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提升工傷預防管理服務質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總工會:
現將《湖北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各地在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省總工會。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北省應急管理廳          湖 北 省 總 工 會
2022年12月6日

檔案全文

湖北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提升工傷預防管理服務質量,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我省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工傷預防費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應遵循集體領導、依法依規、科學論證、公平公開、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
第四條  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建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經信、住建、交通運輸、工會等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第五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定期通報本地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防治的現狀及變化情況,研究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依法確定工傷預防項目,推廣工傷預防先進經驗,推動和監督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建立和調整工傷預防專家庫。
第六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召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定期通報工傷預防工作開展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工傷預防項目申報、工傷預防項目採購、管理工傷預防專家庫、推動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要求,做好工傷預防費的預算、決算管理,按規定撥付工傷預防費,對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指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負責定期通報各領域工傷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診斷等有關情況,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各領域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立項建議,監管各自領域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督促各領域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工傷預防主體責任,及時整改各類工傷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等隱患問題。
工會組織負責監督用人單位落實工傷預防主體責任,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應建立完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工作機制,實現人員信息、事故信息、職業病信息和工傷保險相關數據信息共享。
第三章  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第八條  省級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每年6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工傷預防聯席會議7月底前,通過會議集體研究方式確定本地區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通報各領域工傷事故傷害、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診斷等有關情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出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的建議,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根據本地區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統籌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國家統一實施的工傷預防計畫、工程或項目等涉及的相關行業領域,原則上應納入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原則上應納入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第十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5日內將研究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向社會公開,並發布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指南(附屬檔案1)。
第四章  工傷預防項目確定
第十一條  工傷預防項目要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率,實現減少工傷事故和降低職業病發生率的目標。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發布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申報指南要求,於每年8月底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提交項目申報表(附屬檔案2)、可行性研究報告(附屬檔案3)、實施方案等材料。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組織工傷預防專家組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應按照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圍繞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科學編制時間、內容、預算、績效目標等。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還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優勢,帶動中小微企業開展工傷預防。
第十四條  工傷預防項目應制定實施方案。提供媒體宣傳服務的,應明確播放內容、版面、頻道、欄目、次數、時段、時長、版面、期限、期數等;製作工傷預防宣傳成品的,應明確成品來源、規格、樣式、數量、發放對象等;開展宣傳活動的,應明確活動時間、內容、方式、範圍、參與對象等。開展工傷預防培訓的,應明確培訓對象、培訓方式、培訓時長、培訓內容、課程開發、教材建設、師資力量、實訓場地、設備配備等。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應結合項目實際明確績效目標。
(一)宣傳項目績效目標為:宣傳服務、成品、活動等符合委託方要求,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宣傳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並在既定目標範圍內宣傳全覆蓋,既定目標對宣傳內容的知曉率不低於85%。
(二)培訓項目績效目標為: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培訓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用人單位和職工滿意率不低於90%。
根據工傷預防項目實際情況,可以增加其他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期結束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組織工傷預防專家組,對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提交的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報主體是否適格;
(二)申報材料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申報項目類型、服務範圍和對象、覆蓋的行業領域、項目預算、經費使用範圍、績效目標是否符合要求。
(四)不同社會組織申報的項目是否存在重複或雷同。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材料符合審查要求的,專家組出具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意見,否則出具調整和完善申報材料的意見;申報材料需要調整和完善的,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專家組提出調整意見,在15日內重新申報材料。重新申報的材料符合審查要求的,專家組出具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意見,否則出具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意見。
第十七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會(三人以上的單數),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工傷預防項目進行評審。工傷預防項目評審可採用書面評審、集中評議、公開評審和集中答辯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項目評審採取評分制,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4。
第十九條  根據專家評審會的評審意見和專家組提出的立項建議,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結合本地區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於每年10月底前集體研究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並向社會公開。
列入計畫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將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確定的工傷預防項目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入下年度工傷預防費支出計畫。
第二十一條  工傷預防費年度預算批准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通過入口網站、媒體等向社會發布當年擬實施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
第五章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根據不同情形,工傷預防項目由以下組織或單位負責實施或提供服務:
(一)由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負責組織實施,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可直接實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
(二)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參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三)參照政府採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金額低於採購限額標準的,可協定確定服務機構。
工傷預防項目政府採購需求或協定確定服務機構的標準,可參照湖北省工傷預防項目評分標準(附屬檔案4),結合工傷預防項目實際提出。
本條規定的直接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委託實施的第三方機構、參照政府採購法選擇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以及協定確定的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
第二十三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業務範圍包括相關宣傳和(或)培訓業務,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從事相關宣傳和(或)培訓業務兩年及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除外);
(三)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實施工傷預防宣傳項目的,至少應具備3名以上專職宣傳人員,專職宣傳人員應具有相關行業領域中級及以上職稱或三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具備三年以上相關行業領域宣傳工作經驗。實施工傷預防培訓項目的,至少應具備3名以上專職培訓管理人員,5名以上專職培訓教師。培訓教師應具有相關行業領域中級及以上職稱或三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具備三年以上相關行業領域教學經驗。
(四)具有相應的硬體設施和技術手段。實施工傷預防線下培訓項目的,應具備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教學場所及配套教學設施,且至少有一處使用面積≥120㎡,能容納80人同時開展培訓教學;實施工傷預防線上培訓項目的,應具備開發視頻教程、開展網路培訓教學和互動交流、管理培訓信息等功能的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
(五)未被主管部門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和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六)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涉及專業領域的工傷預防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在本條第一款的基礎上增加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的資質及條件等要求。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應當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應與其簽訂服務契約。服務協定、服務契約應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工傷預防服務協定範本由省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應確定項目管理部門,負責項目推進、跟蹤管理和評估驗收等工作。
由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指定成員單位部門為項目管理部門;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提出項目的成員單位部門擔任項目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工傷預防項目管理部門應對工傷預防項目下列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一)宣傳方案和(或)培訓方案實施情況;
(二)履行工傷預防服務協定進度情況;
(三)服務機構內部監督機制建立情況;
(四)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跟蹤檢查的情況。
對工傷預防項目的跟蹤次數原則上每年不少於1次。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跟蹤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書面告知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條  工傷預防項目完成或工傷預防服務協定到期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工傷預防項目管理部門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照工傷預防服務協定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評估驗收報告作為該項目費用結算以及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的重要依據。
工傷預防服務協定約定的內容、要求、目標等全部完成的,項目評估驗收結論為“合格”;服務協定約定的內容、要求、目標等未完成的,由工傷預防項目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或整改期限結束後,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驗收,整改合格的,項目評估驗收結論為“整改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參與同一預防項目競爭單位,不得作為該工傷預防項目的評估驗收單位。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工傷預防費用於下列工傷預防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
第三十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省、市兩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全省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省級工傷預防費按照不超過上年度省級調劑金上解收入的3%,從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中列支。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工傷預防費,從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中扣除上解省級調劑金部分後,按照不超過3%比例,從本級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
第三十二條  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後省市兩級使用工傷預防費的具體比例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工傷預防服務協定簽訂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定的約定,向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支付30%—70%預付款。
第三十四條  工傷預防項目完成評估驗收後,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應及時辦理費用結算。結算時,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需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工傷預防項目政府採購、招投標或評審有關檔案、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協定、工傷預防宣傳和(或)培訓方案、項目總結報告和評估驗收報告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項目評估驗收“合格”或“整改合格”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餘款。評估驗收“不合格”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餘款,並按照協定約定要求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退回預付款。具體程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預防費的,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工傷預防費支付應落實全面取消手工辦理、全面取消社銀人工報盤、全面取消現金業務的要求,按照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及工傷預防服務協定約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審查、評審、跟蹤管理、評估驗收工作所需辦會費、場地費和專家評審勞務費,參照本地黨政機關評審費管理有關規定支付。
本條前款規定的工傷預防項目審查、評審工作所需有關費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工傷預防項目跟蹤管理、評估驗收工作所需有關費用,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工傷預防項目管理部門負責,不得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管指導,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遵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的相關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實施項目的服務內容是否符合協定規定,是否達到績效目標;
(四)工傷預防項目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五)工傷預防費的支出範圍、程式、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六)是否存在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工傷預防服務協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行業協會和大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對其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應當在其所實施項目的單位、現場對工傷預防項目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
第四十二條  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定期將項目進展和成效等情況報送工傷預防項目管理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和評估驗收工作:
(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契約規定;
(二)負責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評估驗收“不合格”的;
(三)兩年內負責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中,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評估驗收為“整改合格”的。
第四十三條  參與工傷預防項目評估指導、評審、評估驗收的專家應簽訂承諾書,按照“誰評審、誰負責”的原則對本人的評審評估意見簽名確認,嚴格遵守獨立評審、保密、迴避和廉潔等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其評審評估意見無效。專家收受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傷預防費,指按照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用於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項目是指由工傷預防費列支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或培訓項目。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事故發生率是一定時間內受培訓用人單位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次數與受培訓用人單位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工傷事故發生率變化比例=(1-工傷預防培訓項目驗收後12個月受培訓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開展工傷預防培訓上一年度受培訓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100%
受培訓單位是指按照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協定約定,該工傷預防項目應培訓的全部用人單位。
以下情形不計入工傷事故發生率: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醫護及相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完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提供工傷預防項目基礎信息和工傷預防項目工傷事故發生率變化情況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會同相關部門遴選資質合法、信譽良好、服務優質的工傷預防線上培訓平台,推薦給有關部門、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和用人單位等依法自主選用。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四十九條  工傷預防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按照《湖北省工傷預防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解釋。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湖北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鄂人社規〔2017〕13號)不再執行。今後國家有與本辦法不同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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