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是湖北省土地管理局1993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外商  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 發布日期:1993-03-08
  • 生效日期:1993-03-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地、市、州、縣(市)土地管理局,神農架林區土地管理局,沙洋農場土地管理分局: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較快,預計今後外資企業還將有進一步的發展,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和投產對促進我省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但是在用地上,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地方管理滯後、沒有依法簽訂場地使用或出讓契約,不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且使三資企業用地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地方不顧國家利益,競相壓低地價;有的地方,業務素質差,簽訂的契約不規範、使用條件不嚴格,給今後土地管理部門留下了糾紛隱患,為更好地適應對外開放,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外商企業用地管理的重大意義和指導思想。
創造好的投資環境和及時向外商投資提供用地,是吸引和利用外資的重要條件,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作好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要正確處理依法管理和積極為外資企業服務的關係,堅持資源管理和資產管理並重的原則,維護國有土地收益和保障外資企業用地的合法權利,努力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外資企業用地的合理需求。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供地的方式。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應通過出讓或劃撥場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屬於商業、金融、旅遊、服務、商品房開發等經營性用地,應採取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企業簽訂出讓契約,一次性收取出讓金。凡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屬於科學技術工業土產和公共福利設施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一般可以採取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企業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收取場地使用費。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未補辦出讓契約、補交出讓金前,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三、利用中方企業原有場地,土地使用或出讓契約的簽訂。
中方合營、合作者,利用原有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合營或合作條件的,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中方合營合作者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費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中方合營合作者繳納,也可經合營、合作雙方約定,由合資、合作企業繳納。租賃中方廠房、場地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與出租方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由出租方繳納土地使用費或出讓金。利用中方原有場地,但中方未將土地作為合營合作條件的合資企業,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合營、合作企業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或土地出讓契約,土地使用費或出讓金由合資企業繳納。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場地使用契約的主要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政府行為,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和場地使用契約又是按國際慣例和經濟運行形式簽訂的。土地按法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後,契約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不得違約,因此必須加強時契約的管理。簽訂契約雙方必須在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下進行,因時間緊迫,來不及認真磋商,可先簽訂意向協定,待條件成熟時再簽訂正式契約。各地要根據[1992]國土(建)字第7號印發的示範文本內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簽訂。契約用詞要嚴謹,語言表達要準確、字跡端正,不得塗改,各條款不得自相矛盾。
契約必須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土地面積、地點、規劃用途,投資開發期限內地開發程度、出讓金額、支付方式、期限、幣種,雙方權利和義務,土地使用費調整的期限及幅度、違反契約的罰則,及其它應約定的事項。同時,還必須附有土地使用條件。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國務院[1990]第55號令的規定確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年限以批准該企業的經營期限為準,土地使用權年限不得超過企業的經營期限。
五、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管理。
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興辦外資企業必須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徵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集體土地股份不得轉讓。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使用權歸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除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有關協定外,還必須與市、縣土地管理局簽訂場地使用契約,土地使用費按省政府[1991]17號令規定的標準和優惠辦法,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當地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各得50%。
六、要堅持土地資源管理與資產管理並重的原則,認真貫徹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
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用地定額核定用地面積,做到節約和合理用地,要堅持有償用地的原則,依法支付各種征地費用。按省政府[1991]17號令的規定收取場地使用費。出讓金要根據土地的不同區位,使用性質,容積率,級差收益和供求狀況等因素。
合理收取。防止壓低征地費,壓低地價的現象,防止和避免浪費與囤積土地的現象,不斷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
七、簡化辦事程式、熱忱為外資企業用地服務。
凡利用中方老廠址和新征撥用地,應向縣(市)土地管理局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征(撥)土地,與外資企業簽訂場地使用或出讓契約,並按審批許可權將征地和出讓手續一起報批。個別外資企業開工在急,報批資料暫不完備的,可按審批許可權批准超前用地,交納保證金,限期辦理正式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在為外資企業統一征地中,要妥善安排被征地村組農民的生產、生活。要說服被征地村組,不得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到外資企業就業。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法規,參照本通知精神,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清理。通過調查清理,凡未辦理用地手續的均應依法補辦手續,補簽場地使用契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各地調查清理補簽契約等情況,應於今年六月底前向省局寫出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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