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辦法

天津市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辦法

《天津市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辦法》是天津市人社局等八部門為了規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管理,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天津市人社局等八部門印發《天津市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內容全文,內容解讀,發布信息,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管理,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項目是指為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而開展的,從工傷預防費中列支的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等項目。
工傷預防宣傳項目是指面向用人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採取線上線下方式開展的,法律法規政策普及、安全防護和職業健康知識推廣、案例警示宣傳等與工傷預防相關的宣傳項目。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是指面向用人單位職工採取線上和線下方式開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宣講、安全和職業健康防護培訓、應急演練、警示教育等與工傷預防培訓相關的項目。
第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管理應當遵循規範管理、專業運作、科學論證、集體決議、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和工會等部門建立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籌推動本區域內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級聯席會議建立全市統一的工傷預防專家庫,擇優遴選工傷保險、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財務管理、行業技術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參與工傷預防項目評審、指導監督、技術支撐、驗收評估等工作。
市級聯席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遴選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基地、工傷預防培訓警示教育基地、工傷預防科研中心等,實施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項目。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六條  市級聯席會議根據近三年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高發的行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確定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重點領域或方向,並向社會發布。
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協會企業)均可申請工傷預防項目。
人社、衛生健康、應急、工會和其他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部門)可申請面向中小微企業和全社會的工傷預防項目。
第七條  申請開展工傷預防項目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根據市人社局發布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方向,於每年8月底前向參保地所在區人社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預防宣傳項目申請表》或《工傷預防培訓項目申請表》;
(二)工傷預防宣傳計畫書或工傷預防培訓計畫書(含實施方案、績效目標、評估方案、項目費用預算、參訓人員花名冊等);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協會企業申請多類型工傷預防宣傳或多場次工傷預防培訓項目且內容存在明顯差異的,應當按照獨立項目分別申請。同一協會企業在同一年度申請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行政部門申請面向中小微企業和全社會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除外。
第三章 項目評審
第九條  申請的工傷預防項目應當經區級聯席會議評估通過後,報市級聯席會議審議。審議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後,確定列入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實施計畫,向社會公布並納入工傷預防費年度預算。
第十條  區級聯席會議應對申請的工傷預防項目開展區級聯席會議評估,提出評估意見。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申請單位主體資格、實施方案、師資力量及第三方培訓機構資質等進行審核;
(二)對工傷預防項目開展場地及硬體設施條件進行現場勘察;
(三)對工傷預防項目經費預算和參訓人員參保情況進行核查等;
對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可以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隨機邀請相關專家聯合組成區級評估工作組,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一條  區級聯席會議評估意見通過的,應及時將申請單位申請材料和評估意見報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評估意見不予通過的,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將不予通過原因和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市級聯席會議應綜合考慮下一年度工傷預防費用預算額度、各行業工傷預防需求等因素,對區級聯席會議評估意見通過的工傷預防項目進行審議。審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請單位和實施單位主體資格;
(二)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績效目標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四)工傷預防培訓項目課程設定、師資力量;
(五)工傷預防項目內容,客群群體是否存在重複等。
對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可以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隨機邀請3-5名專家聯合組成市級審議工作組,進行審議。
第十三條  市級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應在審議通過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對於審議未通過的項目,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及時向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並由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將不予通過原因和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原則上在工傷預防項目納入年度實施計畫後,及時與參保地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服務協定文本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服務協定文本匯總,報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協會企業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申請單位直接實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行政部門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應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鼓勵協會企業帶動本行業中小微企業共同實施工傷預防項目。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直接實施的項目不得分包、轉包,不得將資金以撥代支轉移至其他單位留存或挪作他用。
協會企業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本市政府採購程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組織、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契約後報參保地所在區聯席會議辦公室。
申請單位原則上應當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項目完成後,形成評估報告,提交區級聯席會議。
第十七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及本市相關法規規定,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業務範圍包括宣傳或培訓,且具備從事宣傳或培訓業務至少2年以上的經歷;實施工傷預防培訓項目的,還應取得相應辦學資質;
(二)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或辦學信譽、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失信行為;
(三)具有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工傷預防、心理學、管理學、計算機、平面設計等相應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具有相應的培訓教學場地或宣傳製作場所,硬體設施和技術手段完善。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宣傳項目可採取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線上宣傳應當充分發揮新媒體作用,突出可視性、廣泛性、社會性。線下宣傳應當注重深入企業、社區、學校等基層一線,體現互動性、針對性、實效性。宣傳內容應當堅持正面引導,弘揚主旋律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十九條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可採取線上學習與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線上培訓原則上以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工傷預防基礎知識等通識性內容為主,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實現課程學習期間的學習情況的監督和跟蹤。
線下培訓一般以互動研討和實操性內容為主,實操類課程應圍繞一線生產實際操作,安排生產性實訓或崗位實地實踐。線下培訓應在課程期間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十條  工傷預防培訓按照培訓對象劃分為一類和二類兩類培訓。
(一)一類培訓參訓人員職位不限,每期線下培訓人數為30-70人;
(二)二類培訓參訓人員應為企業生產一線職工,實操類課程不得低於總培訓時長的25%,每期線下培訓人數為50-100人。
第二十一條  工傷預防培訓每課時按標準課時45分鐘計算,一天不超過8課時。單一培訓項目課時為8-40個標準課時。開訓動員、結課考試等不計入培訓時間。同一工傷預防培訓項目培訓課程分期進行的,原則上不超過3期。同一工傷預防培訓項目授課教師教授課程不得超過2門。
第二十二條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授課教師應具備工傷預防相關專業較為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際培訓經驗,講究教學方法,能夠根據培訓對象的行業、工種等特點調整專業課程內容,並具備以下專業條件之一:
(一)具有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心理學、管理等方面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等相關培訓工作1年以上的;
(二)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且從事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且從事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
(三)專業性較強的實操課程,可以適當放寬條件,聘請具有相關職業(工種)技師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且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在培訓課程結束後,應進行結業考試。結業考試實行培考分離原則,一般採取閉卷考試方式,按班次單獨出卷。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人員,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四條  列入年度計畫的工傷預防宣傳項目應在2年內完成。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原則上當年完成。無法完成需延期實施的,申請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和區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後,該項目可以延長1年完成。
工傷預防項目因故取消或調整的,申請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前7個工作日向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及調整內容,區級聯席會議確定審核意見後,反饋申請單位並報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由區級聯席會議組建工傷預防項目驗收評估組進行驗收評估,並形成驗收評估報告。
對於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可以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邀請相關專家進入驗收評估組。
第二十六條  市級聯席會議可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參與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的評估,並出具評估意見。區級聯席會議在對工傷預防項目驗收時,可將評估意見作為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申請單位應在工傷預防項目完成後,向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驗收評估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預防宣傳項目驗收申請表》或《工傷預防培訓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工傷預防項目完成報告(項目實施及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
(三)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評估報告;
(四)項目實施過程及其成果的有關資料。
委託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的,提供申請單位與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契約;參照政府採購法確定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的,還應提供招標和中標文書及資料等。
第二十八條  工傷預防項目驗收評估應結合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方案、實施過程監督檢查、專業評估機構績效評價意見等,對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執行效果進行全面驗收評估。
第二十九條  對工傷預防宣傳項目實施情況的驗收評估內容包括:
(一)媒體宣傳的播放頻道和欄目、播放次數和時長、播放點位和時段、收視率和收聽率等;
(二)媒體宣傳的版面、時段、期數和發行量等;
(三)宣傳物品製作(購置)的數量、質量、發放量和客群範圍等;
(四)宣傳平台的推送期數、政策知識和實景案例的比重、點擊率和關注度等;
(五)現場宣傳活動或宣傳點位設定的組織安排、活動內容與實施方案及招標檔案一致度等;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等。
第三十條  對工傷預防培訓項目實施情況的驗收評估內容包括:
(一)工傷預防培訓時間、地點、教師、課程設計及授課內容、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資質、培訓場地、實操設施、參訓人數、參訓人員基本信息和參保情況等是否與實施方案一致;
(二)培訓場地、實操設施等辦學條件是否滿足培訓要求;
(三)實名制管理落實情況,有無頂替代訓等情形;
(四)課堂管理情況,是否存在課堂秩序混亂等情形;
(五)結業考試是否實現培考分離、閉卷考試;
(六)用人單位或參訓人員滿意程度;
(七)參訓人員對工傷保險政策和工傷預防知識的了解情況(樣本按參訓人員數量的5%至8%的標準實施抽樣);
(八)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違規情況。
第三十一條  工傷預防項目應達到以下驗收評估條件:
(一)宣傳項目宣傳客群對象對宣傳內容的知曉率達到85%及以上;
(二)培訓項目培訓率達到90%及以上;
(三)培訓項目考試通過率達到90%及以上;
(四)培訓項目滿意率達到85%及以上。
第三十二條  驗收評估結果遵循驗收評估組成員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區級聯席會議確認後生效。驗收評估意見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驗收評估意見為合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協定》約定支付工傷預防費。存在扣減工傷預防費情形的,區級聯席會議應註明原因及扣減金額或扣減比例。
驗收評估意見為不合格的,區級聯席會議應註明原因。經區級聯席會議確認仍有必要實施的,可要求申請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可重新組織驗收。
第三十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應當按照一項目一卷進行歸檔,按照項目申報、評估、監督、驗收的順序進行排列、編目,實現全過程可查詢、可追溯。電子檔案應按照《電子檔案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範》(GB/T18894-2016)進行管理,並報市級聯席會議辦公室。項目檔案由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保存,保存期限為10年。
第六章  項目監督
第三十四條  申請單位及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市和區聯席會議的監督檢查。區級聯席會議接受舉報投訴並依規進行查證處理,市級聯席會議對區級聯席會議查證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區級聯席會議負責對本區審核通過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委託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的項目,申請單位應參與監督管理工作。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如實做好相關監督檢查記錄,項目驗收時作為參考。
第三十六條  市級聯席會議應當採取隨機抽查、重點檢查等方式對全市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研究處理重大問題。
第三十七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約談單位負責人:
(一)培訓學員存在多人多次無故遲到、早退、曠課的;
(二)培訓課堂存在撥打電話、聊天、大聲喧譁,造成教學秩序混亂的;
(三)培訓教學管理不規範,記錄不完整的;
(四)培訓過程存在對項目效果造成不良影響情形的。
 申請單位在被約談後應當作出整改承諾,並及時進行整改;驗收評估時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相應班期不予支付工傷預防費。
第三十八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下達整改函:
(一)擅自變更現場宣傳活動場地或規模的;
(二)縮減現場宣傳活動內容或降低宣傳產品質量的;
(三)培訓場地、實操設施等辦學條件不能滿足培訓要求的;擅自變更培訓場所或隨意變更教師等未按教學計畫開展培訓的;
(四)未安排結業考試的;
(五)培訓項目實施過程中累計2次以上被約談負責人的;
(六)對項目效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情形的。
申請單位應在收到整改函後1個月內完成整改,區級聯席會議根據按期完成整改的實際效果,酌情扣減相應班期工傷預防費。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相應班期或項目不予支付工傷預防費,且自項目應完成之日次年起1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拒不整改的,相應班期或項目不予支付工傷預防費,自項目應完成之日次年起3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第三十九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項目實施,由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予以公布:
(一)存在違規合作辦學的;
(二)對日常檢查抽查、舉報投訴查處拒不配合的;
(三)培訓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參訓人員冒名頂替人數占比不足5%或考核不合格人數占比超過20%的;
(五)培訓項目實施過程中累計2次以上被下達整改函的;
(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申請單位應在公布後1個月內完成整改,對認定違規的培訓項目或班期不予支付工傷預防費。按期完成整改的,恢復項目實施,自項目應完成之日次年起2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未按期完成整改或無法整改的,自項目應完成之日次年起3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培訓項目。
第四十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級聯席會議辦公室解除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協定:
(一)參訓人員冒名頂替人數占比超過5%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組織同一群體在不同培訓項目參加培訓的;
(四)無正當理由終止工傷預防項目組織實施的;
(五)3年記憶體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失信行為(包括正在接受違規違紀調查的),並故意隱瞞或存在欺詐、騙取、套取人社領域各類津貼補貼或專項費用的;
(六)培訓項目實施過程中累計2次以上被暫停實施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引發重大輿情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解除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協定,不予支付工傷預防費,並自項目應完成之日次年起3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第四十一條  在評估、監督、驗收評估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對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審查的技術資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申請單位或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對項目涉密內容,可向相關工作人員提出申請,經審核確有必要的,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簽訂保密協定,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四十二條  相關專家、工傷預防服務機構不得重複參與同一培訓項目中授課、評估驗收、績效評價、編纂試題、考試監督等環節。
第四十三條  申請單位、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在完成工傷預防項目驗收後,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七至四十條情形的,由區級聯席會議按照對應條款處理。已支付工傷預防費且存在不予支付或扣減工傷預防費情形的,由區級聯席會議責令申請單位、工傷預防服務機構退回相應的工傷預防費。
第七章  費用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納入年度實施計畫的工傷預防項目,實行預算和績效管理,由市人社部門編制工傷預防費項目支出預算。並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第四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費用以實際採購的協定金額核算,不得超過申請預算金額。對項目組織開展評估的費用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4%。
工傷預防線上線下培訓費用按照項目進行補助,不得超過申請預算金額。線上培訓費補助標準為每課時5元/人。線下培訓費一類、二類(師資費除外)補助標準參照《天津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三類、二類培訓綜合定額標準執行。市和區級聯席會議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統籌調劑費用使用,標準不超過培訓費定額標準。師資費標準為:副高級及以下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線下培訓每課時不超過300元,正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線下培訓每課時最高不超過600元。
第四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申請單位簽訂《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協定》,可以約定預付款,預付款金額應當控制在項目總金額的30%—70%;區級聯席會議評估驗收通過後,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和驗收評估意見支付餘款。
第四十七條  工傷預防費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挪用工傷預防費用。對違規使用工傷預防費的相關責任人,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解釋。本辦法未規定的特殊情形,由市級聯席會議審議決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關於工傷預防培訓費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19〕10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 天津市工傷預防培訓項目申請審核表
2. 天津市工傷預防宣傳項目申請審核表
3.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計畫書(示例)
4. 工傷預防宣傳項目計畫書(示例)
5. 工傷預防培訓人員花名冊
6.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驗收申請審核表
7. 工傷預防宣傳項目驗收申請審核表

內容解讀

辦法相對完整全面地將工傷預防全流程工作管理形成有效閉環,對規範工傷預防項目立項評估、檢查監督及驗收,細化評估準入條件及驗收量化考核指標,強化實施過程監督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健全了工作機制。明確了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項目內容,確認了市區兩級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主體責任,謀劃了建立工傷預防專家庫和工傷預防警示教育基地等工傷預防基礎支撐,確定了工傷預防費列支範圍和使用標準。
規範了申報實施。確定了項目申報主體,突出工傷風險較大的重點行業企業和崗位人員,鼓勵面向中小微企業和全社會開展工傷預防項目,擴大工傷預防客群範圍。明確了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細節和重點,引入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評估監督機制,提升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效果。
細化了監督內容。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監督提出明確要求,分層次列舉了培訓項目各種違規情形以及對應的處罰規定,與項目支付費用直接掛鈎。同時對工傷預防專家、工傷預防服務機構保密和迴避原則作出規定,助推工傷預防項目品質提升。
強化了評審驗收。規範了市區兩級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的評估審議流程,明確工傷預防項目評估立項的標準。細化了評估驗收的具體內容和條件,對存在問題情況,規定了扣減工傷預防費情形,發揮工傷保險基金最大效能。

發布信息

天津市人社局等八部門關於印發天津市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辦發〔2024〕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住房和建設委員會、交通運輸委員會、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總工會,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結合本區域工傷預防工作目標,建立工作機制,做好政策宣傳,強化預防費使用監管,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市人社局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市財政局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交通運輸委
市衛生健康委
市應急局
市總工會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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