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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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已經七屆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瓊府〔2004〕55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行為,提高建設項目管理和投資控制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項目單位將本部門或本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策劃、建設等管理行為,委託給專業建設管理機構代理項目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具體負責項目策劃、建設的管理模式。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採取直接投資或項目資本金注入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不具備自行建設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員、技術水平的,可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單位,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相適應的工程管理人員、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資金和防範風險的實力,且履約評價和社會信用良好的專業建設管理機構。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對代建單位資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代建單位由項目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發布招標信息,依法進行招標活動,擇優確定代建單位。
代建單位在遞交投標檔案時,應當按照要求列明本單位在資格、能力、業績、信譽等方面的情況,以及承諾擬任現場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備選人員的情況。
第六條 項目代建單位確定後,由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根據代建的內容簽訂項目代建契約。契約必須明確代建項目的範圍、形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獎罰辦法等法律關係。
代建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單位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評估單位,不得同時在自己代建的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施工、供應材料設備,或與以上單位有隸屬關係及其他直接利益關係。
第七條 代建項目可採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項目單位委託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覆後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
第八條 實行代建的項目,其項目單位仍是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負責項目全過程管理。
項目單位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在項目前期研究階段提出項目建設的規模、功能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辦理報批手續;
(二)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選擇代建單位,與項目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契約,並依法履行代建契約;
(三)審核並匯總上報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使用計畫和調整計畫;
(四)負責組織或委託代建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發布招標信息,依法進行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的招投標活動;監督建設項目全過程的招標採購工作;
(五)監督代建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對代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六)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進度,負責組織或委託代建單位組織項目階段性驗收、結算,以及竣工驗收、辦理決算,組織項目移交手續;
(七)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籌措和落實;
(八)負責做好項目核銷、資產入賬、權證辦理和資料歸檔等工作;
(九)項目單位應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代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及批准的內容實施。
代建單位依照契約約定對代建項目的工期、投資控制、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內容負責,履行以下相應職責:
(一)根據批覆的項目建議書,協助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二)協調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最佳化工作,及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手續;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協調組織施工圖設計和最佳化工作,實行限額設計,以及項目預算編制和制定工程量清單,核實施工設計內容和規模及預算是否超過批准建設的內容和規模及概算。按契約規定的工期協助開展施工,並協助做好相關安全文明生產工作,以及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審批調整手續;
(四)受項目單位委託,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發布招標信息,依法進行招標活動,組織項目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貨物的招投標活動,並以書面形式將招標投標和中標契約等情況報項目單位備案;
(五)根據工程進度提出項目用款撥付申請;
(六)定期向項目單位報送項目工程進度、資金使用和投資控制情況;
(七)受項目單位委託,根據有關契約辦理相關款項的支付工作,組織項目階段性驗收、結算,以及竣工驗收、辦理決算,組織項目移交手續;
(八)受項目單位委託,做好項目核銷、資產入賬、權證辦理和資料歸檔等工作;
(九)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代建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得以圍標、串標等非法行為謀取中標;
(二)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三)不得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及代建管理目標;
(四)不得與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質量和標準,損害項目單位的利益;
(五)不得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一條 代建單位的代建管理費計列項目概算總投資之中。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照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不再計列建設單位管理費。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代建管理費和建設單位管理費,確需同時發生的,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可根據代建單位的工程管理人員、技術水平、管理能力和信用等情況,要求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契約。簽訂契約時,代建單位必須向項目單位提交不超過中標契約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或出具同額度的銀行履約保函。
第十三條 代建項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確需調整建設內容或投資額的,應當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建成後,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契約約定,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項目單位會同代建單位及時組織竣工驗收,代建單位應當在滿足移交接管相關條件後及時提請項目單位組織移交程式。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由項目單位實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內容包括:項目組織實施的規範性、建設工程質量和進度、概算執行、安全文明生產、社會穩定風險防範等,記錄有關信用信息,並及時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六條 代建項目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質量不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立即責令施工等相關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負有責任的施工等相關單位承擔。
由於代建單位工作失誤,導致代建項目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項目如期建成並竣工驗收合格,經項目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核確定有結餘資金且滿足財政部門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支付代建單位獎勵資金。
代建單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契約等原因,造成項目的損失,經項目單位審核確認後,由項目單位向代建單位進行追償。
禁止嚴重失信的代建單位承接本省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直至完成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代建單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串通舞弊、索賄受賄、違法轉包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單位及其相應工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各市縣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內容解讀

2019年12月,海南省政府印發《海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要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確保資金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明確,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要求,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原則上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任意壓縮或隨意延長合理工期。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代建制管理辦法指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採取直接投資或項目資本金注入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不具備自行建設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員、技術水平的,可實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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