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傷預防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工傷預防事業的發展,規範工傷預防管理工作,從源頭上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降低從業人員的傷病程度,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株洲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工傷預防包括工傷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預防。其目的是通過宣傳、培訓以及對工傷事故前期的監控等手段,加強參保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和勞動衛生保護操作規程,減少參保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降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壓力,確保我市工傷保險事業穩步發展。
第三條工傷預防管理是工傷保險預防、賠償和康復三項重要內容之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工傷預防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管理;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預防和職業危害預防的指導和監督;市財政局負責全市工傷預防費用預決算資金的審批;市工傷保險處負責全市工傷預防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參保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工傷保險工傷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平台,通過經常性的開展工傷保險與工傷及職業病預防的宣傳、教育、培訓,普及職工工傷預防、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基本知識。
第五條參保職工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職業病防治條例,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工傷預防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開展工傷保險政策宣傳諮詢和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知識的教育培訓;
(二)參與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治理及工傷事故預防工作;
(三)參與重點區域的從事職業危害崗位職工的健康檢查;
(四)獎勵當年未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其職業病發生率低於本行業水平的單位和對工傷預防及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五)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組織開展工傷預防科研、調研等工作。
第七條實行工傷預防及管理的專項經費,必須按照《湖南省工傷保險基金部分項目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市工傷保險處根據參保單位的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發生率、重大工傷事故情況和工傷事故賠付額等情況上浮或下調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以激勵和督促參保單位促進安全生產,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
第九條市工傷保險處負責工傷預防費用的預決算編制、使用和管理。在工傷預防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對工傷預防計畫執行影響較大時,可按有關規定調整當年工傷預防費預算的計畫,工傷預防費用的預決算及調整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保障局與市財政局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工傷預防經費使用情況實行行政監督;市財政局負責對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的具體實施意見,並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株洲市工傷預防管理辦法(試行)》(株勞社醫[2006]11號)同時廢止。