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是浙江省2001年3月3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文號:浙政發[2001]23號
- 發布日期:2001年3月31日
- 生效日期:2001年4月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浙江省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是浙江省2001年3月3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浙江省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是浙江省2001年3月3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引言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省級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浙政發〔2001〕23號)省政府直屬各單位:現將《浙江省省級單...
按規定協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的下崗職工(以下簡稱協繳人員)和1996年1月1日以後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並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終止人員),適用本規定。第五條 杭州市區和市屬各縣(市)分別作為...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對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費用,按照規定標準予以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第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
在《暫行規定》施行後,由企業或原企業上級單位,按自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月份數,以本市上年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5.5%的標準(繳費基數按每年環比遞增10%計算)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加上大病救助金,可一次性移交給...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企業(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總 則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和管理條例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加醫療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一)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征繳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
第一條 根據《義烏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義政發〔2014〕31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章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條 用人單位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30日內必須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登記並繳納醫療保險費;用人...
(一)《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三)《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
第八條 企業應當每月按規定標準和期限向基金管理中心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企業逾期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日增收欠繳金額的2‰的滯納金。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分立、合併、終止、破產及整體改組...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1988年,中國政府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國有企業的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
第七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職工繳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單位繳費按下列規定劃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納入統籌基金:(一)在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劃入,滿20年但不滿30年的,按本人繳費...
(三)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四)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五)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參保人員欠費時,足額補繳醫療保險欠款後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費用不能報銷。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批准的緩繳期內,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規定月數。統籌基金的支付...
杭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保障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
關於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付費方式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63號)、《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市委〔2010〕13號)和《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杭政辦函〔2009〕403號)有關規定,制定《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
2.取得國家醫療保障局醫保藥品分類與代碼。3.臨床效果較臨床主流使用的藥品有較大提升。4.費用超過DRG病組均費的50%。5.申報定點醫療機構上一自然年度內累計本院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病例達到50例及以上。(二)創新醫療服務項目(含...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 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參加一檔。 學生和未成年城鄉居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參加二檔。 本條第二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城鄉居民可以選擇參加一檔或二檔。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第三條 用人單位在職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統籌(以下簡稱門診統籌),門診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下列規定共同繳納:(一)用人單位以當月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3.5%,按月繳納,繳費基數按住院統籌繳費基數執行。(二)...
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一是適用於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制度,三是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不得重複參保和重複享受待遇,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單位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可由單位為其申請辦理,靈活就業人員及居民等參保人員由個人申請辦理。1.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職工醫保...
第十九條 已登記失業的女職工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補助金和生育醫療費用定額補償。生育補助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支付,並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中在領取失業 救濟金期間...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169)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172)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省屬事業單位改制後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177)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省直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及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及退休人員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對省直基本醫療保險實施以來應參保而未參保的省直單位(不含新成立的單位)...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用人單位及個人應按時足額繳納相應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有關規定的渠道列支。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參保兩類基本醫療保險中的一類,但可按規定轉換...
(1) 參保人單位證明;(2) 醫療保險卡正、反面複印件;(3) 出院或診斷證明;(4) 醫療費用開支明細清單;(5) 醫療費用發票(背後有報銷人答名);(6) 住院病歷複印件。稽核方式 規定參保人員在異地入院後三日內向醫保經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