二、主要內容
  《預案》主要包含七方面內容。一、總則,內容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預案體系;二、組織機構和職責;三、監測和預警,內容包括監測和會商、預警;四、應急回響,內容包括回響程式和分級、指揮與協調、應急監測、回響措施、信息公開、信息報告、應急措施的執行與監督、應急終止;五、總結評估;六、應急保障;七、預案管理。
  三、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空氣重污染應急機制,不斷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及時有效應對大氣重污染天氣,最大限度地降低大氣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減少污染持續時間、降低污染程度、強化公眾健康防護,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本市實際,在對《齊齊哈爾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6年修訂)進行補充完善的基礎上進行第二次修訂,形成本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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