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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機制,依法、科學、高效、有序應對生產安全事故。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淮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含較大、重大生產安全涉險事故)應急工作。市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對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應對,屬地為主、條塊結合,依法規範、科學處置的原則。
1.5 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較大涉險事故,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8.1。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制
2.1.1 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在市長領導下,市人民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進行研究、決策和部署。
2.1.2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由市長任總指揮,有關專項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及事故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承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導協調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2.1.3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單位組成。其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所監管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具體包括:編制管理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等工作。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分工見附屬檔案8.2。
2.2 市以下組織指揮機制
2.2.1 縣、區領導機構
縣、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是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在本級黨委統一領導下,負責健全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制,做好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2.2.2 縣、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
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縣、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2.2.3 鄉、鎮、街道及基層組織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村(社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2.2.4 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應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應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組織機構,加強應急準備各項工作,依法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職責。
2.3 現場指揮機構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應對處置需要,可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揮部總指揮由代表本級政府現場處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負責同志擔任。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由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報請省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險事故發生後,市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及較大涉險事故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2.4 專家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應急管理專家組,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安全生產風險管控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加強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和監測監控工作,強化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系統、裝置和崗位的重點管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持續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六項機制”制度化規範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體系,落實監管責任,定期對重大風險進行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加強應急準備,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風險會商機制,及時掌握安全風險動態,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易發的關鍵領域、關鍵時段,發布安全生產提示、警示信息。
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當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相關單位應及時通報當地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同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3.2 安全生產預警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生產設施及環境異常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發布本單位安全生產預警,並及時向事發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落實安全生產監測預警工作,當研判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向涉險單位發布預警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同級應急部門;當可能影響鄰近縣級區域時,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縣級有關部門;當可能發生的事故超過本級政府處置能力時,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研判、處置。
3.2.1 預警級別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對可以預警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發展,發布單位可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安全生產預警分級見附屬檔案8.3。
3.2.2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要採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響人群發布,要充分發揮淮南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或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手機、警報器、宣傳車、新媒體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預警內容包括:預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風險、自然災害)、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原則上由縣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布。跨行業領域或跨行政區域的預警由應急部門發布;超出縣級區域的,三、四級預警由相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部門聯合或分別發布,同時上報市應急局;一、二級預警由市人民政府應急部門發布。涉及合肥、滁州、蚌埠、亳州、阜陽、六安等市行政區域的一、二級預警,發布同時上報省應急廳。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關鍵設施檢查監測,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範應對工作,必要時組織停產撤人;組織應急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準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不限於)措施:
(1)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訂預警行動方案,建立並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2)組織協調涉險區域有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時採取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限制使用或關閉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
(3)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通知相關單位做好應急資源準備。
(4)及時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3.2.4 預警調整及解除
發布預警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
當安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行動,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3 事故信息報告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包括事故發生區域的管理單位,下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事發地縣級以上應急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遠離單位的事故,事故單位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同時向事發地縣級以上應急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報後,應於1小時內向事發地縣級以上應急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需要政府提供應急支援的,應當立即報告。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位置;
(2)事故類型;
(3)傷亡情況及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
(4)事故涉及的危險材料性質、數量;
(5)事故發展趨勢,可能影響的範圍,現場人員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斷;
(7)採取的應急搶險措施;
(8)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救援搶險的事宜;
(9)事故的報告時間、報告單位、報告人及聯絡方式等。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規定向本級政府及應急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並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需要上級支援的立即上報請求支援。
4 應急回響
4.1 事故單位應急處置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救援措施:
(1)迅速、科學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
(3)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4)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5)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建議;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4.2 分層級回響與回響分級
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事故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處置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較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事故,市應急指揮部指導應對。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市行政區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以及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請省政府及省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指導應對。
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等根據事故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回響後果,綜合研判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可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情調整回響級別。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險事故、較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市級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見4.3.2分級回響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回響等級可參照市級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4.3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等生產安全事故回響
4.3.1 事發地政府先期處置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險事故、較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事故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特殊情況由其委託的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先期處置,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救援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4)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發布調用和徵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6)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7)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提供支援或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4.3.2 分級回響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或請求支援的信息後,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情況,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1)對於較大涉險事故和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三級回響,同時上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並通知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入回響狀態。
啟動三級回響後,市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其委託的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協助縣級政府組織應急救援,市應急局提供支持。
市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2)對於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數在7人以下(“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的較大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回響,市應急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入回響狀態。
啟動二級回響後,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率領市應急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應急救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3)對於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數在7人以上的較大事故、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一級回響,市應急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入回響狀態。
啟動一級回響後,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應急工作的負責同志)率領市應急局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應急救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市應急局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4)啟動應急回響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出如下處置,其中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還應根據國家、省應急指揮機構的指令進行處置:
①發布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指令;
②對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應急處置要求,指令市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③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廳報告,必要時請求省應急廳給予支持,及時通報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應急部門;
④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救援,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⑤啟動一級、二級回響後,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現場協助指揮救援;
⑥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⑦貫徹落實國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指示,進一步採取相關處置措施。
4.3.3 現場指揮
為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啟動二級以上回響後,成立由代表市政府現場處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負責同志任總指揮,市有關部門、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以及救援隊伍負責人、專家等人員參加的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成立後,縣級人民政府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
到達事故現場的各方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現場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進展情況。
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在組織先期處置的縣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機構的基礎上,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調整或設立下列(不限於)工作組:
(1)應急處置組:由市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牽頭,應急、公安、生態環境、消防救援、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單位參加,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與救援。
(2)醫療衛生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組織開展醫療救援、衛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組:由市公安局牽頭,組織協調實施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實施事發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偵查涉嫌犯罪行為等。
(4)處置保障組: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牽頭,應急、糧食和儲備、財政、交通運輸、發改、通信管理等單位參加,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通信、電力的供應,負責民眾緊急疏散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等。
(5)綜合組:由市應急局牽頭,新聞宣傳、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等單位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參加,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及報送、發布以及媒體接待、事故處置綜合協調、重要事項記錄和相關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
(6)專家組:由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組成,負責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術諮詢論證,提出處置技術措施,供決策參考。
啟動三級回響後,不成立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由事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的縣級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
4.3.4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安全防護工作:
(1)督促事故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民眾安全需要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4 信息發布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事故信息發布工作,在同級黨委宣傳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發布相關信息。未經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批准,參與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4.5 應急暫停與結束
在救援中發現可能直接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等情況時,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可以決定暫停救援,並應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化解風險。在隱患已經消除後,繼續組織救援。
在確認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或者暫停救援不具備恢復應急救援條件並經科學論證後),負責組織應對的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宣布應急回響終止,結束應急回響。各啟動了應急回響的單位要及時終止回響。
4.6 一般等生產安全事故回響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及較大涉險事故,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及時處置,市有關部門視情指導。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 應急處置評估
履行事故調查職責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事故應對處置情況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
應急工作結束後,市、縣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並將事故處置有關檔案資料分別移交市、縣應急局歸檔。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市應急局報送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市應急局負責及時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6.2 應急隊伍和物資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託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其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將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應急隊伍的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應急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並定期組織訓練。
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以及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滅火、排水、通風以及危險物品稀釋、掩埋、收集等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市應急局指導全市各級及社會應急力量建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應急力量和應急裝備物資調查,建立健全應急資源信息資料庫。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完善應急物資信息管理和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調用。
6.3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4 避難場所保障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建設或確定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證疏散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6.5 技術保障
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市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組織研發專業處置技術,加強技術儲備。
6.6 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應實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民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需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6.7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傷員院前急救、轉運和後續救治以及有關衛生防疫工作。紅十字會等社會救援組織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
6.8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給予補償。鼓勵、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提供物資、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7 附則
7.1 宣傳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廣泛開展應急法規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應急能力。
7.2 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來源、生產安全事故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等級、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3 新聞發布內容框架
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國家、省及市領導的指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畫,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等。
7.4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應急結束,撤銷現場指揮機構;善後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5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市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制訂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並抄送市應急局。
縣級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抄送市應急局。
7.6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淮南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淮府辦秘〔2015〕144號)同時廢止。
8 附屬檔案
8.1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1)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進行分級。
(2)重大、較大涉險事故依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統計工作規範》(安監總廳統計〔2012〕130號)進行分級:
重大涉險事故: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0人以上和住院觀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級為重大事故的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傷員有可能搶救無效死亡,以及現場搜救尚未結束、死亡人數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危險化學品嚴重泄漏(危及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嚴重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高鐵、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險事故。
較大涉險事故:涉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觀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危及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3)上述表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8.2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市委宣傳部: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相關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
市教育體育局:組織指導協調教育、體育系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國資委):組織指導協調民爆物品生產銷售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按照醫藥儲備管理規定,動用事故處置所需市級醫藥儲備;參與組織指導協調隸屬關係內的市屬國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統籌指導工業領域信息安全,指導重要工業領域工控系統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組織指導協調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組織指導協調事發地的現場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為的依法偵查、重點設施目標的安全保衛等工作。
市民政局:指導養老院等民政社會福利機構安全生產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導協調相關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困難民眾基本社會服務等事務。
市司法局:組織指導協調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由市財政承擔的應急工作資金,並對應急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指導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與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引發的事故處置技術支撐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及次生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市城鄉建設局:組織指導協調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市房管局:負責全市城鎮房屋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市城管局:協調配合市管許可權範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管理工作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組織指導協調公路水路工程建設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生產事故、城市軌道運行事故應急工作;參與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淮河幹流等水上交通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組織協調車輛及船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物資運輸。
市農業農村局:組織指導協調農機、漁業等農業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農作物收穫期火災事故)應急工作。
市水利局:組織指導協調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協調提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水情等信息。
市商務局:參與商貿流通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應保障。
市文化和旅遊局:組織指導協調文保單位、文化活動、文化場所和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等文化旅遊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相關應急醫療救援、心理康復和衛生防疫工作。
市應急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綜合指導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對,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牽頭建立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協調指揮應急專業隊伍,組織協調消防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災害救助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組織指導協調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中的特種設備的應急檢測檢驗與處置。
市林業局:組織指導協調國有林場、苗圃和自然保護地等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市人防辦:組織指導協調人防工程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市糧食和儲備局:組織指導協調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市級和受委託省級物資儲備承儲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相關生活類應急救災物資保障。
市發改委(市委軍民融合辦):組織指導協調軍工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依照市相關專項預案履行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職責,會同相關單位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所需電力等能源應急保障。
市供銷社:指導協調供銷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
淮南軍分區、武警淮南支隊: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組織部隊(民兵預備役)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隊:參與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組織指揮火災撲救、人員搜救等。
市氣象局:組織事故救援氣象服務保障,參與由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
市郵政管理局:組織指導協調郵政行業(含快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淮南電信、淮南移動、淮南聯通分公司、淮南鐵塔公司:組織指導協調通信、信息網路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協調事故救援應急通信保障。
淮南銀保監分局:督促有關保險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及保險契約約定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上海鐵路局淮南西站:組織協調轄區鐵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鐵路運輸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制訂、管理並實施有關應急工作方案。各成員單位與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繫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和資源共享。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需要,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8.3 安全生產預警分級
安全生產預警分級具體分為以下情形:
(1)依據相關部門發布的相應級別的氣象等自然災害預警,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視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即:
對應自然災害一級(紅色)預警,視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一級(紅色)、二級(橙色);
對應自然災害二級(橙色)預警,視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二級(橙色)、三級(黃色);
對應自然災害三級(黃色)預警,視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三級(黃色)、四級(藍色);
對應自然災害四級(藍色)預警,視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四級(藍色)或不預警。
(2)通過安全檢查、自動監測系統報警等方式,發現安全隱患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擴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據預計發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即:
預計可能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一級(紅色);
預計可能發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險事件(需要緊急疏散人員5000人以上;危險化學品嚴重泄漏,危及人員密集場所等;嚴重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如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險化學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高鐵、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及其他重大涉險事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二級(橙色);
預計可能發生較大事故或其他較大涉險事件(需要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險化學品泄漏,危及人員密集場所等;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如電站、重要水利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及其他較大涉險事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三級(黃色);
預計可能發生一般事故,確定安全生產預警級別為四級(藍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