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財政金融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04號、第261號令修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和《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贛人社發〔2023〕18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6月14日
內容全文
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管理,規範工傷預防費使用,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率,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586號)、《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04號、第261號令修訂)、《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和《
江西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實施方案》(贛人社發〔2023〕1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項目是指為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面向用人單位、職工、在校實習(見習)生和社會大眾開展的宣傳和培訓項目。
第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應遵循依法依規、專業運作、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社行政部門負責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工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社行政部門應牽頭定期召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建立工傷預防信息通報制度。人社、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工會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向聯席會議通報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各行業工傷和職業病發生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和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為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工傷預防項目、項目實施監管等提供依據。
第六條 全省建立統一的工傷預防專家庫,由省人社行政部門在全省範圍內擇優遴選一批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傷預防、工傷救治、人力資源、財務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為省、設區市工傷預防項目的遴選評審、技術指導、宣傳培訓、評估驗收等提供技術支撐。
第七條 工傷預防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傷預防、工傷救治、人力資源、財務管理、法律等方面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二級)以上職業資格。其中,屬於中級專業技術的須有在相關企業(單位)或者在設區市以上相關主管部門從事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傷預防、工傷救治、人力資源、財務管理、法律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驗;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願意參加工傷預防及相關工作;
(四)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 工傷預防宣傳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印(購)置宣傳資料及宣傳用品、製作宣傳教育視頻(圖像)等;
(二)編撰發布工傷事故典型案例、工傷預防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彙編等;
(三)在媒體上發布宣傳教育視頻(圖像)、刊登專欄知識、組織專題節目等;
(四)在企業、社區、學校、工地等設立工傷預防宣傳點位等;
(五)舉辦知識競賽、巡迴演講、社區宣講等現場活動;
(六)依託工傷預防警示教育基地開展相關宣傳;
(七)組織開展工傷預防宣傳項目調研、論證、評估、驗收等工作;
(八)其他符合規定的工傷預防宣傳。
第九條 工傷預防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寫(印)工傷預防培訓教材、製作線上培訓課程等;
(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勞動保護、工傷保險等方面的政策理論培訓;
(三)安全操作規程、職業衛生防護操作、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技術培訓;
(四)行業安全生產事故、工傷事故案例等方面的警示教育培訓;
(五)依託工傷預防警示教育基地開展相關培訓;
(六)組織開展工傷預防培訓項目調研、論證、評估、驗收等工作;
(七)其他符合規定的工傷預防培訓。
第十條 省級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根據全省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在每年5月底前確定全省下一年度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並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一條 面向行業和大中型企業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相關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公布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申報指南,於每年6月底前向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申報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提交《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書》、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方案、相關資質條件等材料。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設區市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總工會等行業主(監)管部門根據公布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申報指南,於每年6月底前向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申報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提交《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書》、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方案兩項材料。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材料按照“誰立項、誰申報”的原則提交。
第十二條 《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申請書》格式由省人社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項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項目實施風險及不確定性,實施內容、實施方法、技術手段和組織保障、進度安排,預期達到指標效果、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第十三條 同一行業協會、企業等社會組織在同一年度申請開展工傷預防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
第十四條 鼓勵我省大中型企業帶動與其上下游產業鏈相配套的中小微企業申報實施工傷預防項目。鼓勵專業型大中型健康管理公司帶動全省職業安全、職業病多發頻發的中小微企業申報實施工傷預防項目。
第十五條 國家層面部署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申報和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進行。
第三章 項目評估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結束後,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應在每年的7月底前組織召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對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開展評估,提出評估意見。對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可從省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參與評估。
第十七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對開展工傷預防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實施風險及不確定性進行論證;
(二)對申請單位主體資格、師資力量、實施方案等進行審核;
(三)對開展工傷預防場地、設施、設備等條件進行現場勘察;
(四)對工傷預防項目經費預算的合理性進行審核等。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項目經設區市聯席會議評估通過的,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應在每年8月底前將申請材料和評估意見報省人社行政部門,統一參加全省工傷預防項目遴選。
第四章 項目評審
第十九條 省人社行政部門根據各地工傷預防項目申報評估情況,應在每年9月底前組織召開項目評審會,從省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數量的(5人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專家評審會,對各地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會可採用書面評審、集中評議、公開評審、集中答辯等方式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申請單位和實施機構的主體資格;
(二)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工傷預防培訓課程設定和宣傳內容安排的合理性,師資力量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匹配性;
(四)工傷預防項目績效目標的科學性、合理性;
(五)工傷預防項目經費預算的合理性;
(六)工傷預防項目的時效性、重複性等。
第二十二條 項目評審結束後,省人社行政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組織召開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結合全省工傷預防費預算情況和工傷預防工作部署,按照輕重緩急原則,根據專家評審會的評審意見,研究確定下年度工傷預防項目。
審議通過的工傷預防項目,由省人社行政部門發文公布。
評審不通過的項目,省人社行政部門應向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反饋,由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將評審結果和未通過原因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未經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工傷預防項目,不得納入工傷預防費支出範圍。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實行“誰申報、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申請單位直接實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行業主(監)管部門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原則上應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一)直接實施的項目。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與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報同級人社行政部門備案。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要嚴格履行協定,定期上報項目進展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二)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項目。按照“誰委託、誰監管”的原則,委託方應參照政府採購法等規定,擇優選取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和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服務契約應報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委託方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嚴格履行契約,定期報告項目進展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2年以上並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硬體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工傷預防項目,委託方在選取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時,可以對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的條件和師資提出專業性要求,但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可以採取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線下宣傳培訓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像,線上培訓過程應實行人臉識別等防掛機、掛課管理。培訓項目結束後,應進行結業考試,結業考試實行培考分離原則,考試不合格的人員,允許補考一次。參加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減免相應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再培訓或繼續教育學時。
第二十八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無法完成需延期實施的,申請單位應就無法完成原因向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同意,報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批准延期的,最多可延長1年完成。工傷預防項目一經確定,申請單位不得作出調整。因故取消或調整的,申請單位應向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及調整內容,經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同意,報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批准。
第二十九條 工傷預防項目要保證實施效果,提高工傷預防費使用效率。
(一)宣傳項目績效目標為宣傳成品符合協定(契約)要求,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宣傳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並在既定的目標範圍內宣傳全覆蓋,客群對象知曉率≧80%。
(二)培訓項目績效目標為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培訓項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受益企業(單位)或職工滿意率≧90%,培訓對象的安全生產知識得到提升,工傷預防理念、職業行為進一步規範和鞏固,考試合格率≧90%。
(三)項目實施後行業或企業(單位)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率下降,工傷保險參保率提升。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和委託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的項目驗收工作由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會同社保經辦機構組織實施。行業主(監)管部門委託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的項目驗收工作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會同設區市人社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工傷預防項目驗收由組織驗收的部門從省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5人以上單數)與組織驗收部門、人社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組成項目驗收組進行驗收。項目驗收組應有一名熟悉基金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三十二條 評估驗收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組織實施驗收的部門指定。
第三十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結束後30日內,項目實施機構應向組織驗收的部門提交以下材料,驗收部門應跟蹤項目實施效果並在90日內完成驗收工作。
(一)培訓類項目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驗收申請書;
2.項目實施方案及項目完成報告;
3.招投標相關檔案(直接實施的項目不需提供);
4.雙方簽定的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
5.相關培訓資料,如教材、課件、音視頻、試題庫(試卷)等;
6.線上、線下培訓檔案,包含學員信息、課程清單、學時記錄、考試成績等;
7.線下培訓過程錄像資料;
8.線下培訓學員簽到表;
9.相關費用清單、票據;
10.驗收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宣傳類項目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工傷預防項目驗收申請書;
2.項目實施方案及項目完成報告;
3.招投標相關檔案(直接實施的項目不需提供);
4.雙方簽訂的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
5.宣傳物品(資料)的規格、性能、質量,以及發放方式、數量、記錄、影像等佐證資料;
6.宣傳物品的樣本(紙質、電子、音頻、視頻等),以及投放(刊播)的媒介、時長、時段、頻次、影音像記錄等佐證資料;
7.相關費用清單、票據;
8.驗收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四條 評估驗收採取現場檢查、查閱資料、答辯問詢等方式,對項目完成情況、服務協定(契約)履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出具評估驗收報告。對達到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驗收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第三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社部令第3號)、《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範》(GB/T31599-2015)等規定,實行一項目一卷進行歸檔。內容包括項目申報、評估、評審、實施、監督、驗收等過程產生的所有資料,實現全過程可查詢、可追溯。電子檔案應按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2016)進行管理。項目檔案由人社行政部門保存,保存期限為10年。
第七章 項目費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工傷預防項目費用支出實行預算管理,由省社保經辦機構在每年年底前將納入下一年度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費用統一編入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範圍,經省人社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批准執行。對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工傷預防項目,社保經辦機構不得支付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對本年度未實施完的項目,經批准可跨年度實施的,其工傷預防項目費用支出應列入下一年度預算支出範圍。
第三十八條 工傷預防線下培訓(不含線下實訓)費用支付範圍和標準不得超過《江西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培訓所在地參培人員除確需安排住宿的外,一般不安排住宿。工傷預防線下實訓、線上培訓和宣傳經費的支出應遵循厲行節約、提高效率、公開透明的原則,通過市場調研、充分議價,擇優選擇相應服務方,明確支付範圍和標準。
第三十九條 對已確定的工傷預防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的約定,憑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中標通知書等材料,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機構支付50%的預付款。
工傷預防項目完成評估驗收後,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應及時辦理費用結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工傷預防項目採購檔案、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完成報告和評估驗收報告等材料。
項目完成並經驗收合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餘款;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驗收合格後方可支付餘款;限期內未整改或整改後驗收不合格的,社會保險機構不予支付餘款,並按照協定(契約)約定要求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退回相應款項。具體程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等規定執行。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管指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預防項目履行協定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做好費用審核和結算工作。
項目申請單位和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項目進展和成效等情況。
第四十一條 設區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對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採取約談單位負責人、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實施、解除服務協定(契約)等措施。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對設區市聯席會議的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省人社部門應開發建設全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平台,對全省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管,規範工傷預防項目管理,提升工傷預防成效。
第四十二條 省、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一)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參訓人員冒名頂替人數占比超過5%的;
(三)未經批准終止或調整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累計2次以上被暫停實施的;
(五)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
(六)存在其它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四十四條 工傷預防專家嚴格遵守獨立、保密、廉潔、公正原則開展工傷預防項目調研、論證、評估、評審、驗收等工作,並對本人意見簽名負責。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號)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