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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應對滁州市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燃氣事故),規範全市燃氣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提高燃氣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減少燃氣事故造成的影響,有效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編制此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統計工作規範》《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滁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滁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行業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本預案不適用於因上游停氣造成的“氣荒”事件和不屬於生產安全的其他事件。
本市涉及燃氣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要與本預案相銜接。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快速反應。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通過提升應急回響速度,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社會危害。
(2)預防為主,長效管理。將應急管理工作融入公共安全運行各個環節,堅持日常管理與應急處置相結合,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力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3)統籌協調、科學處置。充分整合現有人力、物力、信息和科技等資源,進行科學管理、合理配置,實現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5 事故分級
按照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燃氣事故及重大、較大燃氣涉險事故。
1.5.1 一般燃氣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燃氣事故:
(1)因燃氣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的;
(2)因燃氣事故,造成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1.5.2 較大燃氣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燃氣事故:
(1)因燃氣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因燃氣事故,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1.5.3 重大燃氣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燃氣事故:
(1)因燃氣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因燃氣事故,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1.5.4 特別重大燃氣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燃氣事故:
(1)因燃氣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重傷100人以上的;
(2)因燃氣事故,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1.5.5 重大燃氣涉險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涉險事故:
(1)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50人以上的事故;
(4)可能升級為重大事故的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傷員有可能搶救無效死亡,以及現場搜救尚未結束、死亡人數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5)有可能造成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6)危險化學品(含天然氣)嚴重泄漏(危及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7)嚴重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高鐵、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安全的事故;
(8)其它重大燃氣涉險事故。
1.5.6 較大燃氣涉險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涉險事故:
(1)涉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觀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4)危險化學品(含天然氣)泄漏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安全的事故。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制
2.1.1 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在市長領導下,市政府對較大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進行研究、決策和部署;對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進行先期處置,並上報省級相關部門。
2.1.2 市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市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市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及事故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承擔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導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兼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
(1)加強日常的燃氣行業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燃氣行業安全運行;
(2)組織建立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聯絡協調機制,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指導和督促企業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
(4)掌握轄區各企業重大危險源及重大隱患,及時通報預警信息,提出預警建議;
(5)建立並完善各種應急信息資源系統;
(6)指導和督促相關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
(7)及時傳達市指揮部的各項決定和指令並跟蹤督促執行情況;
(8)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信息、損害情況和救援工作情況;
(9)綜合協調事故調查和快速評估;
(10)辦理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1.3 市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政府燃氣行業主管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單位組成。其中燃氣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具體包括:編制管理燃氣行業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燃氣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等工作。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1)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絡和協調,保障本轄區燃氣安全穩定供應,履行屬地安全管理工作。
(2)市委宣傳部: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指導相關單位做好對燃氣安全事故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報導工作。
(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燃氣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燃氣事件基礎信息資料庫,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決策依據;負責燃氣安全事故搶修工程的應急安排;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組織或參與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4)市應急管理局:加強燃氣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管,根據請求參與燃氣行業事故應急救援,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組織或參與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5)市公安局:在燃氣事件發生後,負責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及警戒,加強事故區域內的治安管理,維護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實施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確定死亡人員身份;依法查處涉嫌犯罪行為。
(6)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事故現場滅火搶險救援工作,配合制定堵漏、爆炸和滅火撲救處置方案;組織傷員的搜救;在本級消防能力不能滿足救援要求時,向上級消防部門請求援助。
(7)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規定配合和參與特種設備範疇內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燃氣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按照職責要求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8)市民政局:協助做好事故現場及周邊人員疏散;協助做好死傷人員家屬的安撫救濟工作和善後工作。
(9)市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資金的預算、管理,依法依規保障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
(10)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事故單位及參與搶險救災中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協助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等工作,為已參加工傷保險人員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11)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在燃氣事件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協調管養道路、公路、橋樑的搶修與恢復。
(12)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組織急救中心和各醫院,開展受傷人員現場救治和傷員轉院治療工作。
(13)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事故周邊環境監測,提出控制措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14)市氣象局:負責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組織燃氣事件現場應急觀測,為決策提供依據。
(15)市發改委:負責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組織調出,協調做好損毀修復、重建工程的立項批覆。
(16)市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在燃氣事件中引發電力系統事故的搶險救援。為搶險救援、應急保供及其指揮系統提供用電保障。根據燃氣泄漏事故大小和擴散範圍,組織相應範圍內電力系統的停電及事後恢復工作。
2.2 市以下層面組織指揮機制
2.2.1 縣(市、區)領導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在本級黨委統一領導下,負責健全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燃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制,做好本行政區域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2.2.2 縣(市、區)燃氣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
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設立縣(市、區)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2.2.3 鄉、鎮、街道及基層組織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村(社區)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2.2.4 相關燃氣單位
相關燃氣單位應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應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立燃氣安全生產應急組織機構,加強應急準備各項工作,依法落實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職責。
2.3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燃氣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應對處置需要,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代表本級政府現場處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負責同志擔任。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並實施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根據應對工作的需要,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市人民政府先期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到達時,納入上級指揮機構指揮;較大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市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2.4 專家機構
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燃氣安全生產專家組,專家組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邀請省、市相關燃氣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燃氣事故處置提供決策諮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3 預防及預警機制
3.1 預防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燃氣企業的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管道占壓等情況進行普查,建立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形成風險隱患、救援物資、專家隊伍、避難場所等應急資源信息資料庫,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有關規定,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燃氣經營、儲存、使用、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加強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和檢測、監控工作,強化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裝置和崗位的重點管控。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配套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加強應急教育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應急措施,掌握防護裝備和救援設備的使用方法,提高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園區、周邊單位、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制定保護周邊民眾安全的防護措施。
遇惡劣天氣、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可以臨時限制燃氣(CNG、LNG、LPG等)運輸車輛通行,並做好告知提示。
3.2 預警
燃氣經營、儲存、使用、運輸企業生產設施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發布本單位安全生產預警,並及時向事發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
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落實安全生產監測預警工作,當研判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涉險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並通報同級應急部門;當可能影響臨近縣(市、區)區域時,應及時通報相鄰縣(市、區)有關部門;當可能發生的事故超過本級政府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判、處置。
3.2.1 預警級別
按照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對可以預警的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發展,發布單位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安全生產預警分級按照《滁州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規定執行。
3.2.2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要採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響人群發布,要充分發揮滁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或通過廣播、電視、通信、信息網路、手機、警報器、新媒體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預警公告內容包括:預警原因、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原則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發布;跨行業領域或跨行政區域的預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布;超出縣(市、區)區域範圍的,三、四級預警由相鄰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聯合或分別發布,一、二級預警由市燃氣主管部門發布。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關鍵設施檢查監測,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範應對工作,必要時組織停產撤人;並組織應急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準備。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燃氣主管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訂預警行動方案,建立並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2)組織協調涉險區域有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時採取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限制使用或關閉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
(3)通知應急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通知相關單位做好應急資源準備。
(4)及時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3.2.4 預警調整及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當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行動,解除已採取的有關措施。
3.3 事故信息報告
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包括事故發生區域的管理單位,下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事發地縣(市、區)的燃氣主管部門和應急部門報告。遠離單位的事故,事故單位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通過“110”、“119”報警電話、事發燃氣經營企業的搶險電話報告。
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報後,應於1小時內向事發地縣(市、區)的燃氣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需要政府提供應急支援的,應當立即報告。
信息報告主要內容包括:(1)事件發生單位概況;(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件現場情況;(3)事件的簡要經過;(4)事件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採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對首報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結束後要及時終報,包括處置措施、過程、結果,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等。
燃氣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規定向本級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並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需要上級支援的立即上報請求支援。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應急處置
4.1.1 事故單位初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人身安全和避免發生次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組織開展關閥泄壓斷氣、滅火控火防爆、緊急疏散人員、集結專業救援力量等初期應急處置。
4.1.2 事發地政府先期處置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較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事故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特殊情況由其委託的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先期處置,採取應急處置(不限於):
(1)啟動應急預案。
(2)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核心區控制。對事故核心區實施現場控制。
(4)資源及人員的調用。依法發布調用和徵用應急資源的決定,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的命令。
(5)核心區警戒隔離。根據燃氣特性和泄漏、擴散的情況及火災、爆炸所涉及的範圍設立警戒區,並對通往事故核心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市轄區由相應轄區政府向市公安局請求實行交通管制)。
(6)現場處置。迅速了解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情況,掌握所涉及燃氣種類、數量、特性、狀態等信息,調集公安、消防、醫療、交通、生態環境、氣象、燃氣等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專家,開展現場應急救援、醫療救治、環境監測等工作。現場救援人員應根據事故危險特性和燃氣處置方式,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7)人員撤離與安置。根據事故可能波及範圍,立即組織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有秩序地向上風、側風向避難場所或安全地帶撤離。
4.2 分層級回響與回響分級
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事故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處置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
一般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較大事故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組織應對(涉及跨市行政區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以及特別重大、重大燃氣生產安全事故報請省人民政府及省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指導應對)。
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等根據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回響後果,綜合研判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可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情調整回響級別。
發生較大及以上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較大燃氣生產安全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事故,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市級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情況,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並採取分級回響措施。具體分級回響措施如下:
(1)對於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燃氣一般燃氣事故和較大燃氣涉險事故,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三級回響,同時上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並通知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入回響狀態。
啟動三級回響後,市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主要負責同志(或其委託的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助地方政府組織應急救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提供支持。
市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2)對於較大燃氣事故和重大燃氣涉險事故,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回響,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入回響狀態。
啟動二級回響後,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率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和市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應急救援。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3)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由市燃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一級回響,並按照時限要求上報省級應急指揮部和省級相關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入回響狀態。
啟動一級回響後,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應急工作的負責同志)率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導先期應急救援工作,並根據省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處置。
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4)啟動應急回響後,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出如下處置,其中特別重大、重大事故還應根據國家、省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處置:
①發布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指令;
②對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應急處置要求,指令市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③向市委、市政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應急廳報告,必要時請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應急廳給予支持,及時通報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燃氣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
④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救援;
⑤啟動一級、二級回響後,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協助指揮救援;
⑥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貫徹落實省廳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指示,進一步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回響等級可參照市級層面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4.3 現場指揮
為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啟動二級以上回響後,成立由代表市政府現場處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負責同志任總指揮,市有關部門、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以及救援隊伍負責人、專家等人員參加的市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及時向市燃氣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成立後,縣(市、區)人民政府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在其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要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
到達事故現場的各方應急力量要及時向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現場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進展情況。
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在組織先期處置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基礎上,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調整或設立下列(不限於)工作組:
(1)應急處置組:由市燃氣主管部門牽頭,應急管理、公安、生態環境、消防救援、專業應急隊伍等單位參加,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與救援。
(2)醫療衛生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組織開展醫療救援、衛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組:由市公安局牽頭,組織協調實施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實施事發地交通管制,依法偵查涉嫌犯罪行為等。
(4)處置保障組: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住建、發改委、應急管理、財政、交通運輸、通信管理等單位參加,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通信、電力的供應,負責民眾緊急疏散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等。
(5)綜合組:由市住建局牽頭,新聞宣傳、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等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參加,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及報送、發布以及媒體接待、事故處置綜合協調、重要事項記錄和相關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
(6)專家組:由燃氣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家組成,負責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術諮詢論證,提出處置技術措施,供決策參考。
啟動三級回響後,不成立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由事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的縣(市、區)應急救援現場指揮負責現場指揮。
4.4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民眾安全需要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5 信息發布
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事故信息發布工作,在同級黨委宣傳部的組織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發布相關信息。未經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批准,參與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4.6 應急暫停與結束
在救援中發現可能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等情況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可以決定暫停救援,並應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化解風險。在隱患已經消除後,繼續組織救援。
在確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或者暫停救援不具備恢復應急救援條件並經科學論證後),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宣布應急回響終止,結束回響。各啟動了應急回響的單位要及時終止回響。
4.7 一般燃氣事故回響
發生一般燃氣生產安全事故及較大燃氣涉險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及時處置,市有關部門視情指導。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 恢復重建
對受事故損害的公共區域,在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後,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財產和環境損害的恢複方案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5.4 應急處置評估
履行事故調查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對事故應對處置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
應急工作結束後,市燃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將事故處置有關檔案資料移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歸檔。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事故應急通信保障體系,應急值班電話應24小時暢通;市燃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按規定向市燃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掌握本區域內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繫方式;通信主管部門要保障應急期間的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
6.2 隊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形成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6.3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4 物資裝備保障
市有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應當建立事故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市人民政府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完善應急物資、裝備資料庫和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調用。
6.5 避難場所保障
縣(市、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建設或確定能夠滿足較大事故發生時的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證疏散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術保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市相關部門應建立市級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完善專家管理和聯繫制度,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加強與燃氣行業(領域)事故應急救援裝備設備生產經營單位的溝通聯繫,對相關緊缺技術的發展給予大力支持;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組織研發專業處置技術,加強技術儲備。
6.7 治安與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燃氣事故後,事故現場應實施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民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需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輸送系統。
6.8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人員院前急救、轉運、後續救治及有關衛生防疫工作;紅十字會等社會救援組織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
6.9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給予補償。鼓勵、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事故災難提供物資、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市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按職責制訂相應的部門(單位)應急預案(或工作方案),並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本地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7.2 術語定義
本預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近年以來,全國燃氣事故多發頻發,安全形勢嚴峻複雜。2021年來,湖北十堰、遼寧瀋陽、內蒙古呼和浩特、重慶武隆等地區,發生了多起燃氣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其中,湖北十堰艷湖社區集貿市場燃氣爆炸造成26人死亡、138人受傷,遼寧大連一居民樓液化石油氣泄漏造成9人死亡,遼寧瀋陽飯店天然氣泄漏爆燃造成5人死亡、47人受傷,這些事故代價慘痛、教訓深刻,防風險、保全全、護穩定的任務十分艱巨。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為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燃氣工作做出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李克強總理等領導同志的批示要求,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2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和安徽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0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市領導批示指示精神,組織編制了《滁州市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以提高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燃氣安全責任主體對燃氣突發事故的快速反應和處理能力,建立統一指揮、職責明確、反應迅速、處理有力的應急體系,有效預防城鎮燃氣事故的發生,及時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國務院公布的《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2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第19條:“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
安徽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安徽省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0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徽省安委會《關於請督促整改燃氣行業應急預案管理問題的函》的工作要求。
杭州、濟南、石家莊、溫州、眉山、西安、金華、南昌、重慶、泰州、呼和浩特、煙臺、成都等國內大部分地市均以政府辦名義印發預案,省內合肥、亳州等市也以政府辦名義印發,其他地市根據省安委會要求均在積極整改,編制印發預案。
我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參考合肥等地市較為成熟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應急預案》,徵求了各縣(市、區)政府、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等23家單位的反饋意見。根據各單位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了修改完善。4月20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5月7日,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召開意見徵求會,形成了一致意見。
四、主要內容
《應急預案》主要包括總則、組織機構及職責、預防及預警機制、應急回響、後期處置、保障措施、附則7個部分。
一是確定預案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和燃氣事故的等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行業經營、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按照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燃氣事故。
二是明確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職責,設立市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生燃氣生產安全事故後,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應對處置需要,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三是制定預警、應急回響機制和後期處置,預案落實了燃氣經營、儲存、使用、運輸環節安全生產監測預警工作,研判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及時向涉險單位發布預警信息;按照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對可以預警的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分為一到四級,用紅橙黃藍標識;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人身安全和避免發生次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組織開展關閥泄壓斷氣、滅火控火防爆、緊急疏散人員、集結專業救援力量等應急處置,啟動應急預案。
五、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事故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立本行業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建設能夠滿足較大事故發生時的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市級燃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完善專家管理和聯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