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是海南省住建廳向全省各市縣印發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 屬性:清單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做好第一批制度創新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司法廳關於在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的函》等檔案精神,在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當事人(個人)下列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在道路上堆積和曬放物品的。
二、違反《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擅自在橋涵設施上堆放物料的。
三、違反《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第十九條第四款:超出其經營店的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
四、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
對當事人(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當事人(個人)採取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當事人(個人)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實現法律效力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本免罰清單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內容解讀

《通知》指出,對當事人(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當事人(個人)採取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當事人(個人)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實現法律效力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通知》強調,本免罰清單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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