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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方式或直接委託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項目建成驗收合格後交付項目建設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含新建、改擴建)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設項目推行代建制:
(一)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等建設項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生態治理等公用工程項目;
(四)其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具備相應資質或具有相應項目建設管理技術人員的可自建。
項目建設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不具有相應項目建設管理技術人員的,投資規模3000萬元(含)以上的前款所列建設項目推行代建制,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予以明確。
鼓勵投資規模3000萬元以下的前款所列項目實行代建制。
第五條 項目代建形式分為全過程代建和分階段代建兩種形式。
全過程代建:從項目立項後開始,直至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由代建單位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材料採購、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管理。
分階段代建:分前期和建設兩個階段分別交由代建單位進行管理,項目前期和建設階段的分界點為初步設計和概算批覆。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代建契約的備案;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代建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市住建局和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實行代建的項目應嚴格遵守《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遵守有關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不變。
第二章 代建單位選擇
第八條 公開招標是選擇代建單位的主要方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直接委託等方式選擇代建單位。
市重點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可直接委託具有項目管理能力的國有投資公司等單位代建。直接委託國有投資公司代建的,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工程設計甲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工程監理甲級及以上、房地產開發二級資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資質,或者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能力、管理業績、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四)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近3年在承接的各類建設項目中未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不存在嚴重違約等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五)與項目建設單位無隸屬關係和其他利益關係。
第九條 公開招標選擇的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工程設計甲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工程監理甲級及以上、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資質,並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
(三)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能力、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
(四)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五)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近3年在承接的各類建設項目中未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和違約等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六)與項目建設單位無隸屬關係和其他利益關係;
(七)參與代建工作所需的其他資格。
第十條 項目代建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代建項目相適應專業的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執業資格;
(二)具備類似項目的工程管理經驗;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三章 項目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職責
第十一條 採用全程代建方式的,項目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項目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
(二)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書編報,參與工程預算控制價評審、設備採購預算控制價評審等申報工作;
(三)協助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有關手續;
(四)監督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工作;
(五)會同代建單位編制年度投資及基建支出預算計畫,向發展改革委申請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向財政部門申請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及資金撥付;
(六)籌措自籌資金;
(七)參與工程進度計量造價審核和材料價格審定,監督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參與工程驗收;
(八)參與工程結算書編制、工程造價結算評審和工程造價決算審計申報,竣工財務決算及審計、報批等工作。
第十二條 採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書,申報工程預算控制價評審、設備採購預算控制價評審等;
(二)依法組織開展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材料採購招標,負責工程契約的洽談與簽訂,並將招投標情況報行政監管部門備案;
(三)辦理規劃、施工、環保、消防、人防、園林、市政等有關報批手續,協助辦理用地、拆遷報批手續;
(四)會同項目建設單位按項目進度提出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並按季度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
(五)編制工程結算書及竣工財務決算,申報工程造價結算評審、工程造價決算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契約約定組織工程驗收及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七)整理彙編移交項目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時,將代建方案與項目建議書一併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代建方案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規模、建設期限、代建單位的選定方式、代建管理費的確定方式和獎勵方式、代建單位的監督管理、主體退出機制、應急替換機制等內容。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代建方案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除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代建管理機構的組成、代建管理制度等。
項目建設資金原則上由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含地方政府債券)投入。能夠採取市場化方式規範運作的項目,鼓勵由市場化主體依法規範融資。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選定代建單位後應當簽訂代建契約。
代建契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代建工作內容、代建單位的職責、權利與義務、代建管理目標、代建管理費及支付方式、履約擔保要求及方式、獎勵辦法、違約責任、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第十五條 代建契約簽訂前,代建單位應該提供履約保證金(含銀行保函)。保證金金額在項目代建招標檔案中設定,為項目投資估算的2%;直接委託國有投資公司代建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和代建單位自行協商履約保證金的具體金額。
契約簽訂後,代建單位須按投標承諾派出代建負責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組織管理代建工作,未經批准不得變更代建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代建契約採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激勵制度。保證最大工程費用為總概算扣除代建管理費和基本預備費後的金額。代建單位應在全部設計檔案完成後編制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報告並及時提交項目建設單位審核確認,並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協定,作為代建契約的附屬協定。
工程決算超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額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單位承擔。同時滿足未超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和工程質量滿足施工契約要求3個條件的,代建單位可以獲得不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或節餘資金的10%的獎勵金;工程質量被評為省優及以上的,代建單位另可獲得不超過節餘資金的10%的獎勵金,具體比例或金額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協定中約定。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轉讓代建業務。代建單位及與其有隸屬關係、股權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採購等工作。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根據代建契約和項目建設單位的授權委託書,代表項目建設單位到各職能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各職能部門應予以受理。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交項目建設單位審核,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列入單位年度預算。代建單位申報決算時,應將獎勵資金和財務費用納入。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建成後,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代建契約約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或驗收備案後,方可交付使用,並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產權登記、資產移交等手續。
第五章 代建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代建管理費由代建費用和獎勵金構成,在項目概算建設單位管理費和基本預備費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代建管理費不額外增加項目投資,從批覆的項目概算內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和基本預備費中計提,即項目審批部門在核定概算時,不再計取建設單位管理費,單列代建管理費科目。代建費用按《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計提。
第二十三條 代建費用取費基數為代建管理範圍內項目審批部門最終批准的概算(二次裝修納入代建範圍的其取費基數還應加上經財政部門審定的二次裝修費用),包括建設工程費用、建設工程其它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及預備費等。不在代建範圍內或代建契約簽訂前已經完成的項目投資,如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完成的土地徵用房屋拆遷費用、與工程建設無關的設備購置費用等,不計入代建費用取費基數。
第二十四條 代建管理費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因國家政策、法規調整或項目建設單位原因導致項目投資與經批准的概算相差較大的,按《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切實規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通知》(吉府辦字〔2020〕49號)規定,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調整的概算計費。
因不可抗力、法律、行政行為和項目建設單位原因導致代建周期延長的,代建單位有權獲得費用補償,其補償費用按代建費用除以正常代建周期得出平均費用,乘以延長周期後計取。
代建管理費核定和支付應當與工程進度、建設質量結合,與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鈎,實行獎優罰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代建契約履行過程中,代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代建單位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給予不良行為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代建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給項目建設單位及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存在行政違法行為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建資格的,應當依法終止代建契約的履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給予不良行為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3年內不得參與本市區域內的代建活動,並由有關行政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違反項目代建契約約定,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與項目建設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項目建設單位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五)轉讓代建業務的。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違反項目代建契約約定,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的;
(二)與代建單位或者施工、監理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一條 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的事件,且代建單位沒有及時自行處理的,項目建設單位可從代建單位履約保證金中提取賠償金用於支付,履約保證金不足的則相應扣減代建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司法機關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吉安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府辦發〔2020〕10號
吉安市人民政府
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吉安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6月9日
解讀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和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辦公室於近日制定印發了《吉安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吉府辦發〔2020〕10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於印發之日起施行。現對《辦法》的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提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解答:代建制是我國建設項目管理領域中建管模式的一個創新,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6年7月出台《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檔案中明確提出“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代理建設制度”。
實行代建制,可以通過市場化的手段,選擇專業化的建設管理單位承擔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任務,既讓政府部門從具體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任務中解脫出來,也使建設管理單位更加專業化、技術化,發揮了市場的調節作用,也可轉變政府的職能。
提問:哪些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能實行代建制
解答:《辦法》第二、三條規定:項目建設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不具有相應項目建設管理技術人員的,投資規模30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項目推行代建制。鼓勵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行代建制。實行代建制項目的類別為:一是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等建設項目;二是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三是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生態治理等公用工程項目;四是其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
提問:代建形式有幾種
解答:項目代建形式分為全過程代建和分階段代建兩種形式。全過程代建:從項目立項後開始,直至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由代建單位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材料採購、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管理。分階段代建:分前期和建設兩個階段分別交由代建單位進行管理,項目前期和建設階段的分界點為初步設計和概算批覆。
提問:選擇代建單位的方式有哪些
解答:《辦法》第八條對代建單位的選擇方式進行了明確:公開招標是選擇代建單位的主要方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直接委託等方式選擇代建單位。市重點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可直接委託具有項目管理能力的國有投資公司等單位代建。
提問:哪些單位可作為公開招標選擇的代建單位
解答:《辦法》第九條對公開招標選擇的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進行了明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獨立的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二是具備工程設計甲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工程監理甲級及以上、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資質,並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三是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管理能力、專業技術與管理人員;四是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資金實力;五是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近3年在承接的各類建設項目中未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不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和違約等其他不良行為記錄;六是與項目建設單位無隸屬關係和其他利益關係;七是參與代建工作所需的其他資格。
提問:代建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之間的關係
解答:《辦法》第十一、十二條明確了項目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的職責分工,項目建設單位的主要任務是選擇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可以全部或部分承擔現行項目建設單位的職責,具體通過契約進行約定。
提問:成為代建單位後,為什麼與其有隸屬關係、股權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採購等工作
解答:設計、施工等單位工作性質主要為“建”,為避免“建”“管”同體,故規定與代建單位有隸屬關係、股權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採購等工作。
提問:代建單位什麼條件下可以獲得獎勵金
解答:《辦法》第十六條對代建單位什麼條件下可以獲得獎勵金進行了明確:同時滿足未超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按時完成項目代建任務和工程質量滿足施工契約要求3個條件的,代建單位可以獲得不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或節餘資金的10%的獎勵金;工程質量被評為省優及以上的,代建單位另可獲得不超過節餘資金的10%的獎勵金,具體比例或金額在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協定中約定。
提問:代建管理費用如何確定
解答:《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對代建管理費的構成、列支、計提標準進行了明確:代建管理費由代建費用和獎勵金構成,在項目概算建設單位管理費和基本預備費中列支。代建管理費不額外增加項目投資,從批覆的項目概算內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和基本預備費中計提,即項目審批部門在核定概算時,不再計取建設單位管理費,單列代建管理費科目。代建費用按《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計提。代建費用取費基數為代建管理範圍內項目審批部門最終批准的概算(二次裝修納入代建範圍的其取費基數還應加上經財政部門審定的二次裝修費用),包括建設工程費用、建設工程其它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及預備費等。不在代建範圍內或代建契約簽訂前已經完成的項目投資,如項目建設單位自行完成的土地徵用房屋拆遷費用、與工程建設無關的設備購置費用等,不計入代建費用取費基數。
提問:保證最大工程費用的主要意義
解答:《辦法》第十六條對保證最大工程費用進行了明確:代建單位應在全部設計檔案完成後編制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報告並及時提交項目建設單位審核確認,並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保證最大工程費用協定,作為代建契約的附屬協定。工程決算超出保證最大工程費用額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單位承擔。從某種意義上講,在源頭上有效控制了項目建設超概算的問題。
提問:代建單位違法主要法律責任有哪些
解答:《辦法》第二十五至三十一條,對項目代建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行政監督部門的違法違規情形處理進行明確:代建單位相關責任人員未履行職責給項目建設單位及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存在行政違法行為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了有關規定的,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了有關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